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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笫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食盐专营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食盐专营执法部门)依照食盐专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
2、施的违反食盐专营相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应当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
3、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次数;(四)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进行划分,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增设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4、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食盐专营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第十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第十二条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货值金额、盐产品价值的计算,已销售的,应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待销售且有明确价格的,应该按标明的价格计算;未销售即被查获的库存,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