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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某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和治理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2、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为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以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为目标,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
3、境的各项改革举措。第六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标准和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
4、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发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的政策,应向社会公开,并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第十条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
5、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要素资源的权利。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针对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医药购销、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政府合同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
6、平等,不得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实行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允许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即入制”试点改革。深化“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实现涉企行政审批证照集成式“一码涵盖、一照通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
7、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二条本市整合各类中小微企业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帮助中小微企业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增加接入部门数量和信用信息数量及质量,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库、研发加计扣除企业库、企业专利数据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多库联动机
8、制,实施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创新资源集成、提供精准服务等专项行动。提标升级“双创+”孵化机制,深化“双创+骨干企业、产业园区、产业链、楼宇经济、平台”模式,促进双创载体孵化质量提升。第十三条本市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推进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被监督的上市公司的失信以及违法信息进行共享;对中小投资者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师资培训、课题研究等方式,共同提升中小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水平。第十四条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9、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依法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相关部门制定涉企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十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目录;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使用投标保
10、证金电子保函功能,实现投标保证金自动缴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并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及申报指南,实施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服务。推行涉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待遇。对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第十七条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市场主体
12、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和指导,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深入实施“一平台三工程”建设,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网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服务。开发建设“某某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智慧安全、快办通办”的线上服务。第十八条本市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制定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利用大数据分析、双随机回访监督、信用修复等支持手段建立完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动态信用积分排名、失信行为惩戒和淘汰,将信用状况和惩戒结果定期
13、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第十九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
14、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依法反映行业诉求。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条本市统一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清单。推行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智能化服务。推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标准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推动实体行政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第二十一条本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次申力、当场办理、限时办结,采取集中办理、就近
15、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方式提供服务便利。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政务服务大厅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逐步推广综合窗口设置,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评价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
16、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融合共享,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移动掌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无人工干预智能秒批等。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实现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变更登
17、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其自由迁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S)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本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标准化及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政务数据资源向有数据共享需求的部门推送。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18、、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相关政府部门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数据资源。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逐步推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实现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实现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社区事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
19、中使用电子印章,推动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互联互通。第二十六条本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及市场主体经营的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
20、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市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和承诺书样式,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21、的,应当即时办理。相关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八条本市相关部门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办理结果前补齐或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市设定证明事项时,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说
22、明设定证明事项的必要性,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第三十条本市推行水电气暖网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暖网的前置条
23、件,且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暖网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允许容缺受理。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暖网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第三十一条推进实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办
24、理后续报建手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推动地块红线、出让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线上互通共享,实现土地首次登记“缴费完税即发证工降低用地成本,对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改扩建面积不增收土地价款,加强混合产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基础供给。第三十二条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建立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分别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
25、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雷击风险、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本省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可以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26、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探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用建筑项目、低风险工业用建筑项目以及自用中小型民用建筑项目,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培育工程质量
27、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本市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税务服务,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多税合一”申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行涉税事项清单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事项实行一次办结。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创建“政策找人”新型精准直达机制,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
28、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依法保障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使用发票。实行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即可办理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实现电子发票“注册即用票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第三十六条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水、电、气、暖、网办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利用智能审批技术,实行智能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查询。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不动
29、产登记后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地籍图、宗地图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网上查询、现场查询和自助查询服务。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第三十七条本市强化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建立专门的政企沟通渠道,提升受理、转办、办结、研判、督办等工作质量和智能服务水平,服务市场主体相关营商环境的政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相关困难协调处置。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立健全市区联动
30、的企业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三十八条本市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加强某某国际陆港建设,构建“一港多区”模式,通过中欧班列不断开辟新的国际物流通道,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建立适应总部机构和研发中心运营的差异化营商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在沈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市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落户本市。第三十九条本市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
31、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据采集标准化,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建立数据交易制度,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产业平台、工业园区等招商计划,以及重点招商对象、招商项目进展、土地供应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第四十条本市
32、大力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积极构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建立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
33、补和产业合理布局。第四十一条本市应当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所有项目提供均等服务。提升外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制定外商服务指南等外商投资指引性文件,对重点外资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提供针对性服务。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二推进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多元、高效、便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协同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允许在无法核实外籍当事人身份、外籍调解员、仲裁员选任资格尚
34、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前提下,先行尝试引入到仲裁机构中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第四十二条本市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完善的信用承诺制度,在相关平台上将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目录,明确数据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推进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第四十三条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区块链支撑平台、人才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管理平台,提
35、升人才服务业的精准服务能力;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训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育技艺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匠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首席技师认定、聘用和考核等机制。探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
36、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以专利许可与反向二次许可等创新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建立“质押融资-投资基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保险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供应链;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
37、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五条本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立案标准,建立重大案件多部门会商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理快速通道,实现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裁判、快速执行;依法施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广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举证妨碍规则,完善知识产
38、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制度;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第四十六条本市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也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
39、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第四十七条本市建立进出口货物全球质量溯源体系,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等申报方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相关规定推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创新模式。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
40、市场采购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第四十八条本市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编制和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吸引创新要素集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大力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深入推进国际性合作办学、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
41、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四十九条本市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实施公平统一的监管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依法执行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全面公开。推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明确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42、、行政处罚,以及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深化“互联网+监管”,积极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实现监管全覆盖;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对食
43、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但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动更多领域制定实施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免强制、免行政检查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建立政府、企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制定的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第五十一条本市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公
44、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侧重于行政指导,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或者一定时间内免于检查;对于信用一般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推进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
45、行严格保护。第五十三条本市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常态化的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依托监管平台智能生成联合抽查计划、确定联合检查对象,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与联合抽查计划,推动跨部门联查与各部门日常抽查监管有机结合,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第五十四条本市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各级各部门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做好监管业务数据
46、、投诉举报数据以及第三方相关数据等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为开展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第五十五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利用行政强制措施要求
47、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要求公用事业服务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五十七条本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建立综
48、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专业执法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各执法部门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第五十八条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本市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五十九条本市接受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建立营商环境政务服务评价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第六十条本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第六十一条本市依托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第六十二条本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