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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落实福州市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十项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进企业奖励扶持办法(建筑业企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一、奖励扶持标准(一)新办企业奖励扶持。新办企业自注册XX县内起五个年度内(注册时间在10月份之前的认定为第一年度,建筑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按以下办法奖励扶持:1.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0%奖励给企业。2 .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到100o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给企业。3 .年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
2、60%奖励给企业。4 .年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70%奖励给企业。5 .年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收入80%奖励给企业。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专题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按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奖励扶持标准执行。(二)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奖励扶持。在XX县内注册满三年及以上的现有企业,通过再招商引资,增加投资实施扩产(含技改、研发等)实现税收收入增加的,以增资扩产(含技改、研发等)完成的前三个年度企业缴纳税年平均数为扣除基数,五个年度内每年度缴税总额扣除基数后的增量部份,参照新办企业的奖励扶持标准,再提高5%比例奖励给企业(
3、新办企业不重复享受)。二、资格条件确认(一)新办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由引进单位会同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经县招商办复核后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确认。通过后60日内将相关确认材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重点分析如往返迁移、换壳注册等),未经确认的新办企业不予享受任何纳税奖励扶持政策。(二)增资扩产企业。增资扩产(技改)结束后,由引进单位会同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相关部门实地查验审核并经县招商办复核后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确认。通过后60日内将相关确认材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备案。不符
4、合条件的不予确认,未经确认的增资扩产企业不予享受任何纳税奖励扶持政策。三、奖励扶持兑现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1日前,向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扶持兑现书面申请,并承诺从第一次获得本办法制定的奖励扶持起十年内不将工商、税务登记迁出本县,否则自愿退还全部奖励扶持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县主管部门负责初核并汇总送县税务局复核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提出资金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支付兑现给企业。四、其他事项(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者违反承诺提前迁出本县的,将依法追回所有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并对企业及法定代表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本办法奖励扶持与其他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扶持均不重复享受。第一次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后十年内工商、税务登记迁出本县的,由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三)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止。在本办法之前,按照原相关政策享受奖励扶持的,仍执行原政策。(四)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