李沧区LC0605-137地块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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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沧区LCO605-137地块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李沧区LC0605-137地块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李沧区LC0605-137地块规划建设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8.673万平方米。该项目需配建居民健身场地(用地面积650-1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70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等,配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如乙方实际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须一并无偿移交甲方

2、。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竣工交付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乙方在李沧区LC0605-137地块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1 .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符合消防有关要求。按照建筑面积的要求,集中建设。2 .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3 .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空间布置的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

3、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二)装修标准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2 .考虑实际使用,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相关办公要求。3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四、方案审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甲方应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

4、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设施的施工。2 .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3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1 .乙方承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本协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 .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七、竣工验收及

5、移交管理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2 .乙方应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1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3 .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设施室内进行空

6、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4 .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6 .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水、电、气、暖的用户名在办理交用手续后60日内变

7、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7 .在甲方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乙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未达到青岛市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8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八、配套设施的使用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6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九、违约责任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

8、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 .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照应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价值的万分之五计取违约金。十、争议解决办法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十一、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和李沧区的

9、文件、规范、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附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 .全套的竣工图纸一套。2 .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含: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一套。3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4 .经市房屋勘察测绘处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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