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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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 .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2、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非数据电文方式:到达相对人生效;数据电文方式:进入指定系统生效(无指定系统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三种不可撤销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己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属于撤回;要约生效后承诺前属于撤销。失效邀约被拒绝;邀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未做出承诺;内容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反要约)(2)承诺承诺期限承诺应当

3、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未约定期限,则: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否则,邀约失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起算点承诺期限起点:信件载明看裁明,未载明看邮截;电话传真到达起算。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实质变更承诺内容作出实质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承诺的迟延与迟到:迟发(主观有错)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承诺期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

4、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除外)。迟到(客观有错)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晚到。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除外)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类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形式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书形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地点。信件、数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要约人)主营业地T收据电文件人经常居住地。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

5、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条款无效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解释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时间:合同成立前(订立中)。时间: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适用范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形。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合同生效。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可期待利

6、益的损失。【知识点3合同生效1 .一般成立时生效。2 .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3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4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T补充协议T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Q)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T行标一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都

7、要给对方准备时间。(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定或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明确拒绝,导致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由第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人履行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根据性质或约定、法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行外);

8、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3.电子合同履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快递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相关凭证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相关凭证未载明时间,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标的物为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Q)界定按份之债按份债权:债权人为2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按份债务:债务人为2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债权人为2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

9、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2023新增)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3)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

10、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5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先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不安事由:经营严重恶化、资金转移、丧失商业信誉等,中止执行,需通知对方。不安事由消除,需恢复履约,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

11、代位权行使效果及相关规定。专属于自身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管辖:被告管辖地;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对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怠于行使:指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或从权利。7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归纳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情形: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盒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

12、期;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适用情形: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或为他人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明显不合理二市场价30%。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被告(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被告(承担诉讼费):债务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有优先权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负担,从费用承担: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行使权利期限:同主债权。行使权利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

13、道1年内,超5年则权利消灭。撤销权归纳项目关系年限民法典合同编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知道起1年,且行为发生起5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撒销权两方关系。分情况无权代理的撤销权三方关系:善意相对人撤销与无权代理人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前。【知识点5合同担保1.基本理论(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反担保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形式不能是保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保证)。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2)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

14、。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无效(经批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医疗、幼儿园等担保无效(特殊情况除外)。(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担保债权人担保人责任承担有效无效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2o无效无效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3o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4)借新还旧:请求归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支持;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分情况: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法院支持;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法院不支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

15、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2.保证Q)保证合同形式:可以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里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与加入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应依照保证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认定为债务加入。保证与加入债务难以界定,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3)保证人不得成为保证人的情形如下: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16、;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承担的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下述情况除外:破产案件;书面放弃权利;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挂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作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

17、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性质: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时长: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6)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主体变更转让债权未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约定禁止。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18、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务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责任从轻,期限变更,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共同保证、共同担保共同保按份共同对外约定份额。证(保证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多个、人行使追偿权。人保+人保)连带共同保证对外未约定份额,内部协议不对外。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

19、保证”。共同担物保是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先物保后人保。保(人保债务人提+物保)供物保是第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或物保或人保(无先后顺序),三人提供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3.定金生效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部分未履行,未履行部分双倍,非全部双倍,履行部分单倍作为预付款返还,如果题目问返还定金多少,则为未履约部分定金2,履约部分不再是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处罚。但第三人过错适用定金处罚。违约金和双倍定金二选一。【知识点6合

20、同转让1.债权转让生效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性质。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约定禁止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普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效力抗辩权: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如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转移(1)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需债

21、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2)债务加入: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意定的概括转移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定的概括移转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分立: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享有连带愤权,承担连带债务(另有约定除外)。【知识点7】合同的终止1.解除(1)解除的情形意定解除约定解除和附条件解除、协议

22、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单方解除)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货运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特殊合同特殊规定等。(2)解除行使:行使期限: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法定或约定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行使方式:A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载明期限的,期限届满解除);B一方诉讼或仲裁申请解除,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抵消(1)法定抵销:

23、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相等)的可抵消,法律禁止除外。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旦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未到期的可以主张抵消。(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抵销。3.提存提存的原因法律效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无故不接);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他。标的不宜提存或提存费用高,变卖提存价款。债务人有通知义务(下落不明除外)。效力:毁损风险、孳息、提存费用

24、均归债权人。债权人未履行义务,提存部门拒绝其领取,五年不领取归国家。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知识点8违约责任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下列除外: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补救措施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可预见规则:损失包含履行合同后可能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减损规则:对方有错,但争议期

25、间自己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让货物受损扩大,该损失自己承担。过失抵减:双方均有错,可减轻对方责任。支付违的违约金太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高于损失30%z可请求法院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定金违约金定金,二选一;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损失赔偿损失。2.免责事由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不能免责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知识点9买卖合

26、同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看交付: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一一买受人(另有约定除外)。买方原因不能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风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运输的,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输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因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难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7、2)标的物检验约定检验期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默认为合格。未约定检验期的:保质期或2年取短者(不中止/断),出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不合格的,为无限期。(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主物解除,从物也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影响。数物中一物不符约定,仅解除该物(分离明显受损,则数物均解除);分批交付:一批不符合约定,该批解除,同时看影响到多少批次,受影响的均解除,其他批次不受影响不解除(影响到今后,则今后批次解除;影响全部,则全部解除)。2.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至少3期,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两个选择:可要求一并支付或解除。解除应返

28、还财产,支付使用费。凭样品买卖合同实际交付物不受样品品质限制,要符合通常标准。试用买卖合同期间约定一民法典定一出卖人确定。视为购买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不属于试用可退还或调换、约定试用符合条件需购买、第三人试验认可需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性质:要约邀请。对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具体确定且对房屋价格影响重大,视为要约,内容即使未载入合同,依然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合同效力:预售许可必须有(无此证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预售证合同有效);登记备案可以无。法定解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延迟交房或延迟交房款催告后3个月未履行、登记期限满1年因出卖

29、人原因无法登记。贷款合同未成立,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贷款合同相应解除。【知识点10】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鼓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资产毁损,承担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下列除外:A附义务赠与,存在瑕疵时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B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合同撤销任意撤销:转移前可撤销(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及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法定撤销:无论转移与否,无论救灾扶贫与否,满足条件,均可法定撤销。1 .赠与人撤销(忘恩负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侵害未死)。受赠人对赠与人有

30、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提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2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恩将仇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提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知识点11】借款合同1 .合同效力金融机构之间: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提供借款时成立)。2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

31、回、解除合同。(3)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扣除,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付息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1年,本息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每届满1年支付1次利息。(5)还款期限:提前偿还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另有约定除外)。3 .民间借贷合同(1)合同效力: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企业向职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原则上有效,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集资、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特殊情况除外。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利息、利率、逾期利息利息没有约定:全部视为无息。约定不明:自然人借款视为无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

32、结合交易方式及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有约定:按约定,但约定利率N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约定,但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分情况: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主张参照当时1年期LPR标准计算。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主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应4倍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e(3)法定代表人责任企业名义借贷用于个人出借人可以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个人名义借

33、贷用于企业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知识点12】租赁合同1.一般租赁合同相关事项具体要求合同期限定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民法典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提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出租人未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出租人负担。添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可要

34、求赔偿或恢复原状。转租出租人同意: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金支付支付期限:参照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期限。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同样买卖不破租赁,而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购买(只有房屋租赁才有优先权)。合同无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提示:一审终结前消除无效因素,则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不可请求支付租金,但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优先权通知时间:一般情况,1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35、视为放弃。通知后果: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住人承租任租赁期内死亡,生前共同租赁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知识点1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索赔权: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合同时,承租人索赔,出租人协助。索赔期间需付租金。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可主张减轻租金。风险:灭失风险承租人承担,出租人继续要求支付租金,另有约定除外。维修: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损害赔偿:伤第三人,出租人无责。财产归属出租期间归出租人,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出租期满: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依民法典任不

36、能确定,归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限满,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展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约定租赁期限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等致使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给予合理补偿。合同解除出租人解除权:出租人有下列之一,可解除。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未按约定付租金,催告依然不付;约定不明时,欠租金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15%;违约致使合同目的难实现。承租人的解除权:出租人原

37、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用、使用租赁物。承揽人可为多人,多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交由第三人主要工作,需定做人同意;辅助工作,无需定做人同意。承揽人T定做人承担责任解除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知识点15】建设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处理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资质);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的(借资质);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程序不对)。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需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a维修后合格,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b维修后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

38、.分包转包(1)分包的四个条件: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2)转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垫资垫资本身: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利息:有约定:按约定,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无权请求支付利息。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优先受偿优先权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买受人。【知识点16】委托合同:人身性质不适用费用与报M委托人应预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因不可归责于

39、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另有约定除外)。损失赔偿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才要求赔偿损失。【知识点17】货运合同解除权货交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权。无需赔偿不可抗力(运费:未收不收,已收退还);货物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知识点18技术合同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 .技术后续改进: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Q)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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