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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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工作程序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聘任的专家、律师担任。第四条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

2、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库)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法律专家库,由专家和律师构成。区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专家库资源。第六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学教育、研究领域的专家应当具有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二)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其他实践领域的专家应当在其工作领

3、域具有公认的专业影响力;(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其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四)承诺按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签订书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第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区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论证意见;(二)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三)办理区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四)对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重大信访案件、各项改革方案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务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

4、询、论证意见;(五)代区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六)应邀参与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听证等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研究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三)获得相应的报酬;(四)获得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一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审慎、及时地履行职责,提出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不得作出

5、下列行为:(一)泄露获悉的行政机关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二)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法律顾问事项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争议的焦点等有关情况;(三)利用法律顾问工作掌握的信息,协助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提出异议;(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五)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六)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非行政机关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七)其他损害聘任单位权益或者不符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第十二条需要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区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承办机构首先提出意见,并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6、,报区政府审定,履行聘任手续。第十三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法律顾问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顾问意见负责。第十四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顾问意见,需经区司法行政部门以讨论等方式形成最终意见,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上报区政府;存在争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组织研究论证。第十五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十六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资格,解除聘任:(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律师履

7、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五)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的;(六)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律师履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第十七条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法律专家库定期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2年。聘期届满,经区司法行政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可以继续聘用。经聘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由区政府统一颁发聘书。第十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的难易、耗时等因素,按照XX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内容、次数及完成情况的统计和审核工作,以此作为付酬和考聘法律顾问工作实效的依据。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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