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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及转正管理规定为准确评价新入职教职工的履职情况及表现,为岗位聘任提供客观依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新入职教职工。二、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个学期)。试用开始时间一般为新教职工报到之日。三、考核的组织按照“谁聘任、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试用期考核主要由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须组建3人(含)以上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四、考核内容及结果(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培训结果等五个方面。各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考核细则
2、。(二)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两类。五、考核程序(一)新入职教职工本人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部门提交试用期转正申请及试用期工作总结。(二)所在部门成立试用期考核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议,填写教职工试用期考核鉴定表。(三)所在部门将教职工试用期考核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四)审批结果反馈至用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按合同约定,如期转正;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停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六、其他(一)试用期内,工作上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或严重违法、违纪者,立即结束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二)所在部门若发现试用人员不胜任岗位或有违纪行为,可随时提出对其进行考核,报学院同意后,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三)试用期内,人事处或用人单位若发现试用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不真实,或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存在劳动纠纷,或调查了解到试用人员在原单位存在不良从业记录等情况的,可随时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四)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个人借故不申请或不配合试用期考核,直接由所在部门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