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申报书(样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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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申报书(样本)docx22024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申报汇总表.docx3.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x附件1科普基地类别场馆类非场馆类口口口信息传媒类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申报书(样本)基地名称: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申报日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报说明一、本申报书为申报单位申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的重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二、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为主题、面向公众开展科普

2、活动的专业性场馆。包括建筑科技馆、建筑博物馆、能源馆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主要包括: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古建筑群、工业建筑改造、旅游景点、城市更新等;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协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并具有行业特色的实验室,科研中心,节能门窗、超低能耗、装配式建造等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企业展览馆等;(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住房城

3、乡建设领域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三、各表内栏目及文字阐述部分不得空缺,文字阐述应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各表内栏目如无此项内容时应填报“无二四、申报书中的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单位公章一致。五、申报书中未列但需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一、基本信息申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单位性质国有民营口外资或合资事业口企业社会组织其他详细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职工总数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内部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名称利用科普网站及其他传媒平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年公众浏览量

4、向公众开放的天数其中免费开放的天数向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天数上一年度接待人/次数建筑面积(平方米)科普展教面积(平方米)上年开展科普活动情况科普展览次参观人数人次科普讲座、培训次参加人数人次科普活动次参加人数人次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情况科普经费总额万元占单位经费比例%主管单位拨款经费万元其他单位拨款经费万元盈利经费万元社会捐赠经费万元通过市级以上科普基地认定情况(可增加或删除行,相关附件须对照一致并附后)序号认定名称有效期限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关于科普活动、科普人员、科普产品表彰、荣誉情况(可增加或删除行,相关附件须对照一致并附后)序号表彰内容表彰部门表彰时间二、科普基地简介简要介绍申报单位

5、情况及以往开展科普工作概况。(一)现有展品设施器材情况。现有设备总数、总价值,主要展品设施器材名称、数量、价值等。(二)近两个年度展品科普设施器材更新情况。名称、数量、投入费用、更新时间等。四、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情况(一)基本情况。从事科普工作人员总数、专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数量、本科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量等。(二)近两个年度对科普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次、投入经费等。五、主要科普活动开展情况7z11度科技活动周期而开展的主要科普活动情况。详述近两个年度科技活动周期间以本单位名义主办或承办的主要科普活动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情况,活动内容,受众人次,活动费用等情况,须

6、附活动相关支撑材料。如有多项则逐一列出,未开展相关活动则在本项中填“无二(二)重大科普活动支撑情况。详述近两个年度在政府部门举办的重大科普活动(如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讲解大赛等)中的支撑或参与情况,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提供支撑或参与内容、参加人员、本单位支出费用等情况,须附活动相关支撑材料。如有多项则逐一列出,未开展相关活动则在本项中填“无二(三)其他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简要列举近两个年度本单位自行主办或承担的主要科普活动,包括场次、时间、地点,出席人员情况,活动内容,受众人次,活动费用等情况,须附活动相关支撑材料。未开展相关活动则在本项中填“无”。六、科普

7、工作发展情况、年度目标单位未来三年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工作目标。七、河南省科普基地具体绩效目标表指标类别序号指标名称(参考举例)预期指标值(参考举例)考核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分值任务产出指标(20分)1开展科普活动情况开展科普活动、展览、讲座、培训等情况第三方评测专家评价能力建设指标(10分)1科普能力建设情况具有完善的科普工作制度机制,具备相应的科普设备、器材数量及价值专家评价人才队伍指标(10分)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情况新增本科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科普专(兼)职人员、科普志愿者人数,对科普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情况第三方评测成果产出指标(I。分)1科普作品产出情况产出科普书籍、画册、音视频、展品第三方评

8、测发展规划指标(I。分)1未来三年科普工作规划及每年度目标是否科学合理专家评价效益指标(20分)1社会效益参加科普活动、展览、培训、讲座等人次,媒体报道次数、群众满意度等第三方评测项目管理指标(20分)1指标1各项科普工作进度按计划进行,按时完成专家评价2指标1预算合理、管理规范、专账核算,未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专家评价100分附件3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推动我

9、省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四五”国家科学普及发展规划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科普基地的申报、审核、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河南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第四条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

10、和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职责为:(一)省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备案、综合评价和验收;(二)支持和指导省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为:(一)省科普基地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省科技厅对省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分类与申报条件第五条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动物园、文化馆、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

11、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主要包括: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国家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工业遗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2 .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野外观测台(站)、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3 .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

12、,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第六条申报省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河南省区域内,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二)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

13、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第七条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 .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2 .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3 .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OO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

14、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 .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2 .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3 .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1 .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2 .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3 .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

15、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4,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第三章申报与备案第八条省科普基地的申报与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省科普基地实行属地或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省科技厅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9月至10月统一开展,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通过“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二)受理。中央驻豫单位、省属单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转制科研单位以

16、及代管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申报;(三)评审。省科技厅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申报基地基本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四)备案。经审核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科技厅发文通报并授予“河南省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第四章运行要求第九条省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运行要求:(一)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二)省科普基地应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三)省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省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

17、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四)省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五)省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六)省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力。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等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10次以上科普活动;(七)科普基地应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河南省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大型活

18、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八)省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九)省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积极向“河南科普在线()及微信公众号提供优质科普资源,协同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形成科普宣传矩阵,扩大社会影响;(十)省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十一)省科普基地

19、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十二)省科普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属省直部门报告,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十条省科普基地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第十一条省科普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备案的省科普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第十二条根据省科普基地建设周期,

20、省科技厅在省科普基地建设第三年年底前开展省科普基地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科普基地,继续备案为省科普基地,省科技厅统筹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审核仍不合格的基地,撤销省科普基地的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基地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第十三条对获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普基地。省科技厅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投入,在支持省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时,支持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为讲解员、科普专职人员职称评审晋升创造条件,为省科普基地开展

21、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第十四条省科普基地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科普基地称号:(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三)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四)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五)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侵占或破坏科普设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六)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七)不能履行省科普基地义务、不按时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不参加评估的;(八)不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九)在省科普基地综合考评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十)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第十五条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省科普基地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省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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