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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
2、施细则。(三)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四)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3、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资金使用范围(五)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2 .农业社会化服
4、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3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4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5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6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
5、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六)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七)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三、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八)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
6、,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九)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十)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1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2 .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
7、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因素和任务因素可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十一)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十二)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
8、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四、资金使用和管理(十三)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十四)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十五)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彳壬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9、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十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五、绩效管理和监督(十七)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
10、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11、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十八)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十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二十)各级财政、农
12、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十一)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六、附则(二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二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附件6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13、及标准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
14、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X60%)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各地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贝林示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头雁”项目培育人数X相应补贴标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
15、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l.5%+续担金额.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金额.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l%)补奖系数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