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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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林业局负责全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调控容器苗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第四条承担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的育苗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资质;2 .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3 .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权属或剩余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租用土地。已认定为县级以上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其土地租赁期限不到10年的,应承诺确保苗木培育用地保障;4 .设施设备先进,配有容器育苗生产设施设备,建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自控荫棚及配套的喷滴灌设施;5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6 .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次年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育苗计划,市级林业主

3、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年度计划的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本级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育苗计划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统筹下达全省年度育苗任务。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和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育苗任务,开展订单育苗工作。按照就近育苗的原则,确定育苗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年度育苗任务不得随意调整。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树种、数量、质量)、资金预算、实施计划等内容。所辖区域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育苗单位,由省林业局实行跨区域调控生产。第八条育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苗木生产技术规程,保证苗木质量,提高主

4、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使用率。第九条育苗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穗条)、苗木生产经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等档案。第十条育苗单位应当建立苗木标签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鼓励探索苗木标签一码溯源机制。出圃苗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出圃的苗木相符。标签应当标注苗木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育苗单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苗木质量负责。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

5、当对育苗单位开展指导、检查或抽查。对苗木质量不合格或合格苗数量不充足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育苗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苗木出圃时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因不可抗力造成育苗任务无法完成的,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美丽浙江和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将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重点用于全省造林计划任务、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美化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林业局下发的年度育苗彳壬务科学落实年度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用苗单位,用苗单位不得苗木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第十四条用苗单位应当及时与育苗单位联系,明确苗木提取的时间、地点。提苗时,

6、用苗单位应按照本级育苗任务分配文件(或苗木分配相关凭证)和育苗单位提供的标签当场查验苗木品种、数量和质量,填写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发放档案,档案应当明确苗木栽植地点、数量等内容,并将本级育苗任务分配文件(或苗木分配相关凭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等进行数字化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营造林生产工作,对当年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省林业局视情开展抽查。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务指导和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年度育苗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八条育苗单位供

7、应不合格苗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有关规定处理。育苗单位因苗木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无法完成的,取消其省调控容器苗育苗资格。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是指主要由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扶持培育并由省林业局统一调控的珍贵彩色树种容器苗。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参考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树种名录,如有更新,从新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树种名录经省林业局批准可纳入。第二十条本文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5Bo附件: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doc正式文件下载附件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树种名称

8、苗龄容器规格苗木质量数量(万株)苗高(cm)地径(cm)合计(万株)提苗地点:提苗时间:苗单位育苗单位:用苗单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树种名称苗龄容器规格苗木质量数量(万株)苗高(cm)地径(cm)合计(万株)提苗地点:提苗时间: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用苗单位育苗单位:用苗单位:树种名称苗龄容器规格苗木质量数量(万株)苗高(cm)地径(cm)合计(万株)备案提苗地点:提苗时间: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育苗单位:用苗单位:树种名称苗龄容器规格苗木质量数量(万株)苗高(cm)地径(cm)合计(万株)存根提苗地点:提苗时间: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育苗单位:用苗

9、单位: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菌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省调控容器苗圃,通过定点培育、订单生产、定向供应、定量补助和限价销售的四定一限生产供应机制大力发展容器苗。2008年,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珍贵树种发展纲要,2009年制订出台浙江省千万珍贵树种发展行动苗木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培育珍贵树种发展行动。十多年来,累计争取省财政资金2.2亿元,先后开展了千万珍贵树木发展行动珍贵树种进万村行动新植1亿株珍贵树五年行动”等一系列赠苗植树活动,向全省赠送浙江楠、红豆树、梓树等各类珍贵彩色树种容器苗30余种74

10、00余万株,造林面积超过70万亩。原办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经2018年修订,有效期至2023年3月,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失效。为适应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巩固提升我省珍贵彩色树种发展成效,省林业局制订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订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森林质量。大力推广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订单育苗机制加大乡村绿化美化的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生产的重要举措,在提升森林质量、城乡绿化美化等方面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二是有助于进一步解决现实问题。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形势的变化,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造育衔接不紧密,部分地区存在

11、与营造林脱节的情况;定点育苗单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质量意识不高,自我提升意愿不强;树种结构调整呼声较高。二、制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6号)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1号)7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

12、人民政府令第118号)8 .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136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20条,对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条至三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权责;第四条至七条明确了计划任务的申请要求;第八至十八条规定了苗木质量管理和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九至二十条对树种名录的公布和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作了规定。重点作以下说明:1 .调整了苗木的重点使用范围。明确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苗重点用于全省造林计划任务、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美化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2 .优化了育苗单位的资质条件。扩大了育苗单位范围,降低了育苗单位要求,不局限在国有育苗单位,既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能进一步推动良性竞争,提升苗木质量。3 .改善了管理的调控机制。一是强调就近育苗,推行订单育苗,实现科学造林,所辖区域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育苗单位,由省林业局实行跨区域调控生产;二是规范育苗计划任务的申请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以提升造育衔接,供需匹配。=庆元实验林场培育的浙江樟建德市林业总场现代化苗圃榛树玉兰富阳区渔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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