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制度.docx(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由卫生部门负责,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结合我市卫生、安监的职能分工,我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实施备案。一、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二、备案原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按照“两个阶段,两次备案”的原则。即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分两次实施备案。三、
2、备案阶段:(一)项目建设阶段1 .按规定组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 .按规定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二)竣工验收阶段1 .按规定组织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 .按规定申报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四、备案内容(一)项目建设阶段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申报表(1份);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1份);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5 .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1份);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1份);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修改说明(1份);8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建
3、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审核意见(1份)。(二)竣工验收阶段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申报表(1份);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1份);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1份);11 卫生部门关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意见(1份)12 卫生部门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五、备案时限(一)建设项目单位在完成各阶段最后一项工作的30天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报。(二)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备案材料后予以确认,给予建设项目单位备案回执。六、备案受理分工(一)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市直接监察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报告的备案工作。(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辖区内除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设项目,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后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均需备案。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