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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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2023年10月2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是指以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房屋为主,且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屯)。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以下简称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

2、政府应当建立村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村寨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更新和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第三条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以及更换、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支持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下同)建设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个人自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鼓励村民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村寨消防公益事业,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帮

3、扶、宣传教育、火灾逃生自救演练等村寨消防安全辅助工作。第六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二)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推广智慧消防等信息技术在村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六)制定村民购买家用消防器材补贴政策。第七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

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二)根据村寨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结合农村坡会等重大活动的需要,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者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警示标志,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五)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第八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市、村寨所在地的县消防救援机构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牵头开展消防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消防安

5、全检查,并依法进行监督;(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四)提供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第九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防安全工作;(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村寨所在地中小学校教育的范围,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村寨所在地中小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四)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和城乡

6、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民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二)建立巡寨喊寨工作机制,配备巡寨喊寨员,发现火情立即报警;(三)督促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志愿消防队以及村民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四)督促实施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内容;(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可以根据防火安全公约对消防安全

7、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公布;(六)配合落实消防安全联防机制,合力开展互助互救;(七)建立消防档案,明确专人管理。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防火技能,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二)建立健全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三)熟悉道路、水源等情况,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四)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五)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

8、原因调查、火灾损失统计、处理投诉举报;(七)按照要求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第十二条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制定消防规划时,应当将村寨消防规划作为重要内容,包含村寨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第十三条在村寨开设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规范设置消防设施。第十四条村寨公共消防水源建设项目,由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建设。村寨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寨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

9、然水源地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以及天然水源的,应当按照村寨规模和村民居住密度合理设置消防水池,高寒地区村寨的消防水池还应当具有防冻功能。第十五条村寨中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配备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并由专人负责进行保管维护,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第十六条市、村寨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寨防火提升改造,改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村寨中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保证初起灭火需

10、求。加强村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木结构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第十七条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划分消防联防协作区,成立联防小组,并开展下列活动:(一)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防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二)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防协作区消防联合演练;(三)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发生火灾时,联防小组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各成员应当协同配合,全力扑救火灾。第十八条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建立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

11、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村寨平面图、消防通道平面图、消防水源分布图、村寨消防设施分布图等;(二)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等信息;()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安全公约;(五)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六)消防技能培训、消防安全演练记录以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情况。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村寨发生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引发火灾的人、火灾现场人员、起火场所的负责人负有立即报告火警的义务。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火灾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村寨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专职

12、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二十条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志愿消防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影响村寨消防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池、给水管网等消防设施、器材;(二)在防火间距内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物;(三)堆放可燃物未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四)在未经不燃材料硬化的灶台、火塘上使用明火;(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气线路保险丝,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村寨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内容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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