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赤岗泵站升级改造工程、荔湾区菊树泵站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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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湾区赤岗泵站升级改造工程、荔湾区菊树泵站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方:中国广州2024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8第一章设计条款8第一条定义8第二条各方的义务10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13第四条设计要求14第五条投资控制18第六条设计周期18第七条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19第八条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20第九条设计违约和索赔24第二章勘察条款28第十条勘察内容28第十一条发包方提供资料28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29第十三条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29第十四条发包方、承包方责任32第十五条勘察违约责任34第

2、三章税费35第四章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35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36第六章不可抗力36第七章文字约定37第八章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37第三部分合同附件38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勘察设计任务书中标通知书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附件四投标报价清单附件五招标答疑及澄清附件六廉政责任书附件七保密责任书附件八联合体协议(如有)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方: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荔湾区赤岗泵站升级改造工程、荔湾区菊树泵站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3、、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注:如有新法律法规,则按新的执行)1、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8、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9、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10、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1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12、防洪标准(GB50201-2014);1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1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

4、013);1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18、水工建筑物荷载标准(GB/T51394-2020);1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2018);20、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2、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2020);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24、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27、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二、合同初步设计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初勘、详勘)、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管线探测)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三、初步设计内容合同范围及内容: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初勘、详勘)、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管线探测)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四、初步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1.承包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设计中如

6、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本项目勘察初步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至万元。其中:1 .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至万元,工程初步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基本设计费”为设计收费基数(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基本设计费X45%X(1-下浮率)。2 .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壬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至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至一万元,工程物探费至万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

7、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具体结算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发包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3)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4)协议书;5)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中标通知书;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投标文件。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

8、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设计开工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十一

9、、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初步设计服务期满自动终止。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其中发包方执八份,承包方各执四份。(以下无正文)发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0-传真:020-地址:广州市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邮政编码: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中国广州市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章设计条款第一条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 1项目:指C1.2 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

10、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发包方指o1.3 承包方:指o1.4 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1.5 专项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1.6 设计联合体: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承包方不得以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

11、拒不履行合同义务。1.7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 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1.9 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1.10 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

12、济支出。1.13 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1.14 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1.15 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1.16 设计服务: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各阶段向发

13、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1.17 设计服务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1.18 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1.19完整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1. 20有效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21时限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1.22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

14、、指令、证明和决定。1.23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 27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月指日历月。1.28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

15、民共和国。1.29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发包方的权利:2. 1.1享有承包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3. 1.2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方还有权将承包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 1.3有权聘请国内外具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方应接受该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

16、工作。5. 1.4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为保证设计质量,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6. 1.4.1合同签订前,对于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7. 1.4.2承包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8. 1.4.3已交给承包方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与承包方协商后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针对上述情况,承包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承担总体设计协调职责。9

17、. 1.5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监督权。2. 1.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2.2发包方的义务:1. 2.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时限性负责。2. 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方设计费。3. 2.3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报建、报批手续。4. 2.4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5. 2.5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 2.6对承包方提出的有关影响设计进度的重大

18、的技术问题,应尽快给予书面答复,是否增加设计工期,双方协商。2.2.7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2.3承包方的权利:2.3.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2.3.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2.3.3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2.3.4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承包方的权利。2.4承包方的义务:2.4.1承包方有义务对发包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与资料中出现的错漏,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该部分文件与资料的科学性及可实施性。2.4.2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7天内承包方仍未

19、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履行该义务,并将该义务包含工作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从未履约一方扣除,转付给另一方,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同时也承担该义务对应的责任和权利。1.1.1 4.3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14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因此而解除与未履约承包方的合同,并将未履约承包方的全部工作内容委派给另一方或重新确定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包括本项目专项分包方)执行。2.4.4 由于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未履约而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未履约一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承包方需承

20、担连带责任。2.4.5 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内容及份数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并对其负责。2.4.6 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保证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项目各接口工程的良好衔接。2.4.7 在明确承包方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合同附件的承诺派出足够的设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做好自身负责的设计工作和总体设计管理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对不称职的设计、管理及现场服务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2.4.8 应针对本合

21、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2.4.9 4.9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方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2.4.10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园林、交通、水利、航运、铁路等部门单位及周边建筑的协调,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各类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2.4.11在设计各阶段,应根据发包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意见,在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2.4.12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参与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活动。

22、2. 4.13提供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所需的工程量清单、技术和质量标准,配合预询价、技术谈判、招标等工作。2.4. 1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参与对进场设备、材料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2.5. 15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承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须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设计肢解分包。2.6. 16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方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

23、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2.7. 17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所有相关设计成果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2. 4.18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3.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3.1 设计内容:3.1.1 设计范围: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3.1.2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制定的勘察设计任务书所规

24、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完成设计工作。3. 发包方有权对实施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方应有的总体设计管理责任。4. 1.4主要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以发包方制订的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3. 1.4.1方案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承包方在设计招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3. 1.4.2地质详细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工程测量、测绘在承包范畴内。3. 1.4.3本项目中,在实施范围内,承

25、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任务书所提及专业)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可进行专项分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3. 1.4.4专项分包设计文件中,需承包方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方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第四条设计要求4.设计要求4.1 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4. 1.1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4. 1.2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4. 1.3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4. 1.4承包方应充分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本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4.2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4. 2.1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设计任务书(附件一

27、)的要求。4. 2.2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方审查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方可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并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要求。所提交成果在满足规划、国土、行业(联合审批)等相关部门需要数量要求基础上,需另提供图纸三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交发包方。4. 2.3初步设计4. 2.3.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4. 2.3.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主要设备选型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28、,使设计具备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发包方同意的设计最终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及材料;3)能据以编制、审核该工程的投资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6)初步设计能满足各类审批报建的要求,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4.2.3.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计算截而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和量化,并符合我国相关规范的要求。4.2.3.4初步设计各专业审查文件,具体数量按政府有关要求执行。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

29、签署。4.2.3.5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后文件,提供图纸及文本文件10份、概算5份,效果图各一式3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4.3对设计质量的要求4.3.1设计应体现发包方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适用、安全、美观、经济,并具备良好的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体要求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一)。4.3.2设计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规定。4.3.3承包方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4.3.4“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

30、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4.3.5“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第4.1条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第4.2条关于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与设计深度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管理统一。4.3.6“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4.3.7承包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4.3.8当承包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4.3.3条要求时,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5天

31、内,将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方。4.3.9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4.3.10设计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m)为单位;初步设计标注尺寸以毫米(mm)或者厘米(cm)为单位,标高以米(m)为单位;面积均以平方米(m2)为单位;体积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4.3.11设计图纸必须依照中国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4.3. 12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4.4. 13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应进行项目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编制质量计划,安排

32、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向发包方提交设计策划文件。保证不因联合设计的因素使设计进度、质量与施工服务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4.5. 设计与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组织配合方面的要求4.4.1承包方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4.4.2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并充分考虑中国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4.3设计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

33、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4.4.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后,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内的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4.4.5承包方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和价格,并据此向发包方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4.4.6对新

34、材料及特殊结构应提供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4.5关于设计变更4. 5.1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5. 5.2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6. 5.3承包方应充分考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若由于设计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2 .5.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设计周期不顺延。4 .5.5设计变更应按发包方确定的设计变更程序执行。第五条投资控制5 .工程投资的控制5.1 本项目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以工程总

35、投资为迪段万元人民币进行限额设计。承包方承诺在不降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设计技术指标(道路、桥隧长度、功能等)及满足发包方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5.2 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清单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5.3 承包方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5.4 承包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

36、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并提供来源证明。第六条设计周期6 .设计周期6.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且经监理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为承包方原因所致,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6 .2承包方按如下期限交付设计文件:设计工期: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20天内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及编制完成概算并送相关部门评审。如果延误工期,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设计费用的0.3%o6.3承包方按各阶段设计

37、成果文件组成要求提交设计图纸及文本文件,并以满足各设计审批部门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为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确保设计质量。第七条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7.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7.1 设计费的计取7.1.1 以工程设计费中标价,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工程造价五元,合同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一互元;初步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率为。初步设计费按基本设计费的45%计算。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

38、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基本设计费”为设计收费基数(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基本设计费X45%X(1-下浮率)。7.1.2 设计费总额己包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范围所包括的全部设计、设计文件修改、招标配合、设计服务、总体协调及为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取得为项目开展所必须的相关图纸资料的复印、打印等所有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自行组织的国内外考察费,人员差旅费,现场驻地办公生活设备、现场服务、联络费用、优胜方案奖励金、成本补偿金等费用及全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即发包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但7.1.3条款规

39、定的增加设计费除外。7. 1.3发包方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方的委托书或任务书,则该部分设计费按经审定的该部分工程概算建安费/或预算为计费基础,该部分设计费二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概算/或预算X本合同设计费费率。7.2 设计费的支付7. 2.1本项目设计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申报支付手续。7 .2.2承包方选定的专项分包设计费均由承包方直接支付。8 .2.3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中,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请款文件(请款报告、支付依据等)后15天内向上申报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因财政原因导致发包人付费迟延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方不得要

40、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发包人赔偿或是补偿。7.2.4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70%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复后十天内,发包人(视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初步设计费至总额的70%(按合同暂定初步设计费计算)第二次付费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且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该工程的其余初步设计费,不留尾款。合计100%9 .2.5本表所规定的支付约定是在承包方全面完成各设计阶段工作(含服务),并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和深度的前提下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根据承包方的工作调整设计费的支

41、付进度及比例。第八条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8.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8.1 发包方驻场代表10 1.1发包方驻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11 1.2发包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对发包方驻场代表的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需更换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 1.3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

42、令、通知同时生效。13 1.4承包方对发包方驻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进行解释。8.1.5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请求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8.1.6发包方驻场代表是发包方的履约代表,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方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方。82专业设计人员:8.2.1承包方承诺投入的人员为专业设计人员,其姓名、职务、职责已在投标文件中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8.2.2专业设计人员必须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

43、的进展情况,按照发包方的指令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提供服务,凡人员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所在单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3在本合同履行内,承包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其单位高级管理层副职领导以上职务,高级职称或以上,其设计经历在15年以上。8.2.4承包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高级职称或以上,设计经历在8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或以上专业工程师。8.2.5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8.2.6承包方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

44、设计人员的稳定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撤换。8.2.7发包方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不称职时,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方确认。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方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方该人员从发包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8.2.8承包方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45、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2)禁止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8.2.9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

46、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8.2.10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代表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8.2.11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及现场服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的准确、安全。8.2. 12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设计代表均是承包方共同的履约代表,发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设计代表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承包方。8.3设计服务8.3.1 在明确承包方设计联合体各

47、自责任的基础上,在施工图设计期间,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展情况和需要,承包方承诺按工程建设的需要,提供现场指导与监督服务。8.3.2 承包方承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按承包方的设计分工,组织初步设计交底、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会、图纸会审、答复有关设计问题。8.3.3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8.3.4 承包方承诺对于设计建筑安全和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方在必要时用其它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方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8.3.5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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