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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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2日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2023年12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发展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权益维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产业工人队

2、伍,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的职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业工人,是指与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生产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三条产业工人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兼顾职工与企业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产业工人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产

3、业工人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教育、司法行政、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第五条工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相关领域的产业工人服务工作,代表和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产业工人服务各项措施,保障产业工人参与民主管理和获得技能提升、职业发展、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奉献精神和奋斗品质的宣传,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建设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新闻媒体

4、应当宣传报道产业工人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对侵害产业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投入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表扬奖励、困难救助等产业工人服务事项。第二章职业发展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工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立产业工人创业创新激励机制,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工人培训计划,采取鼓励产业工人参

5、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的激励措施。企业应当加大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的投入,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第十一条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和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或者产教融合学院,共建专业。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前款方式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毕业证书、结

6、业证书的颁发,企业的招工承诺以及学生的就业意向等内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报送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委托培训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失业的产业工人提供再就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产业工人应当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企业应当为转岗的产业工人提供转岗培训,或者为其参加转岗培训提供经费支持。第十四条符合评价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第十五条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激励。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可以按照本单位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人

7、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为企业自主评定职业技能等级提供帮助和指导。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结果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和产业工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第十七条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实施细则,促进职业技能等级与技术职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互通互认。第十八条

8、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鼓励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产业工人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的,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竞赛获奖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企业内部岗位使用、确定劳动报酬等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工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产业工人服务水平。市、县(区)总工会应当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职工文化、困难救助等方面为产业工人提供服务。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定期在政府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新行业和企业用

9、工需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紧缺型职业(工种)等信息,畅通产业工人流动渠道。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档案,免费为产业工人和企业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产业工人创业创新活力。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高技能产业工人合理确定薪酬。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素质产业人才,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和企业发放产业人才岗位补贴、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技能工作室补助,为高技能产业工人在健康管理、子女上学、研修交流、休假疗养等方面提供服务。产业工人参加列入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10、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证书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高技能产业工人住房需求纳入人才安居工程,并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为高技能产业工人提供住房保障。第二十五条鼓励产业工人参与设备改造、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活动。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开通项目申报渠道,在项目立项、经费支持、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工会应当积极在产业工人中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的创新活动,并对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办职业学校应当在技术

11、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第二十六条产业工人取得的创新成果依法或者按照约定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被授予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产业工人奖励。企业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的,应当依法向产业工人支付报酬。第四章权益维护第二十七条产业工人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上级工会可以指导、帮助产业工人建立工会。第二十八条产业工人有权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产业工人的意见,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九条注重从产业工人队

12、伍中推荐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注重推荐优秀产业工人代表,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挂职或者兼职。第三十条企业与产业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产业工人各执一份,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由产业工人持有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用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产业工人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产业工人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

13、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产业工人的工资。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实现社会保险的应缴尽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发生离职、失业、再就业等情形时为其提供接续、转移社会保险缴纳关系的服务。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为从事有健康风险岗位工作的产业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防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产业工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障产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履行劳动安全、健康保障义务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

14、四条工会应当就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依法组织、代表产业工人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形成协商意见。第三十五条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就业地享有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权利。第三十六条产业工人属于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产业工人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的产业工人。第三十七条产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经济困难的产业工人和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产业工人,可以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市、县(区)总工会依法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产业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为追讨欠薪的产业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三十八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为产业工人提供服务纳入工作范围,参与解决产业工人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纠纷。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面向产业工人的普法宣传工作,帮助产业工人提高权利意识,了解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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