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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三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答:保管合同除为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继续性合同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Q)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这表明我国法上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为成立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原则上,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2、费。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从而使保管成为有偿合同。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答: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依约将应收账款债权移转给保理人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必要的协助义务。(4)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5)不得在通知债务人后擅自变更和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义务。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Q)须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
3、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简述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答: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不相同,比较而言,主要有以下区别:Q)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而预期违约规则无此要求。(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3)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对方主观有过错,而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4)法律救济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则当然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答: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Q)承揽合同为典型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2)
4、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为劳务合同,且以完成工作为必要。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答: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类型:Q)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该保密的信息。除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缔约过失责任还可适用于以下主要类型:(1)一方当事人
5、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损失。(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使他方身体健康权或者财产权遭受损害。(4)恶意中断缔约。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其要件、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及其要件。答: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Q)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的时间
6、。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答:法定抵销的要件有:Q)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
7、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答:构成恶意申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Q)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质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面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申通的合同。简述构成合同欺诈的要件有哪些。答:构
8、成合同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Q)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人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答: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Q)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4)
9、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区别。答:既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具有以下区别:Q)前者是现实的利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费用支出,如买方拒不付款使卖方蒙受货物损失,卖方不交付货物使买方蒙受货物损失。后者是非现实利益损失,是未来期待利益的损失。(2)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相比较,更为确定。对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法律一般无明确的限定,即对既得利益损失一般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对其赔偿立法上通常有一定的限制。(3)在赔偿范围上,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使受害
10、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违约使受害人所处的现有状态与订约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即为违约方所应赔偿的既得利益损失的范围;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加上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使受害人利益处于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可以替代实际履行。简述解除权行使的规则。答:行使约定解除权,合同就消灭,不需要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由于约定解除权具有这样的性质,-旦行使解除权,就不能撤回,不能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又说不解除,这与解除权的性质不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就解除,此时双方就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述彳亍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行纪合同除了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劳务
11、合同、委托合同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Q)行纪人是从事行纪营业的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简述行纪合同的特征。答: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的合同。(2)行纪合同调整范围有限定性。(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简述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的区别。答: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协议是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经营事业而签订的协议,而合伙协议则是合伙人之间为
12、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最后,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合伙合同包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内容,而协议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综上所述,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在定义、性质、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性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答: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Q)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力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述合同法的调整
13、对象和调整范围。答: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所扩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比原来三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表现在:其一,合同的主体,不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是本法调整的范围;其二,合同的种类扩大了,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了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Q)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
14、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合同解除的效力。答:合同解除产生如下效力:Q)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时,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可终止履行,债权人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2)合同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因此,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答:合同的权利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Q)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合同权利
15、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合同无效的原因有:Q)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述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自有哪些义务。答: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
16、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服务行为,技术服务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Q)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感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
17、)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原则。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按以下原则确定:Q)约定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当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2)当事人合理分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根据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由双方合理分担。(3)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当一方当事人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预见风险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答: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承揽合同所具有的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Q)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2
19、)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答: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Q)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答: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第
20、二,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若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第三,例外之一,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例外之二,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答: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Q)买卖合同
2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特殊规定的除外。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答: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Q)存在某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义务是责任前提,责任是义务违反之后果,只有违反义务才能导致责任产生。(2)该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数个在内容上不同的责任,在责任后果上也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的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包容,又不能同时并存。因为并存将导致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取得不当得利,加害人则要承担双重负担,违反公平原则。简述明示预期
22、违约的构成要件。答:Q)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2)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答: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Q)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
23、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贯标的物不负现变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简述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答:受领迟延的构成,必须包括以下要件:Q)债务履行须债权人协助。(2)债务已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实际履行。(4)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答:第一,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即是义务产生的基础双务合同。Q)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
24、)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第二,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展行,则对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展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来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展行之效果。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答:提存的条件又称提存的原因。合同法)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Q)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于债务人的给付
25、,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时,债务人可将给付的标的物提存。(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困难,故应肯定债务人以提存方式消灭债权。(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此时欠缺债务受领人,故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答:一般而言,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26、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答:合同法上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包括:Q)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简述委才毛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答:委托合同的特征有:Q)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
27、)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简述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答: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
28、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雌让。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答:合同法上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29、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贝曾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Q)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答:赠与
30、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Q)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简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答: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包括:Q)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3)证明文件的交付和必要情形的告知。(4)让与人对让与债权的担保义务。简述债权转让的限制。答:债权转让有四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方面的限制;二是客体方
31、面的限制;三是内容方面的限制;四是形式方面的限制。简述作为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作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Q)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首字音序M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答: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包括:(1)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5)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6)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7)对标的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8)旧物回收的义务买受人
32、的权利义务包括:(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4)通知责任首字音序Z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Q)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补充资料:法定抵销的条件。答: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双
33、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不得主张抵销。第二,须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Q)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a.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B.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第三,须双方债务
34、均届清偿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销。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从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
35、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
36、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见代理的特征。答: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Q)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
37、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授权人的责任,应当承担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承诺构成要件。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只有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其他人并不享有承诺的权利。第二,必须在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向要约人作出。否则,要约就失去效力,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第三,必须接受要约的全部实质性条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已经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即受要约人要有订约的
38、目的与意图,受要约人作出的表示足以表明他已经决定订约。第五,承诺必须符合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方式提出要求的,原则上承诺必须按照要约人所要求的方式作出;若要约人在要约中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方式的,则受要约人采用比要约人要求的方式更迅速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为有效。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其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第一,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我国合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
39、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日剧共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J这
40、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第三,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答: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J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
41、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采纳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的解释。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技术开发合同中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的法律规定。答:第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
42、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第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43、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答: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成立的制
44、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Q)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这种相当混乱的认识同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故而有必要对两者作出区分。第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
45、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第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第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
46、合同为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47、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形式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效的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溯及时间也必然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