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docx(4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2.8、429、5.0.5、6.3.22、6.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2月27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矿井井下,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电力
2、牵引,选矿厂,主要固定设备。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删除了原规范第八章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转子串电阻传动系统的相关内容,对井下配电电压、保护接地等重要条文做了增加和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编:100120)O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
3、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叶四新祝坚张安林何建平冯强田昱许涛彭洪涛马立江王坚 李定明于场 燕金胡腾蛟张占彪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曾涛邵晓刚孔凡平赵南1 总贝IJ(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矿井井下(8)4.1 供配电系统(8)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9)4.3 电缆线路(三)4.4 电气设备碉室(13)4.5 照明(14)4.6 保护接地(15)5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18)6 电力牵引(22)6.1 一般规定(22)6.2 直流牵引变电所(23)6.3 直流牵引网(24)7 选矿厂(30)7.1 供配电系统(30
4、)7.2 工艺流程控制(31)8 主要固定设备(33)8.1 矿井提升机(33)8.2 矿井主通风机(35)8.3 矿井主排水泵(36)8.4 空气压缩机(36)8.5 带式输送机(37)8.6 货运架空索道(37)本标准用词说明(39)引用标准名录(40).o.为在矿山电力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做到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1.0.3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1.0.4矿山电力设计
5、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矿山电力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本建设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1.0.5矿山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矿区变电所miningareasubstation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2.0.2地面主变电所surfacemainsubstation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完成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
6、2.0.3井下主变电所UndergroUndmainsubstation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具有完成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电所。2.0.4采区变电所workingsectionsubstation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电所。2.0.5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plantofutilizingcastofforby-productinmineforgeneratingelectricity利用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热值废物以及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生产电力、热
7、力的企业。2. 0.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miningelectricapparatusfornon-explosiveatmospheres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2.0.7井下主接地极undergroundmainearthedelectrode设置在井下主、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2. 0.8井卜局部接地极undergroundlocalearthedelectrode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接地极。2.0.9井下保护导体undergroundprotectiveconductor为了井下电气安全设置的导体。2.0.1
8、0井下接地装置undergroundearthdevice井下接地极、井下接地导体和井下接地母线的总和。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含有井下局部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局部接地装置。2.0.11井下接地网undergroundgeneralearthnetwork将井下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接地导体连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相互间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2.0.12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undergroundconventionalprospectivetouchvoltagelimit为保证人身安全,在井下环境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
9、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3基本规定3.0.1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宣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2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负荷
10、、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3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3.0.2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3.0.3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11、,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2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3.0.4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2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3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
12、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4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3.0.5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IOkVIlO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3.0.6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IO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3.0.7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2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3.0.8矿山地面主变电
13、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之级负荷的供电。3.0.9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6kV或1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IOA以内;2当6kV或1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
14、流限制在200A以内;3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O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3.0.10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O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1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2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3.0.11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
15、平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3.0.12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2应节约用地:3不宜压占地下资源;4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5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6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
16、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3013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2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I可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4矿井井下4.1 供配电系统4.1.1
17、 井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井下生产规模和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主变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2井下主变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直接供电。3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电所较远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等,可由矿井地而主变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电所直接供电。4. 1.2井下配电电压和电气设备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井不有爆炸危险环境,不得大于IOkV;2
18、)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IOkV;当超过IOk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2井下电力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OV或1140V,小型矿山可采用220/380V。3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或3300V,超过3300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4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应大于127V。5当安全需要时,可采用不大于36V电压。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应采用IT系统。2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IT系统;当采用220/38OV时,也可采用TN-S系统。3当采用IT系统时,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
19、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4.1.4 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3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4.1.5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4.1.6 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4.1.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20、,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1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2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3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4.1.8 井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2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4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4.2电气设备及其保护4.2.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3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 2.2井下主变电所和具
21、有低压一级负荷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5. 2.3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母线分段及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6. 2.4除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外,其他变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2 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3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4.2.5井下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容量在
22、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断路器;3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4.2.6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4.2.7 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4.2.8 井下6kV或1O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瓠线图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
23、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2 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电所高压馈线均应奘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亶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4.2.9井下高、低压电气装应设量电击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交流应取30V,直流应取70V。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当发生对外需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
24、3交流低压配电TN-S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措施时,供给额定电流不大于32A交流移动式设备的终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OmAc4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作为电击防护措施时,特低电压的上限值交流不应超过25V,直流不应超过60V。4.2. 10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联结:1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2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4.2.11非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和移动变电站,可在局部范围内将其接地母线与本标准第4.2.10条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做局部等电位联结。4.
25、3电缆线路4.3.1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移动变电站的甩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4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5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宜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6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宜采用专用橡套电缆;7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有爆炸危险环境井下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8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4.3.
26、2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2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4.3.3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2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3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4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5电力电缆与
27、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O.1m;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6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4.3.4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做防腐蚀处理。4.4 电气设备碉室4.4.1 井下主变电所碉室应砌瑕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
28、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电所碉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4.4.2 4.2主变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乐且不应少于2台;2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3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4.4.3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嗣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o4.4.4 4.4设有电机和变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
29、备嗣室,距碉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胴室内不得有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4.4.5 4.5移动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4.4.6 井下电气设备碉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碉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4.4.7 4.7主变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碉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不需值班的电气设备嗣室应留有存放消防器材的空间。4.4.8 装设
30、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洞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碉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C,无人值班碉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4。4.4.9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4.5 照明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嗣室;2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3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4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5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6风门、安全出口;7溜井井I、天
31、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4.5.2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4.5.3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4. 5.4井下照明线网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5. 5.5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并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4.5.6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4.5.6的规定。4.5.6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Ix)照明地点照度值一般电气设备碉室和其他碉室50主变电所75主排水泵房75信号站、调度室75换装嗣室、
32、井下修理间75机车库30翻罐笼碉室30爆破器材库发放室30存放室30保健室100候车室20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巷道15运输巷道10巷道交叉点15专用人行道154.6保护接地4.6.1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4.6.2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一开采水平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采水平主、副水仓中。2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中的一组。3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
33、,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4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适当地点。4. 6.3井下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装置:1 装有电气设备的碉室;2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4.6.4 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4.6.5 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井下接地网相连。4.6.6 6
34、.6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O.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0m2,厚度不应小于3.5mm。3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钻孔数量不应少于20个,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井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其他材料。4.6.7井下保护导体应按热稳定条件校验。固定敷设的裸导线或绝缘导线作为保护导体时,其材质和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
35、接地母线和连接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导体: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IoOmm2,厚度不应小于4mm: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2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井下保护导体: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3连接小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井下保护导体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r112的铜质导线。5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5.0.1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采用两回路
36、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SO%。5.0.2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IOkL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时,可采用其他较高等级的电压。5.0.3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带式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5.0.4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5.0.6
37、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线路的架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1沿采矿场边缘宜架设环形或半环形的供电线路;2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3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Iom;4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5.0.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供电。横跨线或纵架线应采用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m300m.5.0.8在采矿场和排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2在横跨线
38、或纵架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他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开关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他断路器;3高压电气设备或移动变电站与横跨线或纵架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4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功能的开关设备。5.0.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mm2。排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横跨线或纵架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时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不宜超过表5.0.9的数值。*5.0.9采矿场移动式电气设备拖曳电域长度(m)设备名称架线方式横跨线纵架线挖掘机250200移动变电站10050低压设备150150
39、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拖曳缆长度均不包括在本表内.5.0.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5.0.11向移动式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宜采用IT系统,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宜采用TNS、TT或IT系统。5.0.12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严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GB/T9089的有关规定。5.0.13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可采用380/660V或220/38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照明电压宜
40、采用220V或220/38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5.0.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他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Qo5.0.15接地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标称截面积不小于50丽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O.5m。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
41、5.0.16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接地装置。5.0.17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等措施。5.0.18向采矿场、排废场的移动设备供电的电源线路,宜采用带安全接地监视的拖戋电缆,拖曳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应进行电气连续性监测。5.0.19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2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3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5.0.20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置照明:1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2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
42、行道;3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4调车站、会让站。5 .0.21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5.0.22露天矿的照度标准,不宜小手表5.0.22的规定。5.0.22露天矿照度标准照明地点照度度X)照明平面人工作业和装车点、汽车装卸处10地表水平面或垂直面挖掘机工作地点10挖掘地点以及卸矿高度上水平面20垂直面采矿场和排废场道路2地表水平机械凿岩工作地点20在整个钻机高度范围内的垂直平面上10或20对牙轮钻机等有作业平台者,作业平台上取201x,无作业平台者,地表面取IOIX上下阶段通道和梯子10梯子为垂直面,通道为地表水平面谓车场、车站、主要行
43、人道和行车道5地表水平面其他移动机械工作地点10地表水平面6 电力牵引6.1 一般规定6.1.1 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1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流IOkV;2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3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750V;4架线无轨胶轮车或架线电机车在主要进风巷可采用直流1.5kV,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1.2 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L2的规定。*6.1.2直流牵引网电压允许波动范08(V)额定电压最高值正常运行最低值短时最大负荷
44、时最低值25030022517055066049537075090067550015001800127510006.1.3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区段,牵引网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6.1.4 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6.1.5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井下的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电机车类型选取,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6.2 流牵引变电所6.2.1 2.1大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承担全部牵引负荷。小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可设一回电源线路。6.2.2 大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应采用2台及以上整
45、流设备;其中任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整流设备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小型矿山的牵引变电所可采用1台整流设备。6.2.3 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室内35kV配电装置。6.2.4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加备用母线。窄轨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可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线。6.2.5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每段直流母线宜预留有一个备用馈出柜和至少一个备用馈出线位置,6.2.6 牵引变电所直流出线开关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1.1.2 5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也可采用直流快速开关;1.1.
46、3 2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6.2.7 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脱扣器的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O.77倍;2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其瞬时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O8倍。6.2.8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主要馈出线,宜装设一次自动重合闸装置。6.2.9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和直流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护,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应立即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交、直流电源。6.2.10 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在接地电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且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等金属连接。6.2.11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流电压为IkV及以上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0.5Q;2直流电压为IkV以下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4Q;3井下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