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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
2、点反洗钱工作负责。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
3、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动态包括辖内新出现的洗钱
4、方法与手段、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与副组长的变更事项、外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的事项、因反洗钱工作违规被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的事实及原因分析等。第七章反洗钱宣传及培训制度第六十一条为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反洗钱舆论,加深公众对反洗钱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为各支行的反洗钱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总行应组织各支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宣传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列明具体的宣传计划并报送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反洗钱宣传应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有利于抵制和打击洗钱行为,有利于各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第六十四条反洗钱宣传的对象包括本行内部
5、人员、客户或潜在客户及普通社会公众。第六十五条各网点应在显眼位置对外公布反洗钱举报电话。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反洗钱宣传内容应包括向社会公众介绍洗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反洗钱义务,以及社会公众如何配合和协助各单位防范、抵制和打击洗钱行为等。第六十七条反洗钱宣传应积极主动,采取多样化形式,并结合本行日常产品营销和业务拓展工作进行。第六十八条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联合总行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支行反洗钱宣传的组织管理、资源配备和督促落实。第六十九条总行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结合反洗钱形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反洗钱宣传工作。第七十三条反洗钱培训采取
6、分级负责制,总行主要负责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新员工、各单位反洗钱管理员(专职、兼职、后备)的培训,各支行反洗钱专职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各网点反洗钱信息报告员负责对本网点一线人员的培训。第七十四条反洗钱培训应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采取灵活务实的培训方式。第七十五条总行应把反洗钱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联合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反洗钱培训的统一管理、资源配备、督促落实;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考核反馈。第七十六条培训对象、重点及频率(一)新员工。对于新员工,不论职位高低,都要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了解
7、和熟悉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认识机构和个人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法定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二)一线人员。主要包括临柜人员、会计、出纳、外汇业务人员等。通过学习或组织培训一线人员应了解处理异常交易的政策,熟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制度,并熟练掌握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程序和技能。组织一线人员的反洗钱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在反洗钱工作实施登记簿上明确记载。(三)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和各单位反洗钱主管领导、经营管理层、营业主管、经理等。重点掌握反洗钱法律和法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配合反洗钱检查及调查要求等。
8、总行应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反洗钱专项培训。(四)各单位反洗钱岗位人员。包括各单位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以及其他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等。重点针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具备反洗钱专业人才应有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对于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各单位要安排适当的短期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八章协助反洗钱监管制度第七十八条行政调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而对我行进行的行政调查工作,主要有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形式。我行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七
9、十九条协助查询冻结、临时冻结、冻结等协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八十条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一)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辖下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三)根据具体的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资料。第八十一条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对我行进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我行应确认其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对我行进行行政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需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10、。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我行应当拒绝调查。第八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我行有关人员就相关情况进行询问的,被询问人应予以配合,有如实回答并保密的义务,但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应由调查人员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记载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应要求加以补充或者更正。第八十三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我行应予以配合。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
11、文件、资料时,我行的工作人员应现场查点清楚,并由调查人员当场开列一式二份的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经核实后我行的工作人员方可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留存一份清单。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我行应予以配合。第八十四条若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各支行应当立即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再由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各支行接到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应立刻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支行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
12、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第八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对我行进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总行和各支行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可疑交易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人员及单位透露行政调查有关事项和情况。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在开展日常反洗钱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协查资料,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认真规范的装订整理,归档保存,妥善保管,具体内容包括:(一)相关的协查文书,如反洗钱调查通知书、临时冻结通知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协查涉及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清单;(四)反洗钱询问笔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五)封存清单
13、的原件或复印件;(六)其他与反洗钱协查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第八十七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我行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我行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第八十八条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我行进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活动,我行应确认其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我行应当拒绝检查。第八十九条我行提供会计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资料查阅时,要求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被查单位和检查组各留存一份,由主查人和被查
14、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应要求检查组将调阅资料退回,并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九十条我行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证据时,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且被查单位应在所附证据材料上加盖公章。第九章反洗钱保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我行从事反洗钱的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一百零二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原贝!:(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二)不在公众场合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三)不在公众场合存放反洗钱相关材料;(四)不在反洗钱报送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五)未经批准,
15、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第一百零三条反洗钱工作人员保密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反洗钱工作中尚未公布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二)通讯中涉及保密的技术和手段,计算机应用中涉及保密的信息数据的存储以及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三)反洗钱工作涉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四)涉及反洗钱方面有密级的文件和辖内单位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及相关情况;(五)反洗钱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六)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七)客户相关资料、从事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职能及通信资料;(八)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立案侦查的涉嫌洗钱的相关情况;(九)其他
16、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秘密事项。第一百零四条反洗钱业务资料的传递要做到保密可靠,纸质资料要做好签收,若经电子系统传递,必须加密。所有密级留存文件、资料必须由保密员进行登记后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传递。第一百零五条存有涉密文件的磁盘应及时处理、注意保管,绝密文件在清稿后应立即删除。第一百零六条向外提供带密级的文件和资料,需经有关领导或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批准。不得违反规定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第一百零七条要严密保守自己知悉的反洗钱秘密,禁止在公共场合以及家属、亲友等的私人交往中谈论属反洗钱保密范围的内容。第一百零八条在会议上或日常工作中,讨论的事项,凡涉及到秘密内容和内部问题的在未正式决定公开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传播。第一百零九条反洗钱报送系统的用户要按规定设置密码,定期更换,不得泄露密码,并保证密码的使用安全。第一百一十条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全部反洗钱材料和行动信息应严格保密。第一百一十一条发生泄密事件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有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第一百一十二条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因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