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结算若干争议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案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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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工程结算涉及到工程建设不同主体的利益,出现分歧在所难免,有理有据才能妥善解决。本文结合一个工程结算综合案例,以造价法规规范、施工合同等为依据,针对现场踏勘、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人工工资单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妥善处理实际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造价咨询工作积累有益的经验。关键词:工程结算争议分析解决笔者选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综合性案例,对工程结算阶段出现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解决。Ol项目概况某工业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市,为丙类高层厂房,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面积30900m2,其中地上28000m2,地下室290Om2。结构

2、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为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桩基、主体、装修、人防、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室外道路、绿化、综合管网、停车场等。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6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016年4月开工,2018年2月竣工。承包人编制了工程结算书,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人”)进行审核。02工程结算审核依据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2.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签章确认的竣工图;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369号);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建价(2014)113号);7.2014年版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价(2014)112号);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价(2017)165号);10.基期和施工期建设造价、定额与造

4、价或市场行情;11.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会议纪要、现场踏勘记录等相关资料;12.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技术经济资料等。03现场踏勘问题1:踏勘现场时,发现路旁桂花树比竣工图数量少了1株。承包人解释系竣工验收后被外来车辆撞毁,要求按竣工图数量结算。我认为,按照施工合同,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否则应扣减相应费用。如果桂花树是竣工交付之后被他人损坏,则可以按竣工图结算,由发包人依法依规追究肇事者责任,承担恢复费用。后由发包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明确桂花树被损毁的时间和原因,证实承包人的解释属实。04工程量清单问

5、题2: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中,履带式挖掘机进出场措施清单(项目编码Ol1705(X)1001)数据见下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也综合单价阮)0117C6001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1 .机械设备名称:履用式怆掘机2 .机械设备规触号:综合台次112476.33Jl3-20换场外运输履带式比掘机1m,以内,包含回程费用台次15827.58Jl3-21换场外运输履带式论掘机1m,以外,包含回程费用台次16648.75承包人相应的投标价见下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曜综合单价阮)011705001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1.机械设备名称旗帝式花掘机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

6、合台次111228.70场外运输履带式沱掘机,包含回程费用台次111228.70结算时,承包人报送的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为33686.10元(=11228.70元/台次X3台次)。建设方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是指2台次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按照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报价,综合单价应该调整为5614.35元/台次(=11228.70元/2台次),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应该为16843.05元(二5614.35元/台次X3台次)。我认为,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果大型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不同,其进出场及安拆措施清单,应分别编码列项,以使用数量“台次”计算。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7、GB50500-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可以根据企业定额等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一是没有按照挖掘机不同的规格型号分别编列工程量清单,二是清单工程量(1台次)与组价子目工程量(合计2台次)不匹配。投标人针对招标工程量编制的失误,运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无可厚非。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应由招标人(建设方)承担。如果结算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本项

8、目施工合同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并且工程量变化不足15%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视如下情形:(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相关价格信息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

9、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是,本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并且工程量变化超过15%的,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建议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项目挖掘机进出场实际工程量3台次,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台次2倍,考虑台次应为整数,工程量变化不足15%的部分(1台次)按原投标单价(11228.70元/台次)执行,超过15%的部分(2台次)参照上述合同约定3.(1)条款精神处理。在咨询人的协调下,发承包人后来达成一致:挖掘机进出场费合价按24526

10、.20元(=11228.70元/台次Xl台次+6648.75元/台次X2台次)。05按实结算问题3:本项目中,空调风口与风管支管之间设计采用软管接口,要求软管接口长度不应超过200mm,实际接口长度超过了设计要求。承包人要求工程量按实际长度结算,发包人则认为计算长度应为设计长度。造价咨询实践中,经常遇到“按实结算”的提法。笼统地说“按实结算”,似乎见仁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不少人往往误解为无论什么情况什么要素都可以按实际发生调整。如何准确理解“按实结算”首先,要看施工合同的类型。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总价合同,是指发承

11、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建设规模不大,技术不复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明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该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如果在施工中将会较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者属于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较合适。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预计工程量会有较大变化,可以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

12、金合同。其次,要看施工合同约定了具体哪些内容按实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包括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这些费用往往根据工程数量、单价或费率等计算。对于工程量、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子目组成、定额选用、取费费率、综合单价等,哪些不能调整,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都应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本项目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工程量按实计量。既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做了什么工作就结算什么工作,而要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是不是“合格产品”;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做了多少工作就结算多少工作,还要遵守工程量计算规范。通风空调工程中,风口处的软管接口不

13、应过长,否则会减少有效通风截面积,增加气流阻力,降低实际通风量,增大能源消耗。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风管支管应该使用直行风管或者来回弯风管,与风口连接处的软管接口长度一般为150200mm。投标价中,软管接口清单的综合单价比镀锌钢板风管清单的综合单价高,承包人将超出设计长度本应该采用镀锌钢板风管支管的地方还用软管接管,既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也使造价偏高。工程量的计算则需要按照相关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进行。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柔性接口(项目编码030703019)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那部分工程量,不应计

14、入结算。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认真按合同执行,才可能充分地赢得合法合理的利润。06综合单价问题4: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编码OlOlOloO3001)工程量为420n?,项目特征描述注明“弃土运距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到报价中”,实际完成工程量450m3o结算时,承包人以实际开挖方案、挖土方法、弃土运距超出投标时考虑的因素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我认为,本项目挖沟槽土方工程量清单中,开挖方案、挖土方法、弃土运距都作为投标人之间竞争性报价考虑的因素。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包括挡土板支护在内的任何可行的开挖方案,采用人工挖土

15、或机械挖土等任何可行的挖土方法。虽然承包方自主投标时考虑弃土运距为IOkm,实际达到15km,但因为招标清单已注明“弃土运距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到报价中”,并且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变化幅度并未超出15%,综合单价已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以,本项目挖沟槽土方项目的单价不应调整。问题5: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指路标志(规格3mX2m)综合单价偏低,施工过程中,指路标志发生设计变更,但只是标志牌规格改为3mX2.5m,横梁、立柱、基础等均没有变化,结算时施工方要求按新增清单项目重新套价。我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上述清单项目属类似项目,应参照原有投标报价,只调整标志牌规格由3mX2

16、m变更为3mX2.5m增加的费用,投标时的报价误差依然应由承包人承担。笔者工作实践中多次遇到有的承包人对于投标单价偏低的工程内容,试图通过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期望废除原投标单价重新报价。这就要求建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其他参与方能够理清来龙去脉,分辨是非曲直,进行合理合规的处置。07人工工资单价调整问题6:承包人投标本项目的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78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93元/工日。为简化起见,下文不再谈及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仅以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为例说明。投标当期招标控制价适用的人工工资单价为关于发布2014年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价(2014)112号

17、),洲、潭市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为70元/工日,综合工资单价为82元/工日。2017年8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2017年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价(2017)16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洲、市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为90元/工日,综合工资单价为100元/工日;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2017年1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及本通知进行调整。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

18、间如遇省级造价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应予执行;但未明确约定如何调整,也未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发包人、承包人对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如何调整,各抒己见,存在分歧。发包人认为,人工工资单价调增12元/工日(施工期适用的最低工资单价90元/工日.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日),就符合了政策调整文件精神。承包人认为,人工工资单价应调增22元/工日(施工期适用的综合工资单价100元/工日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口),并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咨询人认为,因投标人工工资单价78元/工日,低于建价(2017)165号文最低工资单价90元/工日,对于201

19、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人工工资单价应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至于调增12至22元/工日,都属于政策允许范围,具体调整办法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咨询人本着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了一个建议方案,人工工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工资单价(78元/工日)与投标当期适用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82元/工日)的比例进行调整,建议调增17.12元/工日(=78/82*100-78)。2014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工日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算。一般工程的管理费、利润以取费人工费或取费人工费与取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

20、础,本项目的管理费、利润不需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而调整;而规费、税金的计费(税)基础均涉及人工费,应该同步相应调整。发承包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人工费及相关费税的调整问题上最终达成了一致,同意按咨询人的建议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发布2019年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价(2019)130号),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不再区分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2019年8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工资单价与投标当期适用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的比例进行调整。今后,按这个文件执行,能较好地预防过去很多发承包合同有关

21、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造成的工程结算争议。人工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很强的费用构成要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知彼知己,合理运用投标技巧,综合权衡利弊,选择合法有利的人工工资单价,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期望的效果。本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遇到的上述争议问题,经过有理有据的分析研究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最终都得到了妥善圆满的解决。希望通过本文的剖析总结,能抛砖引玉,为今后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积累更多有益的经验。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

22、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力式进行结算。

23、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

24、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某工程

25、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O。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案例4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

26、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案例5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

27、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己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案例6甲供材料超欠供怎么处理?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

28、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

29、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案例7因图纸变更产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因图纸变更,原先硅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碎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

30、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案例8总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工程是否需要签证?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

31、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案例9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案例10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32、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

33、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案例11人工已包含于台班费用,现场却多签了,怎么处理?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

34、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口的费用。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案例12因设计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单价如何认定?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

35、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

36、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案例13工程结算协调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

37、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答: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案例14约定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是否合理?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案例

38、15投标计取的部分费用,是否应按实结算?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案例16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怎么结算?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税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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