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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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航运公司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管辖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定、结果公布、证书发放和收回、激励和惩戒措施落实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分支局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的数据采集和初步评价、

2、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请受理和初步评价、激励和惩戒措施落实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分为I级(安全诚信)、II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第五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第六条航运公司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一)连续持有有效符合证明3年以上;公司管理船舶不少于3艘或公司管理船舶的船舶总吨合计达5万以上;(二)最近2个年度,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为11级以上;(三)最近2个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率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二分之一,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

3、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2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当年江苏平均数;(五)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最近2个年度,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七)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八)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江苏

4、海事局信用管理“黄名单,;(九)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滞留、海事行政处罚等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十)公司自有船员比例达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120%以上;(十一)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上一年度航运公司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标识为11级航运公司:(一)连续持有有效符合证明2年以上(适用时);(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得分在江苏辖区排名前30名内(适用时);(三)公司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适用时);(四)公司外部审核中不符合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江苏辖区平均数的80%,且公司和船舶外

5、部审核中没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适用时);(五)所管理船舶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不超过10%,且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六)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不超过10%,且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率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七)所管理船舶未被列入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八)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次数不超过1次;(九)公司岸基管理队伍充实稳定,没有违规兼职现象;(十)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行为;(十一)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单”。第八条上一年度航运公

6、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标识为IV级航运公司:(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得分在江苏辖区排名后10名内(适用时);(二)公司因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适用时);(三)公司外部审核不符合数量(不含代表船)达到江苏辖区平均数的2倍以上,或公司和船舶外部审核中存在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适用时);(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五)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超过30%,且达到2艘次以上;(六)所管理船舶被列入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的艘次分别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2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20艘以上);

7、(七)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次数达到3次以上,或在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评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八)公司岸基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存在违规兼职的现象;(九)所管理船舶和船员发生1起(所管理船舶总数在20艘以下)、2起(所管理船舶总数20艘次上)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行为;(十)公司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单”,或者公司所属船舶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的比例超过20%;(十一)公司所属船舶存在应建未建安全管理体系、未办国籍证书、国籍证书失效、检验证书失效等违规航行情况;(十二)公司船舶存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等情况;(十三)公司属于“重点跟踪航运公

8、司”的。第九条未被标识为I级、11级和IV级的,应当标识为11I级航运公司。第十条江苏海事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工作。第十一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每年一月份对辖区体系内航运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数据采集表(见附表一),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对非体系航运公司是否存在第八条相关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并将初步评价和排查结果报江苏海事局。第十二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成立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

9、般由审核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对上报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结果;(二)收集、整理和核实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所需的船舶事故、滞留、行政处罚、体系审核等相关信息和材料;(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材料,填写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评定表(见附表二),确定航运公司11级、III级、IV级等级标识;(四)对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由满足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并经综合评定后产生。满足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按

10、照管辖权限,向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申报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如实提交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见附表三)及其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五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收到航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及是否满足第六条的要求。第十六条对经审查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综合考虑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在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理由及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第十七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综合企业文化、安全管理、船员权益保障、绿色环保、科技创新、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价,视情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检机构、引航

11、机构等单位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的,择优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结果在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颁发江苏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第三章激励和监管措施第十八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给予培育和扶持,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二)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红名单”,享受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确定的激励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三)在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的船舶风险属性参数中的“公司绩效”按低风险船舶属性设定;(四)公司提交体系审核申请时仅需提交电

12、子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在申请发证时一并提交;(五)除专项检查活动外,公司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对公司的定期监督检查不超1次;(六)安排公司体系审核时,可缩小审核组规模、缩短审核时间;(七)同等条件下,公司所管理船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长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八)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九)在符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在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13、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十)优先选用公司推荐的所属人员为船员实操考试评估员;(十一)优先安排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船员考试;(十二)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港航等单位开展贷款、安全生产责任险、航运经营、运力审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的信息。第十九条11级航运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公司提交体系审核申请时仅需提交电子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在申请发证时一并提交;(二)安排公司体系审核时,可缩小审核组规模、缩短审核时间;(三)降低对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的频次。第二十条HI级航运公司按法律规定实施常态

14、化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IV级航运公司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每年对航运公司实施不少于2次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对所属船舶实施到港必查;(二)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各类海事政务事项;(三)严格控制船舶管理公司新进代管船舶(适用时);(四)对连续2年被标识为IV级航运公司的,约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五)公司体系审核可扩大审核组规模、延长审核时间(适用时);(六)公司所属船舶办理登记时加强船舶实船核查;(七)公司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并及时向审核发证机构提交相关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适用时);(八)公司对管理的每艘船舶至少每季度访船一次,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

15、理机构提交访船报告。对未按规定提交访船报告的IV级航运公司及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应根据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结果,对体系内航运公司开展分类分级体系审核,对非体系公司开展分类分级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有效期一年。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可将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复印件或电子件存船备查。第二十四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处理。第二十五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发现下列情形时,应提出撤销其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意见,由江苏海事局作出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决定,收回

16、“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并对外公布:(一)发生不满足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二)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诚信等级评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行为的;(三)公司在一个年度无船舶管理活动的;(四)公司一周内同时发生变更超过50%主要管理人员;(五)公司管理存在社会负面反响较大的。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航运公司,符合第六条要求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七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应当保障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及其管理船舶享有便利化措施待遇。对于海事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公司可通过江苏海事局政务服务监督热线向江苏海事局反映。领导小组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司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在

17、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置结果。第二十八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结果通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检机构、引航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和部门。第二十九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信息化系统,提升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成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同时享受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和江苏海事局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激励待遇。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超航区航行、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含船员服务于超

18、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种类的船舶)、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的行为。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是指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确定的事故等级。航运公司,是指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包括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且在江苏海事局及分支局登记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指定人员,以及海务、机务、体系和人事管理岗位人员。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

19、三条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数据采集表公司名称:DoC编号:、公司基本情况岸基体系内人员总数体系内船舶总数岸基体系内具有船长、轮机长航海资质人员数量岸基体系内具有船长、轮机长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人数体系内船员总数自有船员数量体系内船长数量公司是否为纯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舶种类所管理船舶航区、安全管理行为岸基管理人员登船检查总次数岸基管理人员登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总数公司经营总支出(万元)公司安全管理支出(万元)公司岸基体系内人员变化人次体系内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更换总次数公司岸基内审不符合数公司岸基内审发现的问题(缺陷)数量平均每艘船舶内审发现的平均每艘船舶内审发

20、现的不符合数量问题(缺陷)的数量船舶主动发现并上报的问题、不符合总数。、安全管理表现船舶接受FSC/PSC检查的总艘次FSC/PSC检查中开具的缺陷总数FSC/PSC检查中被滞留船舶总艘次船舶和船员因违法行为被海事行政处罚次数船舶发生的险情、小事故次数船舶发生的重大险情、一般事故次数船舶发生的较大事故次数船舶发生的重大以上等级事故次数公司岸基外审不符合数量公司岸基外审问题清单中记录的问题数量船舶接受外部审核总艘次船舶外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总数公司岸基、船舶外审中发现的严重、重大不符合总数海事机构对公司岸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数量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数量公司安全诚信船长数量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

21、事项次数备注:年度数据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动态数据以每年12月31日为准。公司联系人:手机号码:填报日期:公司领导签名(章):当地海事局数据复核人员签名: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评定表公司名称DoC编号公司类型体系公司口非体系公司船舶艘数上年度等级标识序号评价项目评价结果1本年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指标体系得分排名2是否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3公司外审不符合数量及与江苏片区平均数的比值4公司和船舶外审中是否存在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5船舶发生负主要责任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次数6船舶安全检查(FSC/PSC)中被滞留的次数及滞留率7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船

22、舶艘数8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次数9在等级标识评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10公司岸基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11公司岸基专职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现象12船舶和船员是否存在发生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13公司是否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单”;所属船舶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的比例是否超过20%14公司所属船舶是否存在应建未建安全管理体系、未办国籍证书、国籍证书失效、检验证书失效等违规航行情况15公司船舶是否存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情况16公司是否属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不满足”U级公司的项目:应当确定为IV级公司的项目:评定结果Ii级口m级口IV级口专家

23、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正面)(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航运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公司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体系内船舶数量/总吨DoC取得时间DOC覆盖那种序号申请的基本条件1公司是否持符合证明3年以上;公司管理船舶是否不少于3艘或公司管理船舶的船舶总吨合计达5万以上2是否连续2年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为II级3最近2个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率是否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二分之一,平均单船缺陷数是否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4最近2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是否超过当年全国

24、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是否超过当年江苏平均数5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负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6最近2个年度,公司是否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7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发生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8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黄名单”9是否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滞留、海事行政处罚等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10公司自有船员比例是否达到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120%以上11公司是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承诺:我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已经校核,真实有效。若所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等行为,我司五年内不再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签章:年月日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推荐意见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评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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