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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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一、案例简介11月1日13时许,货车驾驶员王涛(系化名)在行驶途中听见车辆异响,下车检查时不慎跌落受伤。雇主报警后即送王涛至就近卫生院检查。因伤情严重,卫生院建议到县人民医院检查,雇主当即带王涛前往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王涛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椎继发性椎管狭窄,其于11月10日接受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椎管减压术,前后共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王涛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涉案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投保有驾乘人员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驾驶、乘坐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仅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装卸货物)时发生意外,致使被保险人遭

2、受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死亡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迟延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3日后,王涛告知保险公司事故情况,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为由拒赔,王涛遂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王涛作为驾驶员,听到车辆有异响下车查看,系维护车辆继续运行、保障运输安全的正常活动,故王涛跌落致伤为保险事故,申请保险赔付属合理诉求。中华人民共

3、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王涛受伤后及时到附近卫生院就诊,因病情严重当即转至县人民医院,病历完备、治疗过程连续,在病历中亦载明系在货车上跌落,因事发突然,并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但王涛的受伤经过、伤情、损伤程度等有报警记录、住院病历、诊断

4、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并未影响保险人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某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理赔金,对王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共计IL7358万元。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一)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5、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案例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因客观情况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却并未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仍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涛虽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并非故意隐瞒事故,其在紧急就医情形消失后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报警记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其伤情情况,未影响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的确定,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理赔。法官提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当在紧急情形消失后及时告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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