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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港镇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建引领、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帮扶”原则,充分发挥区域化党建平台作用,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对未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或各项帮困政策覆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帮扶资源,多种形式缓解我镇困难群众的急、难、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帮扶范围老港镇
2、户籍家庭成员,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镇户籍家属(配偶和子女)。三、帮扶形式及标准(一)个案帮扶针对辖区内暂时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1 .医疗帮扶我镇户籍居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实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帮扶,具体根据家庭类别分为:(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门(急)诊费用,对自负余额超过100O元的部分按比例分级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
3、扶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每人帮扶总额当年度不超过5000元)。住院治疗自负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经新区帮扶后,普通门诊自负余额,满100O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7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住院及门诊自费费用,满5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6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10万元)。(2)重残无业对象住院及门诊自费费用,满5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
4、帮扶6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10万元)。(3)城乡低收入家庭门(急)诊费用,对自负余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比例分级给予一定的帮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6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每人帮扶总额当年度不超过5000元)。住院治疗自负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6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经新区帮扶后,普通门诊自负余额,满100O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60%(全年个人累计
5、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住院及门诊自费费用,满5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5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10万元)。(4)新区困难户住院治疗自负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3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1万元)。经新区帮扶后,住院治疗(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自负余额,满3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5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住院及门诊自费费用,满5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
6、扶4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10万元)。(5)其他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自负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满3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4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普通门诊自负费用,满3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6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5万元)。住院及门诊自费费用,满5000元(不含)以上的超额部分,帮扶30%(全年个人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8万元)。同时,对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院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肾移植、肝移植等脏器移植治疗手术且手术成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保险理赔
7、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对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仍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当年度给予一定的帮扶。其中,低保家庭成员帮扶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帮扶不超过2万元;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不超过1万元。以上对象在新区帮扶政策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老港镇帮扶低保家庭成员2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1万元,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5千元。2.教育帮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权益保障部门予以支持帮扶),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在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分类帮扶,具体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公办学校),就读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第一
8、学年6000元、后续3000元/学年的标准给予教育帮扶。就读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的:按照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教育帮扶;就读幼儿园的,按照每学年100O元的标准给予帮扶。3.其他突发困难帮扶对因遭遇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意外伤害等原因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且无责任方赔偿或责任方无力赔偿,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经临时救助、社区综合保险理赔及各类保险赔付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大困难大补、小困难小补”的原则,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困难帮扶,每例全年累计帮扶总额不超过3万兀。镇设立紧急救助专项金,如遇特殊应急情况可实施先行救助,标准不超过
9、2000元。(二)项目帮扶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对象,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1 .节日帮扶(1)结合区、镇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通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各种社会帮困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余额按低保家庭90%、低收入困难家庭70%、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50%、其他家庭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帮扶,最高帮扶金额不超过8万
10、元;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其困难程度分别给予每户500、1000、1500元的一次性帮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实物帮扶;对部分特困家庭给予一次性节日助困;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包含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实施春节一次性帮扶,即扬帆工程:对6周岁及以下的幼儿,按照3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7-12周岁的儿童,按照5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13.15周岁的少年,按照8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16-18周岁的青少年,按照1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帮扶。(2)对三年内退出低保的困难家庭给予春节节日补助,标准为500元/户o(3)对支内、支疆回沪生活等困难对象给予春节节日补助,标
11、准为1000元/户o(4)对各村居下拨一次性临时补助资金,按各村5万元、滨海居委3.5万元、老港居委2万元、宏港苑1万元、丽港苑1万元标准下拨。具体帮扶对象为享受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困难或政策未覆盖但实际有困难的人员,名单经村居两委班子讨论、村居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社会化发放。2 .实施医疗投保补助为提高我镇户籍居民医保参保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综合帮扶渠道开展投保补贴。具体分为:(1)城乡低保家庭中年龄在19-59周岁且不享受粮油帮困人员自主参保,在享受政策补助后,仍需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予以全额补助。(2)残疾人自主参保的,在享受政策补助后,仍需个人缴纳
12、部分费用的,予以全额补助。(3)其他自主参保的对象,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予以全额补助;50周岁以下的,个人出资150元,其余部分全额补助。3 .大病帮扶(1)由镇出资购买大病首诊及综合救助保险,提升老港辖区民生保障水平,减轻因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个人及家庭经济负担。(2)对具有本镇户籍,并在当年度内获得老港镇“大病首诊”保险理赔的对象,开展大病首诊专项救助:当年度内获得老港镇“大病首诊”保险理赔的所有对象,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当年度内获得老港镇“大病首诊”保险理赔的困难人员,增加相应困难补助,具体如下:符合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残无业、特困供养人员,一次性给予15000
13、元困难救助;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人员,一次性给予1500。元困难救助;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困难救助。4 .家庭学习环境微改造根据我镇困难家庭现状和实际需求,按照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一个家庭只改造一次),对困难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学生的学习环境进行微改造。同时,对往年已完成学习环境微改造的困难家庭,进行定期跟踪帮扶服务,每年每户一次性帮扶资金不超过100O元,用于维护困难家庭学习环境。5 .双向认领项目发挥党建平台作用,强化党建引领,积极探索双向认领工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6 .社区救助顾问项目
14、(1)建立健全社区救助顾问机制。以“政府+专业机构+顾问”为服务主体,以“整合+链接+陪伴”为核心,解决困难群众救助帮扶供需对接“最后一公里”问题。(2)打造社会救助顾问专业团队。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救助顾问”服务点,配备社区救助顾问不少于2名,在各村居家门口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救助顾问”服务点,各配备社区救助顾问1名。7 .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项目配合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开展社区医疗帮困卡、“爱心传递义务家教”项目、“爱心助老”项目等。(三)特定帮扶根据特殊困难对象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需要加大力度给予特殊帮扶的,经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综合帮扶专项
15、资金,切实开展缓解其特殊困难的帮扶服务。四、资金保障(一)资金来源综合帮扶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扶持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办法。1 .政府资助;2 .环境专项资金;3 .每年“联合捐”中筹措的资金;4 .受委托,用于特定对象的专项帮扶资金;5 .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资助;6 .其他合法收入。(二)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中所列经费的支出均由镇资金承担。镇设立“综合帮扶资金”单独核算科目,并按指导意见中“分级设立、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将帮扶资金收入、支出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用款计划,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将资金额度拨付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救助专户。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把综合帮扶工作纳入我镇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配合区民政、财政部门对综合帮扶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二)加强制度和工作衔接,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切合我镇实际的有效帮扶形式和做法,适时成立相应的综合帮扶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市区标准执行。原关于印发老港镇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浦老府202185号)文件在本方案实施后废止。本方案由老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