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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听课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课堂教学的基础地位,通过听评课营造重视教学、关心教学、支持和服务教学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各级领干和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检查教学情况、发现教学问题、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听课范围(一)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重点是青年教师、新开课教师、新入职教师、教学满意度偏低的教师所授课程。(二)二级学院听课人员以听本院开设的课程和其他学院教师承担本院学生的课程为主。第三条听课人员(一)校领导。(二)教务处、学工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三)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四)二级
2、学院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正副主任。(五)教师及其他教学管理人员。第四条听课要求(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其中思政课不少于1课时。(二)教务处、学工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三)二级学院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四)教学督导依据教学督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五)教师及其它教学管理人员,依据二级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六)听课人员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干扰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第五条评课与反馈(一)听课人员应对标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
3、要求,根据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采用合适的方式评课和交流。(二)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典型经验,或者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情况到相关部门。(三)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定期召开听课情况反馈会。第六条听评课管理(一)教务处负责印制并发放听课记录本(表)。(二)校领导、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及其它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归档管理。(三)学工处负责人的听课记录由学工处归档管理。(四)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领导、校级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归档管理。(五)二级学院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正副主任、院级教学督导、教师的听课记录由所在二级学院归档管理。(六)学校不定期对全校听评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二级学院的听评课情况纳入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考评;教师的听评课情况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八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