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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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属于学院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是代表学院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

2、审计工作,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检查、指导以及有关审计专业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分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S)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I、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3、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七条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合理配备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第十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二)推

4、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产采购、基建修缮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七)按审计权限有关规定,对学院中层领导人员

5、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A)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6、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建议;(A)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提出表彰建议。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学院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报院长审批,立项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修缮工程等项目的审计。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小

7、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纪检监察审计室,逾期视为无异议。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第十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8、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纪检监察审计室。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责成改正,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院领

9、导批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S)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S)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学院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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