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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主要对合同解除及解除后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所谓合同解除,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者产生对合同履行不利的其他因素,从而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不得不解除合同的过程,而合同解除制度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或者通过双方的协调,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不得不中止合同履行的制度。损害赔偿则是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另一方受到经济等各方面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侵害方对其进行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将合同解除制度与赔偿请求权并列在一起,这也就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受到侵害时,被侵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进行对应的赔偿诉求。在本文的
2、研究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合同类型的具体解除和赔偿的差异,按照物形合同和服务性合同进行区分,并且在服务性合同中,又按照一时性和继续性合同进行研究,研究具体合同类型的解除制度与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对比国外法典合同解除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实践经验,针对性的提出完善不同类型解除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按照“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详细的提出了不同类型合同在解除和赔偿方面的特点和不同,在分析问题阶段,首先针对合同的解除和赔偿问题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然后利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了国外在合同的解除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经验,在解决
3、问题阶段,针对上文概括的当前我国合同解除和赔偿制度的不足,论述了完善合同的解除和赔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进而验证本文提出的研究问题。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研究的不足,对合同解除及解除后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还按照合同类型,分别讨论了物形合同、一时性服务合同和继续性服务合同在解除和赔偿方面的差异,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探讨了合同解除及解除后赔偿问题完善建议。因此,本文的研究在选题方面和研究视角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关键词:物形合同;赔偿;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最小容忍原则AbstractThispapermainlystudiestheissueofstudyoncompensationafterc
4、ontractcancellationandcancellation.Theso-calledterminationofacontractreferstotheprocessinwhichbothpartiestoacontracthavetocancelthecontractbecauseofunforeseencircumstancesorotherfactorsthatareunfavorabletotheperformanceofthecontractduringtheperformanceofthecontract,thusmeetingtheconditionsfortheterm
5、inationofthecontract.Thesystemofrescissionofcontractisbasedononeofthetwoparties,orthroughthecoordinationofbothparties,ithastosuspendtheperformanceofthecontract.Thecompensationfordamagesisthatoneofthepartiestothecontractinfringesupon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otherpartyandcausestheotherparty
6、tosuffereconomiclosses,andtheotherpartyhastherighttodemandcompensationfromtheaggrievedparty.Thenthesystemofrescissionofthecontractandtherightofclaimforcompensationarejuxtaposedin,whichmeansthatoneofthepartiestothecontractisinfringed,theaggrievedpartycannotonlydemandtherescissionofthecontract,butalso
7、makethecorrespondingclaimforcompensation.Inthecourseofthispaper,takingintoaccountthedifferenceofspecificliftingandcompensationofdifferentcontracttypes,itisdividedaccordingtothecontractofgoodsandservicecontract,andinaccordancewiththetemporaryandcontinuingcontractstostudythespecifictypesofcontractsunf
8、aircontractcancellationsystemandtheexistenceofcompensationsystem,andthroughcomparativeresearchmethods,comparativeforeignlawcontractcancellationsystemandcompensationsystemofpracticalexperience.Targetedtoimprovethedifferenttypesofliftingsystemandcompensationsystemrecommendationsandcountermeasures.Inth
9、ecourseofthisstudy,accordingtotheproblemofproblem-analysisproblem-solvingproblem,firstweanalyzethecharacteristicsanddifferencesofdifferenttypesofcontractsintheprocessofsolvingtheproblem,andintheanalysisoftheproblemstage.Thepaperanalyzestheshortcomingsoftheunfaircontractandthecompensationsystem.Atthe
10、stageofsolvingtheproblem,theauthor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heunfaircontractincludingcancellationandcompensationsystem,discussesth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improvethesystemofliftingandcompensationofunfaircontracts,andthenvalidatestheresearchquestionsproposedinthispaper.Thispaperstudiesthes
11、hortcomingsofthecurrentresearch,notonlyfortheunfaircontractreliefandcompensationsystemwerestudied,butalsoinaccordancewiththetypeofcontract,respectively,discussedthematerialcontract,temporaryservicecontractsandcontinuingservicecontractsintheliftingandcompensationThedifferencebetweenthedifferenttypeso
12、fcontractstodiscusstheunfaircontractreliefandcompensationsystemtoimprovetheproposal.Therefore,theresearchofthispaperhassomeinnovationintennsoftopicandresearchperspective.Keywords:Materialcontract;Compensation;CivillawSystemjAnglo-AmericanlawSyStem;MinimUrntoleranceprinciple摘要IAbstractII目录III第1章绪论11.
13、 1问题的提出11.2 研究背景21.3 研究意义21.4 国内外研究现状31.5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61. 5.1研究方法61.5. 1主要内容7第2章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82.1 物形合同与服务性合同的特点和差异82.2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和差异82.3 不同类型合同解除与赔偿的特点和差异10第3章不同类型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不足133.1 物形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不足133.2 一时性服务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不足143.3 继续性服务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不足15第4章国外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184.1 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184.2 英美法系中合同解除
14、损害赔偿制度194.3 两大法系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竞争与妥协214.4 4启示与借鉴22第5章完善各类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245.1 针对物形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建议245.2 针对一时性服务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建议265.4 利用最小容忍原则处理主观恶意的建议31结论33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作者简介35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第1章绪论1.1问题的提出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与社会上其他非法律规范一样,其作用都在于规范,引导,更正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与赔偿法律制度作为其中重要一环,因此合同解除与赔偿成为
15、笔者选择该课题研究主要原因。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已经对损害赔偿的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除了对损害方所作的强制处罚规定外,还要求对被损害方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并不受到合同解除的限制,换句话说,一旦侵害方与被侵害方的法律合同解除,但是被侵害方依然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此外,我国的合同法中第97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合同解除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对被侵害人合同解除后的的合法权益进行追溯,同时还对被侵害人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具体划分,需要注意的是,该法中无论涉及的赔偿请求权范围还是赔偿方式,都必须界定于发生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且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可能预见的未来损失,这种赔偿的额度
16、不得超过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在合同解除与赔偿立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还有很多地方亟待完善,虽然以上两部法律都对合同解除与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是这种说明不够细致和完整,同时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导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产生争议。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常常出现同一种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在本课题的研究之前,一定要合理区分“合同解除”与“赔偿”之间的关系,因为合同解除与赔偿两者的概念并不处在同一维度上,在学术界上,关于“合同解除”与“赔偿”的概念,历来存在诸多争议,如果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势必会导致课题
17、的研究出现偏差。此外,“合同解除”与“赔偿”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赔偿”是针对当事人“合同解除”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所包含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法院在对其进行裁判时,依据又是什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还要取决于法院对赔偿范围和方式的具体判定,因此加强合同解除与赔偿法律制度研究,首先要从合同法入手,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并结合具体的案例,不断完善面对的实际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其次适当对合同解除与赔偿判定进行伸缩,增强其适用性,同时参照不同的标准,进一步对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划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从而制定出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美L.L富勒
18、,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加拿大皮特本森.合同法理论M.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法律制度。1 .2研究背景合同作为契约的基本形式在民商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合同双方地位以及谈判优势不同,不公平现象时常存在,就产生了合同的解除与赔偿问题。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在解除与赔偿制度方面也具有显著性不同。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当前针对合同的解除和赔偿制度问题相对较多,针对不同类型合同的解除和赔偿问题则相对较少,说明针对合同的解除与赔偿问题长期受到重视。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
19、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共存。这为合同解除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不同,在现有的合同法理论研究中,主要围绕着一时性合同的理论与制度来展开分析和研究,对于继续性合同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几乎都抱着一种沉默甚至是漠视的态度,使得继续性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似乎表现为“那种一目了然却又常常视而不见的东西”(福柯)。这种现象的存在,应该与合同法的立法逻辑有关,自古典契约法以来,合同立法一直是以一时性合同为模型来建构法律规则的,在这种法律规则体系中,继续性合同被刻意地遮蔽或压制,因此,从规范角度呈现在法律文本阅读者面前的,多为一时性合同的规则,法律文本也因而显得更为粗略和
20、简单。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合同法中合同的解除与赔偿的争论点。按照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对合同的解除与赔偿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认清不同合同类型的在解除和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律公平应用起到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1.3 研究意义本文主要对合同的解除与赔偿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以往的研究进行总结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中解除与赔偿制度的研究则更是凤毛麟角。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研究的不足,对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同时还按照合同类型,分别讨论了物性合同、一时性服务合同和继续性服务合同在解除和赔偿方面的差异,进而提出不同的合同类型解除与赔偿制度完善建议。使得本文的研
21、究在理论方面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合同解除和赔偿,各个地方法院都有各自的习惯性做法,其法理精神都是在保护弱势方的合法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合同而言,即使合同解除,针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合约依然有效,这显然无法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合同解除和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力图通过本文的研究,合理的处置针对
22、合同的解除与赔偿问题,促进法制的公平和正义。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1)关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的研究如今各国都己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认识不同。在并存主义中,如前所述,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一种是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代表国家独为瑞士,所以要界定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就应先厘清上述两种性质的损害赔偿的区别。美国学者富勒教授最早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提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并将信赖分为必要信赖与附带信赖。其中,必要信赖是守约方通过合同可获得好处的代价。附带信赖是自然产生的,可
23、以在合同中预想到,但却不构成完善原合同权利的必要行为,它不能够被看作是违约方履行的代价。瑞士法上的信赖利益赔偿最初是指当事人因相信合同生效,而合同最终未生效而遭受的损失,此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包括履行利益。有学者认为,瑞士法的立法构造既能满足法律规则体系化的要求,又可满足社会现实之间对于公平正义之诉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理由是合同解除后及时地消灭,因合同不存在,作为原债务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失去了请求的基础,再准许当事人主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有违法律逻辑。但合同解除时,一般会同时产生因合同未履行而遭受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中能对当事人赔偿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此种说法虽然能够兼顾法律逻
24、辑和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是法律对于现实生活的一种妥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只是得到了部分满足,其本应得到的其他利益却因合同解除而被剥夺,这也是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选择该立法的原因。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关于合同解除赔偿的研究关于合同解除赔偿的研究,国外的研究也没有针对性的讨论。只不过在合同解除赔偿中针对合同进行了一些修补性的处理。但是从具体的合同处理原则方面,国外的研究相对比较完善,其中主要分为以公平学说为代表和以私法自治合同自由说为代表两个大类。首先,在公平学说方面,皮特本森认为不论在实在法层面还是超实在
25、法的自然法层面,公平都是法律的同义语或者法律的基本精神。盖特斯(1998)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针对签订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强势方存在明显的主管故意,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因此在针对不公平合同解除方面,针对强势方要求的赔偿责任应该不遇采纳,如果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与此同时,部分学者认为,即时针对不公平合同,但一方要求解除是,应该考虑到其赔偿责任是由合同中不合理部分产生的还是由其他部分产生的。如果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显失公平的存在,导致弱势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他有权要求强势方对其损失给与赔偿。如果双方合同的解除
26、并不是由显失公平部分产生,那么双方都应该有权对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最后,在私法自治合同自由说方面,该学说则强调私法自治合同自由,认为司法对待商业合同应该较少的干涉。康德认为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的意志。作为理性的载体的人均根据其意志行事,而意志是自由的,个人应当自由地自我决定。他在法律理论一书中表达了这种思想“当事人就他人的事物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他就自己的事物作出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的不公平。美国学者詹姆斯戈德雷在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中指出私法自治指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享有自我决定、不受他人尤其是国家干预的权利。根据自由主义与理性人假设,每个人都
27、具有理性,都享有意志自由,因而能照顾自己,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在自我决定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自负。因此,在私法自治理论支持下,美国针对不公平合同解除和赔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部分学者认为,在不公平合同中,及时弱势方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赔偿方面不应该把不公平条款的过错责任考虑在内。因为双方在明知显失公平条款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契约,双方要对自己的意思自治行为负责。国内研究现状:(1)国内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研究近些年来国内对于合同基础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少学者提出了一系列观点,这些观点对于本文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当前孙森能、王泽鉴、曾
28、世雄、王利明、韩世远在这方面的观点值得借鉴:孙森凝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看作是是法律逻辑的虚无主义的原因,主要理由是合同一旦解除之后合同效力即被消灭,损害赔偿也就没有了原来的约束条件。从债之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形式,广义上的债之关系通常包含了绝大多数的债券债务关系,而狭义上的债之关系仅仅包含了给付关系。王泽鉴的主要观点是合同在解除之后广义上的债之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因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没有丧失约束性条件。此时如果合同一方一旦违约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同孙森雄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主义是一种重要理念,曾世雄对此有深入研究且较为赞成。在他看来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是有相似之处
29、的,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直接规定了的,这种规定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准确界定的话可以分为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力义务这两种形式。当合同当事人的原始性权力义务无法实现的时候,此时就需要通过救济性权利来实现。从这种观点出发可以把合同解除理解为从欧诺个原先正常履行义务转变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责任关系咒从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来看大多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之后合同另一方自然而然地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彭诚信认为合同解除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理论的应用有助于实现该目的,合同当事人
30、的利益将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目的落空,此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利益,而且履行利益比信赖利益的范围上要广,对履行利益进行赔偿将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在合同违约解除场合,王利明认为当合同解除之后守约方没有必要再来采取损害赔偿措施,在他看来通过合法使用合同解除权就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合同如果还没有履行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就明确拒绝履行合同,此时另一方解除合同之后并未受到实质性伤害。合同接触之后就已经能够提供充分救济。相反如果损害赔偿能够保护守约方利益,那么此时守约方个就不需要再解除合同。韩世远则是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的合同解除都导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符合实
31、际的。如果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也应该看到如果违约方并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时候,此时违约方就不需要再进行赔偿、这是因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是以守约方实际损害为判断依据的。没有损害也就没有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就不会实行存在违约行为即有责任的原则。(2)关于合同解除赔偿的研究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美儿.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加拿大皮特本森.合同法理论M.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国内关于合同解除赔偿的研究,则主要
32、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很少有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主张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其中韩世远在合同法总论中公平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作为合同法中的影响重要原则,韩世远认为不同民事主体都应按照当前社会普遍流行的公平观念来开展各项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在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进行裁定的时候也应该符合道德要求。对于公平的盘点必须要从社会正义角度出发,以公认价值观和是非观作为主要标准。这种判定充分包含了经济利益上的公正概念。因此,针对合同要求解除的,法律应该本着维护社会公平的理念,对于合同解除给与支持,并且要求强势方退还由于不公平部分导致的额外占有。沈庆中认为合同法应该实现合同当
33、事人自治同社会政策相统一,对于各种有名合同中的任意性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实质正义,而且还应该保证合同自由。可是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合同法在当事人自治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增加会进一步压缩合同自由空间。这种情形值得深思。针对合同解除,应该遵循本质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进行,对双方的赔偿请求给予一定的保障。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外专家学者针对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与理论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相关的理论也相对比较完善,但是从研究的切入点上来看,首先,目前关于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研究尚未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特点针对性的研究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问题,其次,针对合同的解除和赔偿
34、的研究则相对不足,仅在部分文献中有所涉及,没有完全总结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研究成果久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研究中的两个不足,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研究不同类型的合同的解除与赔偿制度问题,力图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的解除和赔偿的研究成果提供借鉴和参考。1.5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1.5.1 研究方法文献法:在课题开始之前,笔者搜集和整理了大量的国内外法律合同文献与研究成果,尤其是针对合同解除与赔偿的法律制度文献成果,并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总结,从而为本课题的下一步研究打下坚实基础。案例法:案例是对法律理论实施效果的最好证明,本文在物形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存在不足一节中选
35、取了最具典型案例代表,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我们可以推理总结出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5.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司法存在的问题,价值与意义。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范围,从而探讨我国法律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原则和基础上提出合同解除与赔偿制度的优化措施。归纳总结法:通过梳理全文,并对论文成果进行总结,最终得出全文的结论,指明我国合同解除与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1.5.2主要内容首先,
36、本文提出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合同的分类和概念进行界定,为本文的合同解除与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夯实了理论基础。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解除与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概述,主要包括物形合同、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三方面。最后,通过对比国外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英美法系中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国际法律文本中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分析我国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可借鉴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建议。第2章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2.1 物形合同与服务性合同的特点和差异物形合同与服务性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应用但是又互有区别,物形合同是以实物作为标的,而服务性合同
37、却是以某种服务来作为标的。从以往情况来看,服务性合同通常被定位于承揽、保管以及委托等各种具体类型上。服务性合同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依据相对人要求来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者是交付特定成果。之后再由相对人来决定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服务合同没有对费用达成协议,但是在履行合同中当服务行为的提供方为接受方能够提供符合其要求的创设价值的时候,此时服务接受方就必须要支付相关费用。物形合同同服务性合同有明显区别,从存在形式上来看服务性合同通常是以一种虚拟化的行为来呈现自身义务的,要在无形之中来满足服务接受方提出的要求,而物形合同却是以一种实体方式,能够看得见的物品或者其他形式来满足当事人要求。从标准来
38、看,服务性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服务通常难以制定统一标准,合同中的每种服务都同其他同类型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以及服务售后方面来看都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形合同却是有统一标准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通常会对合同规定的物体做出具体要求。2.2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和差异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是本文的重要概念,为了能够实现对本文的深入分析就需要充分认识这两个概念。一时性合同是和继续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类型,一时性合同是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也就是说通过一次给付便能够实现合同内容。赠与、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一时性合同。对于一次性合同的认识必须要考察其溯及力。通常情
39、况下当一时性合同在被解除之后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是具有溯及力的。如果是违约解除,违约方还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性合同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继续性合同,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同时规定其中一方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持续向另一方给付的义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自愿受到持续性约束久虽然继续性合同的概念早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提出了,经过漫长时期的发展,继续合同也出现了不少分支,其适用范围正在进一步拓宽。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人们对权益维护的呼声越来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I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加拿大皮特本森.合同法理论M.易继
40、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越高,继续性合同形式也出现了多样性变化,比如商标权、特许经营业务、物业合同等。继续性合同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除了有力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外,还有利于给当事人双方提供一种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从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认可。继续性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理意愿,同时将这种意愿以合同文本的形式体现在内,从而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一定约束,当事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利益冲突时,都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对双方的利益和行为进行判定,从而维护双方的公平利益。如果继续性合同体现的是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到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话,那么解除合同无疑是对
41、当事人非常态保护的一种有力措施。继续性合同有其特殊之处,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具有持续尽力的义务。这是继续性合同最为典型的特征,表现在时间上就是要具有延续性。在履行继续性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必须经过漫长的时间来履行义务,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难以维持履行合同,势必会影响当事人的信任关系。通常情况下多数继续性合同都是双务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强烈信赖的。当事人之间具有高度强烈的信赖关系是继续性合同签订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强烈的信赖关系,那么此时签订继续性合同就会把
42、自身陷于高风险环境中。继续性合同给付义务要求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持续向另一方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利益,而另一方按照合同持续受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以继续性合同为依托。多个个别给付构成总给付。继续性合同中的总给付是由多个不确定的个别给付构成的,这是继续性合同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这多个个别给付行为也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的,并不是给付总量的简单切割,履行个别给付并不意味着总给付会减少。在继续性合同中个别给付的次数是难以确定的,这一点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通过对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进行详细对比会发现,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让与性强弱不同对于那些基于一时性合同
43、产生的债权债务而言,它的转让是非常容易的,但是继续性合同具有长期性,基于继续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必须要由当事人承受,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的转让障碍还是非常多的。(2)两者对合同确定性要求不同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朱岩译,法律与历史M.法律出版社,2003.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很大区别在于,除了其合同持续履行的时间差异之外,还有就是对合同确定性要求不一样。当事人双方如果不能够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一致,那么法律也会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确定性保障,这种确定性是非常有助于合同的实现的。与此不同
44、的是继续性合同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确定性,但是合同双方往往不可能在所有细节上都能够达成协议,对于当事人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每种变化不可能都实现有效处理。因此继续性合同通常在内容方面是具有一定弹性的,设置这种弹性是为了能够适应时间延伸及关系发展要求所具备的变通性和灵活性。(3)解除权产生依据不一样一时性合同对于解除合同是具有严格规范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时候才能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按照继续性合同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双方信赖基础一旦丧失之后,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结合关系的时候,此时法律规定允许一方解除合同关系。(4)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的解除由于具备恢复的可能性,因
45、此法律上常常将其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终止的那一刻也就意味着合同彻底解除。但是继续性合同就不一样了,由于继续性合同在消灭的那一刻,合同的给付义务可能还在继续进行,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往往没有恢复的可能,或者不具备回复的客观条件,因此法律上常常将继续性合同的消灭视为对未来合同效力的一种体现。2.3不同类型合同解除与赔偿的特点和差异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解除及赔偿的分析可以发现,类型不同的合同无论是从解除还是从赔偿方面来看都是明显不同的。在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解除及赔偿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的时候仍然是要采用对比分析法,通过物形合同同服务性合同,一时性合同同继续性合同之间的对比来了解其自身特征。从服务性合同和
46、物形合同解除与赔偿来看,服务性合同在解除过程中更加侧重于消费者主观感受,而物形合同则主要是从双方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入手来判断是否如实履行合同。在判定合同履行情况的时候应该注重区分全面履行和部分履行这两个概念,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全面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时候,此时我们就能够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全面履行或者是适当履行。如果当事人只是部分完成了合同约定或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时就可以称之为部分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IML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履行。之所以要区分这两者是因为其本身是合同解除的重要条件。从全面履行的角度来看要求债务人不仅仅要全部履行合同中
47、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保证履行效果能够达到合同目的。这是服务性合同的一个特殊之处。在具体服务性合同是否完全履行的过程中通常是侧重消费者自身的主观感受。消费者如果认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那么他就会认定服务提供者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凭借消费者主观感受来判定合同是否履行以及要是否解除合同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物形合同在具体认定解除条件的过程中通常是要观察所交易货物或者其他形式的物体是否完整无缺,是否满足对方要求。在当前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型服务业又明显表现出了新的特点。新型服务性合同通常是持续型预付性为主的消费。这种类型的消费形式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在这种消费形式中消费者通常是
48、会为了特定服务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从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会员卡,然后按照会员条件或者是价格来进行消费。具体消费过程中则是服务提供者从消费者的会员卡中扣除服务费用。这类新型服务消费形式的出现将会使得服务性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变得更为困难。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物形合同的损害赔偿判定比较简单。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物型合同在解除之后,无论合同期内的履行义务是否完成,都将会直接终止,同时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当事人有权发起诉求,同时获得对应的补偿久从这一规定中就可以看出物形合同的主要损害赔偿形式是要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此外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此时就需要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支服务性合同解除之后无所谓恢复原状问题,对于具体的赔偿计算要比物形合同更为复杂。从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与赔偿来看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信赖关系和给付关系这两方面。首先从信赖关系的角度来看,继续性合同的签订通常是要以当事人之间高度信任的关系作为基础的,继续性合同的履行也需要以此为基础。在继续性合同中对当事人双方形成约束的是彼此之间诚实信用的精神。这一点同一时性合同显然不同,一时性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