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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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课程(以下简称课程)管理,强化课程教学改,推进课程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以及学校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建设坚持“择优扶持、重点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建设思路,围绕专业建设需求,科学规划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合理设置课程难度,有效拓展课程深度,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第二章课程建设目标要求第三条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课程属性,课程建设努力达成以下目标:(一)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注

2、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有机融合,围绕培养目标进行整体规划,合理设计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二)建有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明确课程基本属性(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所属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与目标、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规范、教材与参考资料等内容。(三)注重课程建设的“两性一度”,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着力培养学生高级思维和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课程内容强调广度和深度;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和个性化学习。(四)教材科学合理,所有教材、教辅及其它参考用书均经开课学院论

3、证通过;优先级或省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等优秀教材;凡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范畴的课程,必须使用教育部组编的“马工程”重点教材。鼓励教师根据XX信息学院教学建设与办法编写符合教学要求、反映教学改成果、具有我校的高水平教材。(五)课程教学团队结构合理,课程负责人以及团队成员敬业爱岗,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行为规范,授课质量高;校外教师承担课程,进行了政治思想、业务水平、教学资质认定,并获学校批准。(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主讲教师认真设计实践教学课程,着力改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习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着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

4、新能力。第三章课程建设组织第四条课程建设组织实行校、院、教学系(教研室)三级管理模式。(一)教务处职责1.负责学校各级各类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2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划与定位,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管理文件及课程建设总体规划。3 .协助开展各学院的课程建设组织与管理工作,监督课程建设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和档案管理。4 .对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检查、验收,做好省级、级一流课程的和管理工作。(二)二级学院职责1 .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实施规范。2 .开课学院即课程归属管理的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所开课程建设与改的具体工作,包括方案执行、执行情况检

5、查、工作总结。3开课学院负责本院所开课程的评估与管理,特别是课程相关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考核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实验(训)指导书、实验(训)报告、试卷、非试卷考核材料等)的整理与归档;在建成合格课程的基础上,组织申报校级一流课程建设点。(三)教学系(教研室)职责1.负责课程建设的基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的拟定、课程所用教材的选择、课程内容(包括意识形态层面)的审查、国内外同类课程情况调研、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等。3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组织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积极开展教研活动,促进课程建设品质与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第五条课程建设实行负

6、责人制,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一)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 .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相关建设和改中取得过突出成绩。(二)负责人的职责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计划。2 .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课程教案等教学文件。3 .组织开展课程教学改和教学法研究。4 .负责课程的教材建设。5 .负责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6 .负责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第四章课程建设管理第六条课程建设对象分为一般课程和重点课程(即一流课程),其中一流课程包括线上一流课

7、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分别按照级、省级、校级、院级四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验收。第七条一般课程建设应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第八条一流课程建设应是在一般课程建设基础上,着力提升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积极利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积聚、呈现、拓展、共享课程资源,探索与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度、对学习的投入度、对目标的达成度。第九条遵循学院、学校逐级申报的

8、原则,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从一般课程中遴选优秀课程,从优秀课程中遴选一流建设课程;级、省级一流课程原则上应从校级一流课程中遴选。第十条级、省级一流课程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进行建设;一般课程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同一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应组成课程组,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课程组成员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第十二条课程组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明晰课程教学目标,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学业评价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第十三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自建、共享优质课

9、程资源,团结合作,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第五章新开课程第十四条新课程开设流程(一)新开课程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向课程归属管理的教学系(教研室)提交新开课程申请表及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申请材料。(二)课程归属管理的教学系(教研室)负责审查申请送材料,审查通过后送教学副院长审核、报院长审定。(三)院级审核通过后,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课程信息,学院负责将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申请材料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列入教学计划,方可开课。第十五条新课程运行管理(一)获准新开设的课程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凡未

10、按时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的新课程不能开课。(二)获准开新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坚守教书育人本分,严守教学行为规范,认真备课、上课。新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和教学档案存档工作。(三)学校将新开课程列为重点督导课程,开课学院也需要采用听课、学生测评、问卷调查、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针对新开课进行检查与评估。凡开课效果不好的课程,应及时进行整改。第六章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第十六条评价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导向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科学评价课程教学质量,客观反映教师的课程教学水平。第十七条评价主要

11、依据。课程教学效果是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须重点考评,考评依据主要为学生满意度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教学督导评价。第十八条考评组织与要求(一)各学院负责组建考评小组,坚持评价原则,遵循评价依据,结合本院课程设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规范,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二)各学院课程教学考评每学期进行1次,考评对象为该学期本院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所开课程;每学期初完成上学期的考评工作。(三)考评由学生满意度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教学督导评价三方面组成,其权重比例依次为40%、30%与30%。(四)学生满意度评价由教务处统组织,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技术保障;二级学院应采取适

12、当方式,引导学生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价。(五)同行教师评价由二级学院组织,参与评价的同行教师原则上不少于3人。同行教师应通过随机听课、查看教学课件、抽查试卷命题与评阅质量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作出公正评价。(六)教学督导评价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督导通过随机听课、查看教学课件、抽查试卷命题与评阅质量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作出公正评价。(七)二级学院负责对上述评价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本院公示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有争议的,由二级学院政联席会议审议研判。(八)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评结果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教务处备案。第十九条考评等级评定(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

13、课程比例不超过课程门次总数的15%;合格与不合格比例不超过20%o(二)本轮课程考评周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优秀和良好: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2 .课程试卷命题、批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 .学生课程成绩中有班级及格率低于50%的现象;4 .本课程教学中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三)本轮课程考评周期内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1 .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2 .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处分。第二十条考评结果作为教师参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发放和获立教学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获评优秀课程的,依据XX信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课程归属须遵循教学规律,原则上根据其所属学科领域确定归属学院。第二十二条课程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或学界约定俗成的规范予以确定,同课程内容必须统课程名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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