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权规则的关系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环境权规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这些规则不仅对参与国际贸易的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并且为国际贸易及其规则的发展提供导向。事实上,许多关于环境权的规则已经被国际贸易规则所容纳,而两者关系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两者间究竟存在怎样一种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者间的冲突能否协调。从法律效力的位阶来看,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环境权规则均属国际法中齐行并驱的独立部门法体系,一般不会存在等级关系,但并不排除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某些环境权规则会有高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效力。而回归
2、两者的宗旨,均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所以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应当可以通过不断的冲突、磨合而最终达成协调和统一。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规则,人权,环境权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两者间的关系是近年来学界中许多文章与报告所热衷讨论的问题,从这些文章和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观点或者是一种主流的观点。许多环保主义者对国际贸易中破坏环境的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是相互冲突、排斥,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会促进矿业、冶金业、制造业、化工业等污染企业的规模发展,致使环境进一步退化;同时也有不少奉行贸易自由主义者认为贸易并不必然引起环境问题,
3、而且最终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正如B.D.Gardner所说一一只有当我们足够富裕时,我们才能承担起关心环境的奢侈。自由贸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益的,它能够改善有关国家的福利,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当前国际社会对这种现象褒贬不一,但这并不会改变国际贸易以贸易自由与市场开放作为其终极的追求目标。与之相比,国际环境规则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所关涉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问题将在国际贸易谈判和最终能否顺利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围绕以上的问题将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介绍国际贸易如何产生环
4、境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环境措施及其内容;第四部分讲述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冲突和解决,并尝试揭示其所体现的一种趋势;第五部分是论证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协调发展的可能性。一、环境权的发展史人权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但它绝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早在封建时期,劳动阶级就开始为自己的生存与自由而斗争,他们在资产阶级的带领下,在对人权、平等、自由等理想生活追求下积极抗争,最终推翻了封建统治阶级,但是他们还没来得及享受他们的同胞以鲜血与生命换取的胜利的果实时,却发现环境问题正在腐蚀他们的胜利。天空灰尘密布、地上污水横流、海洋赤潮遍布、森林和动植物种锐减、沙漠扩张,无一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人
5、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切人权的享有与环境问题紧密相连。如果说生命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那么环境权就是生命权的载体,环境的恶化、摧毁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命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皮之不在,毛将焉附二因此,环境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个人的成长与快乐有赖于一个健康、自然和不被破坏的环境,这也是人权的根基所在,于是就促就了一项新的人权的产生环境权。环境权最早作为一项人权被提出是在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国际贸易论文针对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他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公民具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
6、的权利”,由此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关注。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环境权纳入国内法的国家。1969年的美国国际环境政策法的第一篇的第3条规定:“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为维护和改善环境做贡献J1969年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规定:“所有市民都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遭受公害侵犯J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本国的宪法。如智利1980年写入宪法第3章第19条,韩国1980年写入宪法第33条,葡萄牙1982年写入宪法的66条,菲律宾1987年写入宪法第16条都是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而环境权最早作为一个国际性议题在国际社会
7、中出现,则是在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害问题国际研讨会二会议中发表的东京宣言第五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权和当代传承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被视为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文件。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自然宪章,其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定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J1992年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
8、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第1条作出如下规定:“人类有权享有与自然和谐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上述文件的通过说明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样也意味着国际社会开始用法律手段对全球环境进行保护。二、国际贸易对环境权的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自由化趋势与环境权的冲突能否协调乃是众多学者所争议的焦点,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没有控制的国际贸易将会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必要时乃至摒弃。而贸易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贸易自由化从根本而言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因为它能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从而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
9、来源。还有一种折中的看法,就是:贸易自由化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种追求应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下,或者说应合符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有些学者认为两者间是一种绝对的此消彼长关系,哪一方面得到发展都必然对另一方面产生危害: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反之,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就会越严重。无可否认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确实存在冲突,而且这些冲突在短时间无法解决,但是否就如相关学者所言的那样非此即彼的关系呢?笔者对此有所保留。纵观当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一)商品交易。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资源密集型产品,随着外国市场对这一类资源密集
10、型的产品需求扩大,就刺激出口国更大规模的生产。这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象牙、兽皮)影响尤为明显,稀有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有较高的价值,过于频繁或者是大规模的珍稀动物进出口,都会导致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使整个世界的物种多样性受损害。又如一些外国瓶装水商,通常它们会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来买下某国大面积的土地,从而控制了这个地区里面的整个水源,来为自身的生产做准备,为了获取利润,它不会考虑当地的人是否会有水可用,也不会考虑保护当地的水资源,这同样会对原居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二)服务贸易。据统计,过半以上的海上污染是由于海上运输服务所导致的,只有大概10%左右的污染是由于航行事故所导致的。由于各国
11、在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在废物生产国的法律规定非常的严格,致使在本国内处理废物的费用非常昂贵,企业就会选择把废物运往那些法律规定相对较松的国家处理。与之同时,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使这种贸易活动得以存在,而运输的过程本身又是一个移动的污染源,会造成空气和水的污染。根据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以每年5千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运送危险物质。可见这一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严峻。(三)国际投资。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尤为明显,毫无疑问,这种差距将会导致一些高污染产业为了规避法律的
12、制裁,或者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而将这些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面对发达国家与跨国企业这种投资方式,发展中国家进退两难,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迫切的需要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来引进资金来解决本国资金匮乏的问题,从而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解决国民的最基本的温饱;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所转移的产业多为高污染产业,而且这些企业都带着一种入乡随俗的心态,并没有尽其所能来维护当地的环境,这使本来就缺乏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雪上加霜。关于法律的论文如1984年12月6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CarbideCorporation)设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农药工厂的
13、甲基一一异氟酸盐泄露事件,在一个小时之内,整个城市上空有毒气体的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1000多倍,几天内就造成2500多人死亡,3000多人濒危,5万多人终生失明,125000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世界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有毒化学品泄露污染事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确实是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但这是不是就等同于只要进行了国际贸易就必然会产生环境问题,各国都相当的清楚,只要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就可以减轻、甚至避免许多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频频发生都是因为市场失灵、跨国企业的违规经营或东道国环境意识的淡薄、只顾眼前利益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三、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环境措施的
14、内容及其分析第一,明确规定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贸易规则所追求的宗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前提;同时,允许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适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J很明显可以发现,相比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这个协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一次很明确的把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作为共同的主题,协定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的“充分利用世界自然资源”的纯鼓励性目标进行了限制,将“充分利用”
15、改变为“合理利用”,那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不再是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对世界有限的资源进行一种理性、优化地利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将致力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第二,赋予了成员国“环保例外权”。GATT第20条的(b)、(g)款中,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民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有效的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的例外
16、规定。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步理解,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其要求只要成员国对“情况相同的成员国“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有权为保障本国人们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其前言的目的在于限制这些例外措施的滥用;而(b)、(g)则可以看是一种授权性规定,当合乎前言规定的条件时,而且所采取的措施也合符本条款的规定,则该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故此可见,在贸易与环境冲突发生时,WTO仍是以自由贸易的为宗旨,而保护措施只能在合符其规定的前提条件时才有适用的可能。第三,允许各成员为了环保的目的在贸易中采用预防措施。卫生与
17、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放宽了对成员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求。该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应确保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不得维持任何卫生检疫措施,第5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第5条第7款规定:“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国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有关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J该条款实际上就是赋予各成员依据客观情况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的权利。与其他协定相比,SPS协议更具有灵活性,其一方面积极倡导各国采取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建议;另一方面,也允许成员国在有能力的情况下,
18、采取更高标准的措施,只要实施国能证明这些措施有科学性,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但该国认为根据本国情况,认为本国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也可以作为预防性理由,但该成员国要履行透明度义务,及时公布有关卫生检疫的信息和规章。第四,允许各成员采取绿色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C)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成员可以对因实施新的环境法规而加重了经济负担的国内公司给予补贴。但这种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两种结果:一是这种补贴有利于出口,却损害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利益,二是补贴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第五,允许各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适用本国认为合适的国内措施。技术性
19、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在其前言中指出:“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造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对待”,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以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二该协议明确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赋予了各国,允许各成员国在国际标准之外,选择适用符合本国需要的特殊国内措施,只要其认为该措施是适当的,但必须遵循透明度和通知原则,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既世贸组织成员国如要实施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或评审程序,则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前通知其他成员。同时该成员还
20、应该迅速公开出版官方的技术法规和评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建立关于相关咨询点,以便为其他成员解答疑问和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所有的上述列举的文件都涉及到了贸易与环境问题,虽然有关条款的内容很模糊,在许多方面规定也不是很成熟,但依然可以看得出环境问题对贸易的影响逐渐加大;在全球经贸一体化进程中,两者的制度越来越趋于融合,这些全球性合作与区域环境保护将引导我们找到一个综合性、和谐的方法来保护环境生态系统。四、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冲突的解决及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对环境权的认可与关注的深入,愈来愈多的环境规则被制定,甚至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内容中去,但它们在实践操作中的矛盾、冲突仍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或许这些冲突
21、解决对往后的相同纠纷并不具备拘束力,但其却折射出整个国际社会在对待这一问题的价值取向。如非歧视性原则与环境规则的冲突。非歧视原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对待同类产品以及实施的措施不应当构成歧视。而非歧视原则与环境规则冲突的焦点就在于何谓“相同产品”,根据国际贸易中的非歧视原则,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或加工方式,既不论其是通过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自然的生产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还是使用对环境无害的高端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产品最后的用途和物理性征相同,都应该视为是相同的产品。而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尽管最终产品的用途及物理性征可能是相一致的,但由于其所采取的生产工艺或加工工艺
22、的不同,对环境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所以不应该将两者视为“相同产品历史上最早关于“相同产品”的争议出现在1949年“智利诉澳大利亚补贴硫酸案”,相类似的还有“挪威诉联邦德国沙丁鱼关税案”,但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都回避了对“相同产品”作出明确的解释,而是依靠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排在同一税号下的商品既为相同产品,反之则为不同的产品。而这个分歧在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一案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关系,海豚喜欢在金枪鱼所在水域的上层游动,捕获金枪鱼的渔民只要看到海豚活动,就施网捕鱼,但在捕获金枪鱼的同时,也导致许多海豚丧命。因此,美国在1990年制定的
23、海洋哺育动物保护法,禁止使用施网法捕获金枪鱼,以此来保护海豚,并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墨西哥据此向GATT提起异议,GATT专家小组认为美国的措施违背了GATT的非歧视原则,认为两国的捕获金枪鱼的方法不能作为区分产品不同的依据。如果允许一国以其国内的环境标准来限制他国的进口,那么将严重的破坏了GATT自由贸易的宗旨。所以在该案中,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以PPM为依据的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违背了其在GATT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可见,GATT专家组很务实,它不允许为了一个环境保护的总目标而限制他国的贸易。就该贸易争端解决来看,GATT在处理这类型案件中都没有向环境保护倾斜。与此相似的还有1998年的“海
24、虾海龟”案,而与之不同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对PPM标准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海龟是一种受保护的珍稀动物,在捕捞海虾时,经常会伤害海龟,科学家认为如用海龟隔离器,则能有效的防止在捕捞海虾时伤及海龟。1989年美国颁布濒危物种法,其中609条规定在国内禁止进口未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获的海虾。1996年,印度,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国内的海虾出口商因未采用海龟隔离器,而被美国禁止进口,于是三国联合向WTO提出请求。上诉机构承认了美国的609款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并认可不同的捕虾方法具有不同的环境影响,同时也肯定各国可以自由确定其环境政策,条件是实现环境目标应遵守国际贸易组织有关
25、协定的义务。这是WTo首次对PPM标准的认可,这表明WTO在适用PPM标准上的立场的转变。从WTO目前对有关环保问题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态度转变来看,其在制度上的确是侧重于自由贸易的保护,但随着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在制度设计上越来越多地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和睦相处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保护间并不存在不可化解的根本性矛盾,换句话说,就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必然会引起环境的恶化,相反,经济的发展则必定提高人们抵抗环境问题的能力。首先,人权作为人的最终追求和最高价值的一种阐述,理应成为人类所有制度的原初动力和建构宗旨。所以国际贸易需要考虑人权的要求,考虑环境
26、的保护,与环境规则相协调也是毋庸置疑的。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可以传播技术、节约资源、降低能耗,而且其最终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类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其最终的追求目标是与环境权是相一致。与之相对应,环境保护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是落脚于人权,没有了人类的存在,再怎么美好的环境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片面追求环境的质量而不注重人类生存的质量,那么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是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相互协调的基础之所在。其次,贸易与环境本质具有统一关系,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环境保护都不是终极目标,医学检验论文而只是到达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
27、系并不在于取谁舍谁的问题,而是在两者通过何种协调方式能使人类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宣称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调整,“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J这宣言的内容就表明了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时,国际社会已经考虑到人权保护,尤其是对其中的环境权的保护。只要同时实施正确的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环境和经济福利就会同时达到效率最优。再次,违规贸易与贸易自由化两者有着质的区别,当前很多
28、学者都很容易将贸易自由化与违规贸易等同起来,正是因为部分学者将两者等同起来才会得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对立的结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增长会导致环境水平的倒退是没有充足根据的,而且很多现象都表明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违规贸易所导致的。所谓的违规贸易就是为了追求本国利益,罔顾他国的环境利益而进行一些破坏性的开发与掠夺。当然,市场失灵、权力寻租和官员腐败也是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从而导致生态区非法开采、有关企业对水、土地和空气的污染的放任,使环境与生态持续恶化。其中所谓的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价和分配环境资源,例如冰箱与空调机的生产者并不需要为氟利昂破坏臭氧层而缴纳费用。由此可见,贸易过程中所导
29、致的环境问题都是一些违规行为、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造成的,与国际贸易本身并没有的一种必然的联系。相反,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给各国带来更多的财富,使环保技术的研发、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物的开发提供了资金的保障。而且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存在一种互为前提的关系。国际贸易的顺利与持续开展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与充足的资源为前提;反之,全球环境的保护、物种多样性的维系与自然资源的节省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最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价值趋向,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与环境保护论者开始赋予彼此更多的关注,极力寻找两者间的协调。纵观当前的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关系的发展历程,从
30、国际贸易规则中不涉及环境规则到将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序言;从国际贸易规则中涉及环境规则的条款不断的增多;从对环境规则只做笼统、抽象的界定到逐步细化、加强对成员国的要求,都在向我们传递一种信息,那就是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不断融合,或者可以说是各国都为两者的协调在不断努力。而且从上一部分关于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环境措施分析中,可以非常明显看到环境规则对国际贸易的切入而不仅仅是一种点与面的切入,而是一种全方位的射入,囊括国际贸易组织设立的宗旨、技术性贸易、动植物的卫生检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等方方面面。这些集中的共同认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与自身发展的认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持续发展
31、观点逐步深入人心,环境问题的处理成为了全世界共同的命题。当然,两者当前存在的冲突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历史形成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中对环境规则的模糊界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污染产业和高危险废物;同时又提高国内环境保护标准从而名正言顺的构建一项视乎很合理的“绿色壁垒”,把发展中进口的产品拒之国门之外。尽管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存在以上诸多的不协调与问题,但任何一种制度构建都必须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阶段,我们要正视两者间的关系,正视它们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政策既不能为了环境而牺牲贸易,更不能为了贸易而牺牲环境。我们应该
32、努力促进两者的协调,让其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理想服务。结语本文认为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协调,而这种协调将是它们关系今后发展的方向,并承认在现今阶段要实现更有效、合理地协调两者间的冲突存在一定困难。那种把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树立对立关系,认为两者是一种绝对的非此既彼的关系是不理性的。国际贸易是历史产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其宗旨在于在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但贸易的自由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通过自愿地、互惠的手段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从而造福整个人类社会,其最终必须服务于人权,这就与环境权的保护是不谋而合。所以说,无论哪一种规则的适用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权;而且
33、,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都不可能因为保护环境的需要而停止经济贸易活动,罔顾环境只要发展的观点也是不现实的,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贸易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才是各国可取之道。参考文献1王军:贸易和环境研究的现状与进展,载世界经济2004年第7期。2赖元晋、王锦珊著:试论人权的历史演变,载世界历史1990年第3期。3张爱宁著国际人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5叶华光:国际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路径与政策启示,美术论文载发展战略2008年第3期。6张旭主编:国际刑法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
34、08年版。8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9胡晓红主编WT0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边永民著: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措施的法律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版。11金莉从美-墨金枪鱼案看WTo体制下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发展,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10期。12傅聪:挑战、机遇、互动中的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载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13王海峰: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平衡一一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机制探析,载世界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14孙璐:国际贸易体制内的人权,载当代法学2004年04期。15王立和、王国聘: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研究综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1期。16唐锋、顾凌云:国际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研究综述,载北方经济2008年第5期。17万霞著: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8钟娟: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南北关系研究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3期。19SeeNatureBeyondtheNationStateSymposium:SovereigntyandEcology:anIntroductiontotheIssue,editedbyPaulStantonKibel,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