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网络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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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某网络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五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直播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杭州某网络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理由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争夺的核心资源,但数据的保护路径却尚无明确立法规定。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数据的最新案例。本案判决针对数据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进行认定,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提供了研究样本。同时,本案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商业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类商业秘密的决心和力度。本案入选

2、2022年度浙江法院二十篇优秀案例分析、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浙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杭州法院法护营商典型案事例。裁判要旨在审查数据类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要件时,应结合数据组成和行业特征予以认定:1.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或网络公开数据结合其他尚未公开的内容组成新的数据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可认定其具有秘密性。2.对于数据类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应结合行业现实状态及载体的性质、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来认定,保密措施应以适当为标准。3.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

3、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案例索引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609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274号案情介绍杭州某网络公司旗下经营两款直播平台,平台主播获得用户打货礼物兑换现金后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收益。公司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将特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在一定礼物赠送周期内,根据后台配置,由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金额作为中奖奖励。汪某系杭州某网络公司前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汪某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

4、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平台高额奖金;汪某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平台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通过获取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的方式,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汪某持续一年多时间多次登录实施被诉行为,通过数十名主播提现,其在笔录中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诉称,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获取中奖奖励,平台的注册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决汪某赔偿损失390万元。裁判内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遵循用户的打赏行为实时产生、实时变动,须在后台

5、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方得查看,杭州某网络公司对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该些数据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构成商业秘密。汪某曾为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所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未来中奖可能性的高低,伺机刷礼获得更高的中奖机会,以此获得高额奖金,还通过掌握多个账号、向主播返现进行大规模刷奖,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汪某离职后明知杭州某网络公司不允许他人实施被诉刷奖行为,仍然违规获取他人账号继续实施刷奖进行获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杭州某网络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综上,一审法院考虑汪某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以获利金额20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汪某赔偿杭州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宣判后,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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