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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导向、评价、反馈等功能,将课程思政融入到教学各个环节,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在籍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
2、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平时考核)和结果性考核(期末考核,下同)组成。过程性考核形式包括随堂测验、课堂提问和讨论、期中考试、课后习题、课程论文(设计)、考勤以及实验、实习、调查、读书报告等。结果性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部分开卷、开卷等)、口试、上机考试等。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一般为1.5小时。考查一般包括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调研(调查)报告、课程作业、实验操作、艺术创作、表演、作品、答辩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一般都应进行考试,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课、劳动、军训和选修课可进
3、行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考核。第五条各学院(部)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根据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特点,确定每门课程的考核要求。第六条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课程性质、特点制定课程考核大纲。课程考核大纲应明确课程名称、代码、考核目的和要求、课程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的构成等。课程考核大纲须经学院(部)审核,报本科生院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学院(部)和本科生院提交修改方案。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采用统一命题方式的课程,应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4、报本科生院审批备案。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要求与安排。第七条思想政治类、语言文化类、信息技术类、军事理论等通识教育课程的期末考核实行全校统考,专业教育课程视教学要求可实行部分统考,其他按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因教学安排需提前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应由教师提出申请,学院(部)和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期末统一考试前三周内完成教学进程的必修课,一般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第八条实践课程的考核应根据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与要求,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实验课程主要考核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实习课程主要考核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
5、业素质。课程论文(设计)主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九条鼓励开展课程考核改革,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为着力点,注重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强化阅读量和阅读能力考查;加强研究型、项目式学习,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探索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评价,提升课程学习的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方案,经学院(部)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后执行。第三章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本科生院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课程考核有关文件、检查各开课学院(部)的
6、考核安排与管理、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处理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审核课程考核成绩等。第十一条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课程考核工作的统筹与组织;负责课程过程性考核的指导、检查与管理;负责期末考核的命题、试卷评阅、检查及分析总结等工作;负责开展学院学生的考前动员与考风考纪教育与宣传。任课教师负责考核成绩评定与归档工作。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和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核前,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期末考试前,学院(部)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试卷命题、试题保密、监考员安排、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做好考试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7、建立校、院两级巡考制度,由学校领导、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校督导员等人员组成校级巡视队伍,负责对全校考场秩序进行检查;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员、辅导员等组成院级巡视队伍,负责对本院的考场秩序进行检查。期末考试期间校、院(部)领导巡视考场,学院(部)院长或书记担任考场的总监考,校督导员、学院(部)辅导员或教学秘书和本科生院人员担任巡考员。学校在各教学大楼设立总监考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处理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第十五条期末考试后,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将打印的学生成绩表和大学期末考试分析表送学生所在学院;将课程试卷和考核成
8、绩登记表等材料按规定归档保存。第十六条每年上半年,本科生院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部)开出课程的考核材料进行检查。第四章考核成绩的评定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与结果性考核成绩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不低于总评成绩的40%。第十八条结果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高水平运动员除外),只登记该门课程的结果性考核成绩,该门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第十九条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阳光体育(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或患慢性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体育教学研究部批准,可以修读“体育保健康复班”,其课程成绩应记为相应的课程成绩。第二十条实行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负责制,任课教师应根
9、据课程考核大纲及相关要求,严格考核过程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严谨、诚实、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考核成绩。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查核本人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成绩复查。正常考试成绩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查申请,补考成绩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复查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汇总后下发至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组织复查。复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本科生院备案。超出规定时间提出复查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按教师更正成绩流程进行。第二十三条未经选课者、已
10、办理缓考和休学手续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记载。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违规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五章缓考、补考与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学校公派活动、因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病危或家庭重大变故、因病、因精神心理等问题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学生必须于考前提交缓考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教学的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如考试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经总监考同意后可以中止考试,并在考试后三天内办妥缓考申请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办理缓考手续时,
11、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事申请缓考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注明具体请假原因);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心理原因缓考的,应当提交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缓考获批后不得擅自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如需取消缓考,应当于考试开始前取消缓考申请。体育课缓考事宜,由体育教学研究部审批并组织考核。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该课程或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实践课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重修。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不能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第二
12、十七条课程缓考考试与补考安排在学期初同时进行,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考场由本科生院统一调配,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课程缓考与补考试卷采用期末考试A、B两套试卷中的备考试卷,组织管理须与期末考核要求一致。第二十八条缓考与补考的评阅登分工作须在考试结束后指定时间内完成。缓考课程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包含过程性考核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按考核实际分数记载并予以标注,成绩及格及以上的,其绩点折合为1.00。第二十九条缓考、重修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重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