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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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舟政办发(2020)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2020年公布的第一批舟山市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同步废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司法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持续跟踪实行情况,并开展定期评估,督促落地落实,不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2022年10月24日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个性化适用条件重点用能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责令七位未按照规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市发改日内改定报送能源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委、县市、正,规1.利用状况报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区)县级定时间告或者报告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发改局内达到内容不实的以下罚款。整改要处罚求的。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u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

3、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发改委、县(区)发改局市、县级责令十五日内改正,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3.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

4、、类别和举办者的。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市、县级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市公安局、县公安市、4.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5、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局、区公安分局县级网络运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市公安市、5.拒绝、阻碍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局、县县级有关部门依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局、区公安分局6

6、.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u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市、县级7.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

7、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

8、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

9、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9.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u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市、县级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队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

11、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1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

12、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到20%的处rriU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

13、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1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

14、总质量未达到30%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1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

15、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1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市、县级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

16、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公安局交警大队15.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17、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16.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17.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

18、u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18.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

19、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19.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

20、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直属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县级2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市资源规划局、县资源规划局市、县级21.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21、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市资源规戈IJ局、县资源规划局市、县级22.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市资源规戈IJ局、县资源规划局市、县级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23.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

22、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浙江省占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市资源规戈U局、县资源规划局市、县级24.建设单位未按规

23、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县级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区)生

24、态环境分局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主动恢复原状的。25.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市、县级具备备案条件,责令备案的处罚的罚款。生态环后5个境分局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落实污染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防治措施及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市生态环保投资概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环境算、未将

25、环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局、县市、26.境保护设施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区)县级建设纳入施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生态环工合同,未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境分局依法开展环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境影响后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价等行为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态对所排放的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市、27.污染物自行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局、县县级监测、未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区)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26、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生态环境分局28.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27、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29.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

28、、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当场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治扬尘污染的处罚扬尘污染的。30.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忏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

29、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当场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31.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市生态环境局、县(K)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市生态环境市、县级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

30、施运行管理台账的处罚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33.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披露环境信息的处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披露环境

31、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3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市、县级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生态环境分局3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32、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3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37.超标排放水、大气污

33、染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

34、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夕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38.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市生

35、态环境局、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限期整改期间未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故的。3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市生态环境局、县(K)生态环境分局市、县级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0.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

36、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IOOo元以

37、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市交通局、县交通局市、县级41.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交通局、县市、县级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处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38、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交通局42.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市交通局、县交通局市、县级人员资历、履历等符合合同要求且实际在岗的,检查发现后立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

39、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即组织整改。4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40、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市交通局、县交通局市、县级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且未违法在其他项目兼职(小型项目经审批兼职的除外)。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依法设理条例立的劳第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务合作交通工程从他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单位实业单位与非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市交通施劳务依法设立的二项从业单

41、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市、合作,44.劳务派遣单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局、县县级进场作交通局位实施劳务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业不足合作的处罚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10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天,旦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未造成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质量、安全问题。交通工程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市交通市、1.未按45.业单位设立理条例局、县县级规定配的试验检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交通局备专业机构、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或者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

42、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2.检定、校准和验证、比对的频率或者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3.违反规范、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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