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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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从府规(202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

2、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12023)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土地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同一征收土地项目的征收土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至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专用账户,按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由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3、对补偿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项应当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财政、农业农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土地情况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发证信息为准,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如现状调查与发证信息不一致,依程序对所有权确认登记发证信息进行更正后实施补偿。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成片青苗及水产养殖品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价为2万元/亩,被征收权利人在规定补偿登记期限内完成青苗及水产养

4、殖品包干补偿登记手续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如被征收权利人不同意采取包干补偿方式,则按现状调查数据,依据批准的青苗补偿或水产养殖品搬迁标准进行清点补偿,不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宅前屋后、路边等零星青苗,可依据批准的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清点补偿,亦可依照成片青苗包干补偿。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依据批准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已实施补偿的,其占用土地不再予以青苗补偿。(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相关权利人之间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

5、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后,可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至相关权利人。(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由被征收权利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和处置。逾期搬迁的,视为放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价值确高于批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标准的,或者未明确补偿(搬迁)标准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评估机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收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

6、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涉及评估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等基础数据需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权利人、测量机构和评估机构五方共同确认。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三、房屋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依照省、市、区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四、提前交出土地奖励为鼓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征地工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的期限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相关手续的,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交出土地奖励。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乘以完善批后实施土地面积

7、给予被征收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前交出土地奖励;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乘以完善批后实施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提前交出土地奖励。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移交,或未及时配合完成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相关手续的,不给予提前交出土地奖励。五、留用地(一)留用地指标核定留用地指标核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区规划资源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二)留用地指标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实地留地等方式兑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地留地兑现指标的,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

8、空间规划,优先在本村内选址。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优先采取折算货币方式兑现。(三)留用地(实地留地、置换物业)指标返租征地项目完成批后实施手续,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交付土地的,如属于政府原因未能在两年内兑现留用地指标的,可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兑现的留用地指标进行按年返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配合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未能在两年内兑现留用地的,不进行留用地指标返租。留用地指标返租时间自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满两年之日起,至区规划资源分局通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供地或物业移交手续之日止。留用地指

9、标返租不分土地用途,按本区留用地租金标准执行。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签订农村集体留用地返租合同的,按原返租合同约定执行。留用地指标返租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纳入相应地块的征收成本。六、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一)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一并补偿的书面申请,经认定后予以补偿。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一、二点规定对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予以货币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不购买被征

10、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待完善用地手续再核定留用地指标及购买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二)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认定申请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面积不超项目征地红线总面积10%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如超过征地红线总面积10%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后,牵头会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土地征收组织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认定后补偿。(三)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管护一并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界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留存,补偿后按土地原用途(现状)进行围蔽管护,不得产生违法用地。七、附则本办法施行前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用地批复的,按原有规定办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我区已出台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从化区留用地折算货币和租金标准表附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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