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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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控措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

2、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棉行政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对中央储备棉数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财务政策,安排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负责具体实施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指令并接受监督指导,加强中央储备棉出入库和在库管理,对中央储备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及时发放中央储备棉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三章轮换、收储、动用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

3、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侵占、破坏、挪用。第十条在库时间达到5年左右的中央储备棉原则上需要安排轮换。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数量可根据供需形势和市场调控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一条中储粮集团根据中央储备棉入库年限、保管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提出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棉:(一)国

4、内棉花持续显著供不足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上涨;(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动员等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向中储粮集团下达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第十五条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中央储备棉的

5、轮换、收储、动用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和进口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可采取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十八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任何单位、企业、

6、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十九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

7、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储备棉移库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储粮集团要加强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安排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更新改造,提高自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棉库建设,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严格保障数据安全,实现在线监管,提升穿透监管能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予以适当支持。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中央储备棉收储、轮入等所需资金通过中储粮集团直属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对中储棉公司按规定利率予以贷款贴息。第二十五条中央储备棉入储成本由财

8、政部核定,出库盈利上交中央财政,出库亏损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安排亏损补贴前继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发生的占贷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棉在库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与保管费相关的税费由中央财政据实负担。保管费标准由财政部结合中央储备棉业务实际情况等确定和调整。第二十七条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储棉公司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中央储备棉资金使用管理。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中央储备棉质量执行公证检验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紧急需要,经相关部门同意,

9、可适当调整公证检验程序和方式。第二十九条中储粮集团应当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棉达到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棉的数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棉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对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落实计划

10、,并按规定查处有关案件。第三十二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中储粮集团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第三十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棉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

11、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三)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七)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央储备棉的财务管理、轮换管理、仓储管理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中央储备棉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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