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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动办规20231号)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2、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开展防护方面的质量
3、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线路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第五条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4、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等;(二)对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督导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三)对设区市人防指挥工程开展质量监督;(四)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按照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五)组织或者参与重大人防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定期对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建立全省人防工程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
5、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检查、指导下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及组织业务培训;(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四)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按照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五)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认定人防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中;(七)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各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
6、监督机构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有关技术协助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工作。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第八条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其审批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资格;(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防
7、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照有关管理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组织质量监督交底;(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情况、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五)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四)发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
9、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四)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其他与质量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防护等级和建设规模等,结合有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抽查结果,对受监人防工程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可以与施工许可证
10、合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应当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或者影响防护安全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三)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四)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备案,及时提交工程档案。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三)按
11、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二)对进场的涉及防护方面的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按照规定开展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需及时记录专人签字,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制定并认真执行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现场监理,对涉及主要防护功能的重要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三
12、)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四)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第十九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一)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图纸生产、安装防护设备;(二)对进场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二)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并按照规定实时上传。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防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