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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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余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2020年修订)第一部分竞赛通则第一章竞赛办法第一条项目定义无线电测向,全称为业余无线电测向(英文名AmateurRadioDirectionFinding,英文缩写ARDF),是业余无线电的运动项目。无线电测向竞赛的基本内容是,运动员运用无线电测向接收机(简称测向机),通过徒步运动的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寻找到若干个隐蔽在竞赛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第二条竞赛组织1、竞赛组织包括竞赛组织机构和参赛代表队;2、竞赛组织机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赛事监督、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组成;3、代表队由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组成。运动员是按性别区分的个人。第三条竞赛项目无线电测向竞赛可设置

2、以下项目1、标准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2、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3、快速无线电测向竞赛4、定向猎狐竞赛5、阳光测向竞赛6、短距离定向猎狐竞赛7、无线电制作竞赛8、无线电测向机设计竞赛第四条安全1、运动员应充分认识无线电测向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按照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要求购买保险,承担赛事风险;2、主办方应在制定竞赛规程时说明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未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3、竞赛规程应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体检合格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4、组委会应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

3、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赛场中应配置医护设施及人员,确保运动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5、组委会在选择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能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6、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线路等决定。在高温湿热气候条件下,应缩短比赛的规定时间,调整线路难度;7、场地裁判长应在线路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危险的区域和路段;8、赛区边界或者危险区域、禁区、不能穿越的地形等等应在地图上得到标注并在赛前

4、公布或说明。必要时应在实地设置警示带标识、派设安全监督人员值守。运动员不得进入、通过或穿越这样的地区、地段或者地形;9、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位于竞赛终点区的赛事中心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赛事中心报到;10、在本队运动员尚未全部到达终点之前,领队或教练员必须在终点等候。如果有运动员超过规定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赛事中心报告。第五条竞赛场地1、在赛前选定足够的竞赛场地,并由隐蔽电台裁判长负责在竞赛地图上标明起点和终点的位置;2、在竞赛开始前12小时内,由隐蔽电台裁判长和总裁判长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布台方案;3、在特殊情况下,总裁判长

5、有权临时改变竞赛方案。第六条竞赛线路1、竞赛线路应符合本规则各项目和组别的要求,应能检验参赛者的无线电测向技能、定向越野和奔跑能力;2、竞赛线路长度以从出发线开始按最佳顺序通过各电台直至终点线的直线距离计算;3、竞赛线路的总爬高量是指从出发线开始至竞赛终点止的最短有效路线上高程增加量的总和。最佳路线总爬高量不应超过线路总长度的6%;4、分配给各组别的竞赛线路总长度的定义是该组别竞赛线路长度加10个总爬高量之和。第七条赛前预习赛前应组织运动员试机或预习,并展示和试用竞赛器材用品。预习中电台的频率应为竞赛中使用频率;所使用的计时设备应为竞赛中使用的设备。第八条竞赛起点1、竞赛起点区是比赛开始前运动

6、队集结和运动员开始比赛的地方。竞赛起点区设有预备区、检录区、准备出发区、出发线和出发跑道,视情况设置参观区;2、根据项目细则要求,在准备出发区附近设置集中存放测向机的场所。代表队到达起点区后,应根据要求先将测向机存放于指定地点,然后进入预备区;3、预备区为封闭性区域,并便于运动员做准备活动和休息;4、代表队及随队人员进入预备区后不可擅自离开。经允许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须在规定的地点停留;5、代表队及随队人员进入预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不得用测向机测听信号;6、起点裁判长在预备区宣布比赛规定时间、各组别应找电台台号等信息,公布出发顺序表及其它与本场竞赛有关的事项;7、运动员经起点裁判员传

7、唤检录后进入准备出发区,在获得出发指令后越过出发线,经出发跑道进入竞赛区域;8、出发跑道不长于250米,终端应有明显标志。若提供2条或2条以上出发跑道时,各出发跑道终端之间及与出发线之间应相互看不见;9、同组别运动员应使用相同的出发跑道;10、代表队由起点到终点的转移,应在组织方安排下有序进行,不得擅自行动;11、运动员离开起点后不可返回起点区域。只有当运动员无法到达终点时,方可返回起点区。第九条隐蔽电台的放置1、应细致地选择安放点,注意避开可能产生电磁干扰的物体和环境影响;2、确保发射天线和电台连接良好、牢固架设。在整个比赛期间不可改变天线的设置状态。地线的安放不应对运动员奔跑产生影响;3、

8、每个隐蔽电台均应有专人看护;4、隐蔽电台应放置在运动员可以接近或不易触碰的位置,但应顾及到运动员的安全和电台的安全。还应考虑到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尊重电台所在地的产权人的权益;5、应尽量避免迎面过来的运动员被刚离开的运动员引导到隐蔽电台前的情况出现;6、隐蔽电台和终点信标台附近设置的点标(或称标志旗)是一个由3个正方形组成的三面体构成,每个正方形均以一条对角线为界,一半为白色,另一半为红或橙色。点标的悬挂高度为其下边缘离地面0.3至1.5米,在整个比赛期间不可改变点标的设置状态,运动员在抵达电台天线时应能看到点标;7、是否设置点标以及点标的尺寸和标注内容根据各项目细则确定。第十条竞赛终点1

9、、竞赛终点区包括终点跑道、终点线、成绩采集统计处、赛事中心、运动员休息区和参观区;2、终点跑道的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米,应有明显标志并考虑到运动员可能进入的方向。跑道两边有绳带警示标志,跑道终端是终点线。在采用终点信标台的比赛中,信标台及其标志旗和打卡器设在终点跑道入口旁边;3、终点跑道是运动员结束比赛前规定的必经路段。运动员寻找完隐蔽电台后,应按地图或信标台的指引经终点跑道入口进入并沿终点跑道到达竞赛终点线;4、终点线上设有终点打卡器,由运动员本人自主打卡计时;5、运动员到达终点后应立即到成绩采集统计处报到和读取指卡信息,然后进入休息区;6、成绩采集统计处和赛事中心设在终点线附近,并有明显标志

10、;7、运动员和代表队其他成员抵达终点后,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起点区;8、在本队完成比赛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9、在终点跑道入口设置有终点信标台(MO)的竞赛,则该台为必找台。无打卡记录则视为少找一台。第十一条记时打卡设备1、竞赛应以经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认可的电子打卡系统为主要竞赛信息记录系统;2、电子打卡系统包括记录运动员竞赛信息的电子芯片检查卡(即“记时指卡”)和将有关信息写入记时指卡的电子打卡器;3、记录有运动员基本信息的记时指卡在运动队员报到时分发;4、竞赛时,紧靠电台点标处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子打卡器,供运动员取得通过该电

11、台的凭证;5、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需主动将记时指卡接触电子打卡器(即“打卡”),使电子打卡器对指卡进行读写操作,提供过台凭证;6、运动员在打卡时要确认是否接收到了反馈信号。如果没有接收到反馈信号,指卡内不会留下打卡记录,即使打卡器中可能记录了指卡编号,该成绩仍然无效;7、当发现电子打卡器未能正常响应时,运动员应立即向守台裁判员示意,由裁判员记录其到达时间;8、运动员丢失指卡、使用非大会分配给本人的指卡者成绩无效;9、记时指卡无记录时,不计该台成绩;10、记时指卡清零、起点启动或终点计时不成功时,指卡所记载的成绩信息无效。第十二条竞赛时间1、规定时间是运动员必须完成比赛的时间段。规定时间应不分

12、组别。每场比赛的规定时间由场地裁判长决定,并由总裁判长批准。规定时间应在比赛之前公布;2、竞赛中,运动员从获得出发指令时起,到通过终点线时止,所用时间为该运动员的测向时间。测向时间超过比赛规定时间者,成绩无效。因犯规增加测向时间而超过规定时间者,不以超时论;3、采用电子记时系统时,竞赛时间以该系统的起点和终点计时器为准。每场竞赛前均应对电子打卡系统全部打卡器进行校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时间误差;4、竞赛时间的统计精度精确到秒,不足1秒忽略不计。第十三条竞赛出发顺序1、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可通过人工抽签方式确定,或通过计算机专门程序随机产生。采用人工抽签方式时,在仲裁成员的监督下,由总裁判长组织各代

13、表队进行;采用程序排序时,在仲裁成员的监督下,由成统裁判长协助起点裁判长执行;2、每场竞赛的出发顺序应分别抽签确定;3、竞赛出发顺序编排的原则是,来自同队同组别的运动员,不能在同批或相邻的批次出发。若出现这一情况,裁判长应进行调整;4、同组别各批次之间的间隔时间相等;5、为控制竞赛总时间,可由总裁判长确定增加每一批同组别(不同队)运动员的出发人数,以减少总出发批次;6、竞赛出发顺序表应在竞赛前公布,并为先出发的运动员留有足够的准备时间;7、非正式参赛的运动员应在最后一批正式运动员出发之后相隔10-15分钟出发。第十四条人工抽签编排出发顺序的方法1、各代表队通过抽签方式各获得一张签条。每张签条上

14、均按照该队各组别运动员人数核配相应数量的出发批数。教练员将各自队员的姓名填写在每个出发批数后面的空格内。起点裁判长综合各队签条内容产生出发顺序表;2、每张签条上的出发批次用”等间隔编排法”确定产生,其基本方法是:根据竞赛规程,确定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最多允许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的不同组别数Io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的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的间隔批次B=171(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一)。根据A、B、P计算出抽签单上的出发批次。计算举例:某抽签单签号为N,同场竞赛有3个组别,每一组别有3名选手,该抽签单上各组别的出发批次是:男子组: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T)批,选

15、手3第(N+2T)批。女子组:选手1第(N+B)批,选手2第(N+B+T)批,选手3第(N+B+2T)批。青年组:选手1第(N+2B)批,选手2第(N+2B+T),选手3第(N+2B+2T)批。当出发批次的计算结果大于P时,应取其与P的差值。计算举例:签号N=6,队总数T=6,同组人数=3,不同组别I=3,P=T*G=18,间隔B=2批男子组出发批次为6、12、18;女子组为8,14,20-18=2;青年组为10,16,22-18=4;此时女子组和青年组选手3的出发批次均大于P,故该选手的正确出发批次是(计算值一18)=2和4(批)。在以上计算公式中,如组别数增加,则第2项系数递增;如同组人数

16、增加,T系数递增。减少则递减。抽签单基本式样如下:答号第1号竞赛项目3.5MHZ标准距离比赛时间月日上午队名组别出发批次运动员姓名运动员号码成年男子12111成年女子62646青年男子113151青年女子163656教练员确认签名:抽签单样例说明:假设20个参赛队、4个竞赛组别、每队同组别参赛人数最多3人。第十五条出发1、运动员应按确定的出发批次与间隔时间出发。后面出发的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不能看到竞赛地图和正在出发的运动员所选择的出发路线;2、运动员在进入准备出发区后可获得竞赛地图对记时指卡进行清零操作,并在指定位置等候出发。在要求集中存放测向机的比赛中,运动员在进入准备出发区后方可取回自己的测

17、向机;3、起点线上设有记时指卡启动设备。运动员得到出发指令后,应在起点打卡器上打卡以启动记时指卡,并立即离开起点线开始比赛;4、运动员出发后应立即沿出发跑道前进,并可打开测向机测听信号。行至跑道终端后方可开始寻找隐蔽电台;5、除测向机故障外,运动员出发后不得在出发跑道上停留,也不得返回起点区域;6、在离开出发跑道前发现测向机故障,可请求换用自己的备份测向机,起点裁判长将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出发的前提下安排其从出发跑道上再次出发,但对该运动员所造成的影响自负;7、由于运动员本人原因而延误出发,可由起点裁判长确定其重新出发的时间,但应不对其他参赛者造成影响,且这些迟到运动员的测向时间从他们原来的出发

18、时间开始计算;8、非运动员本人的原因被延误出发,应给予新的出发时间。第十六条弃赛1、运动员在竞赛出发前因故不能参加竞赛时,可由领队或教练员向起点裁判长递交书面报告确认该队员弃赛;2、出发时间结束仍未到达起点者按弃赛论;3、弃赛等同于未参加该项比赛,这有可能对规定参赛人数的团体竞赛项目产生影响。第十七条退赛1、竞赛途中,运动员因健康原因或测向机故障、遗失号码布及记时指卡等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应立即就近向裁判员报告要求退赛。退赛的运动员需服从裁判员安排,不得私自离开赛场或给比赛造成影响;2、已经出发但超过比赛规定时间仍未能到达终点者按退赛论;3、退赛运动员本场成绩无效。第十八条竞赛地图1、应根据竞

19、赛项目细则使用竞赛地图;2、竞赛地图应按我国定向运动地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4016-2010)绘制和印刷。竞赛地图的比例尺由项目细则规定;3、竞赛地图应包含全部竞赛区域,包括起点、终点信标和所有电台所在区域。起点、终点信标、终点跑道和终点应清晰地标注在地图上。其中起点用一个三角形(CH/T4016-2010线路符号701)表示,终点信标用一个圆圈(符号702)表示,终点跑道用一段虚线(符号705)表示,终点用两个同心圆(符号706)表示。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需要在地图上标注其他电台所在位置时,电台位置也用一个圆圈(符号702)表示;4、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线路段和区域应

20、标示在竞赛地图上;5、竞赛地图应进行防潮处理;6、运动员到达终点应立即交回竞赛地图,否则本场成绩无效。第十九条运动员使用的器材1、每名运动员须自备相应波段的测向机参加比赛。测向机的型号及其天线的形式不限;2、测向机(包括备用机)不得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对10米及以外的其他测向机产生可听干扰,否则不得用于比赛。裁委会可以在竞赛前对任何运动员使用的测向机进行检验。第二十条竞赛号码布1、组织方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相同的号码布;2、每块号码布的尺寸不应大于25X25厘米,数字高度不应低于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见;3、运动员应将号码布分别佩带在前胸和后背的显著位置并将每块号码布的四角妥善固定I号码布不得

21、以任何形式裁剪、折叠或遮挡;4、出发前遗失号码布,应向起点裁判长报告并要求补发。非经起点裁判长认可的自制号码布无效;5、号码布是运动员在竞赛中的身份识别标志。出发时及竞赛中未正确佩戴者,裁判员可令其纠正,所耽误的时间由运动员本人负责。竞赛时未佩带号码布、遗失号码布或故意未按规定佩带号码布将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竞赛用电台1、竞赛中使用的无线电台(简称电台),包括隐蔽电台、终点信标台、快速测向控制台在内的竞赛电台和和保障裁判员通信联络用的电台。所有电台的性能指标及其设置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2、竞赛电台参数由各项目细则规定;3、组织方向裁判员提供竞赛场地内保障通信联络用的无线电

22、通信设备。这些通信设备不能对竞赛电台的发射和运动员的测向造成干扰;4、必要时,可在竞赛场地内设置运动员定位信息、视频图像信息等无线电收发信装置。这些装置的使用应得到赛事监督的批准,并在裁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且不能对竞赛结果造成影响。第二十二条公平竞赛1、所有参加无线电测向竞赛的人都应恪守公平和诚实。应该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尊重竞赛区域内的其他人;2、竞赛中,运动员应徒步寻找隐蔽电台,禁止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和除测向机外的任何通信工具;应独立完成赛事,禁止协助他人或接受他人协助;不得损害群众利益、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隐蔽电台的正常工作及其伪装;3、未经总裁判长允许,在竞赛期间代表

23、队所有人员都不得在包括起点区、终点区和比赛场地在内的竞赛区域内使用任何无线电通信设备;4、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并有义务接受赛前或赛后检查;5、裁委会对竞赛线路必需严格保密;6、不得进入竞赛组委会已宣布为禁区的地方进行探察或训练;7、竞赛时代表队所有成员和观众只能在指定地区停留;8、处于竞赛场地内的裁判员不能向运动员提供任何信息。对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也作同样要求;9、对于犯规的运动员,或者从犯规中受益的运动员,将视其犯规程度给予相应处分;10、裁判机构在执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贝I,不偏袒任何一方;11、对于违规的裁判员,将视其错误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第二章竞赛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24、竞赛组织委员会1、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是应届赛事的领导机构;2、组委会主要成员由竞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协商推荐产生,并应包括总裁判长和各代表队领队。第二十四条赛事监督1、赛事监督是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或主办方和承办方分别委派的官方代表,后者协助前者工作;2、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或主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也可由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兼任。承办方指派赛事监督不受地域限制;3、赛事监督应对保证赛事组织的公平性及与规则的一致性负责。如有必要,赛事监督可要求裁委会依实际情况行事并于实施前予以说明;4、赛事监督应与承办方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有关信息;5、发布有关赛事的官方信息应得到赛事监督的认可;

25、6、赛事监督发现违规或可能违规的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如有必要,可要求组织者取消某场比赛甚至赛事;7、赛事监督应于赛前对赛区进行监督性考察。考察计划应与指派机构和承办方取得一致。考察结束后应立即向指派机构提交考察报告,同时向承办方提交报告副本。所有检查和评估工作至少应在比赛开始两周前完成;8、赛前考察的基本任务包括:(1)考查、评估比赛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2)评估赛事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和环保方案;(3)批准比赛地点和比赛区域;(4)考察承办方的赛事筹备工作,评估食宿、交通、日程、预算安排,以及训练可行性;(5)检查地图质量,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9、赛事监督在竞赛前的监督检

26、查任务包括:(1)检查起点、终点、接力交接区的位置、设置和组织方案是否适当;(2)评估线路设计和布台方案的质量并提出修改建议,包括:,是否符合规则要求;,线路的安全性,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危险的位置是否得到适当处理;,线路的公平性;.难度是否适当;.线路的环保性,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得到适当的保护。(3)批准布台方案和竞赛实施计划。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人选由主办方和组委会协商确定,通常为3人或5人,呈单数;2、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对运动队的申诉进行裁决。第二十六条裁判委员会1、裁判委员会(简称裁委会)由总

27、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2、全国性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长应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或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选派,其中担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的裁判员应具有国家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资质,副裁判长应具有一级及以上裁判员资质。其他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长应具备相应级别的裁判资质;3、裁委会直接领导竞赛工作,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对竞赛过程中的犯规和抗议进行裁决,审核和确定竞赛成绩,保证竞赛规则和规程得到正确执行,使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运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和验证;4、裁判机构及人数: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裁判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起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场地裁判长

28、1人,副裁判长1人终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成绩统计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技术裁判员13人场地裁判员11人起点、终点和成绩统计裁判员8-14人。裁判机构的人数可以根据竞赛规模作适当增减。第三章裁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总裁判长职责1、遵循竞赛规则、规程,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2、负责裁判队伍的组织和分工,指导和管理裁判队伍;3、召开裁委会会议,制定裁委会公告文件;4、主持和领导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议,说明和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5、接受组委会领导,向组委会汇报工作,执行组委会的有关决定,协调裁委会和组委会各机构的工作,将裁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提请组委会讨论;6、协同赛事监督考察选择竞赛场地,制

29、定赛事实施方案;7、会同场地裁判长确定竞赛场地,制定布台方案,制定实施计划;8、竞赛前组织裁判校波及运动员试机;9、竞赛开始前,确定首批运动员出发时间;10、竞赛时主控裁判无线电通信网络,随时了解比赛进程;11、协调解决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突发性问题。如遇场地、天气等有碍竞赛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应立即会同赛事监督,商定应对措施直至中止竞赛,并设法召回已经出发尚未到达终点的运动员;12、根据运动员到达情况确定比赛结束时间,妥善安排超时未归运动员的收拢和电台撤收等工作;13、赛后及时汇总、裁决竞赛中犯规和其他问题,受理代表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14、审核、签署竞赛成绩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15、副

30、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必要时可兼任裁判长。第二十八条裁判秘书长职责1、裁判秘书长按照裁委会和总裁判长的要求,负责裁委会的日常工作,沟通各裁判组,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接收提供给裁委会使用的器材用品;2、负责裁委会文书工作,如起草文件、通知和会议记录等;3、发放和回收提供给各裁判组使用的器材用品;4、掌握竞赛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代表队报到及运动员资格审查;5、确定获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名单,协助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协调编印成绩册。第二十九条起点裁判组职责1、起点裁判长领导起点裁判组,负责竞赛起点工作;2、申领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竞赛器材用品和需在起点发给运动员使用的竞赛卡片或

31、电子记时指卡、地图等用品;3、协助总裁判长组织人工抽签,或在成统裁判长协助下进行计算机程序抽签。根据抽签结果编排运动员出发顺序表;4、负责印发或公布出发顺序表;5、起草在起点公布的比赛注意事项并报总裁判长审批。公告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定时间、预计首批运动员出发时间、运动员出发顺序、各组别应找电台及顺序等规则和规程要求公布的内容;6、负责起点区域的场地布置,妥善安排待出发运动员的热身、休息场所;7、指挥代表队进入起点区域指定地点,以口头和公告牌的形式宣布比赛注意事项,安排代表队领队、教练员及其他非参赛人员从起点转移到终点或其它指定地点等事宜;8、适时进行运动员检录、根据规则要求发放竞赛地图,督促运动

32、员进行指卡清零等出发前准备工作,组织运动员有序出发;9、对电台信号进行全程监听并记录其工作情况,对循环工作的电台还应准确记录其每轮工作的时间(精确到秒),发现电台工作异常,需立即向总裁判长和场地裁判长报告;10、运动员全部出发之后,应及时将实际出发人数报告给终点裁判长;11、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之前,应安排人员在起点区留守,接收可能返回起点的退赛运动员。第三十条场地裁判长职责1、负责对场地裁判进行培训和分工,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2、和总裁判长一起选择起点、终点和比赛场地,负责设计比赛线路;3、每场竞赛均制定两套以上的布台方案,设计各组别比赛难度,计算各组别比赛线路有关数据及各

33、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制定实施方案并与总裁判长商定;4、经总裁判长同意,适时向起点裁判长提供足够数量的竞赛地图;5、负责各隐蔽电台的到位、天线和地线的架设、电台的调试以及点标、打卡器的定位和设置。在电台循环工作的比赛中,负责各台工作时间和比赛时间同步;6、比赛中保持与各场地裁判员的联络,监听电台信号,随时掌握电台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电台出现的问题;7、按照总裁判长的要求指挥撤收电台、回收场地竞赛器材,协助收拢中途退出比赛的运动员;8、赛后负责向裁委会汇报场地裁判组记录的运动员过台和犯规情况。1、在竞赛中值守隐蔽电台,保证电台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对分配给自己管理和操作使用的器材的安全负责;2、按

34、要求到位和架设隐蔽电台。电台和点标及记时器、打卡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则。按要求发出电台信号并注意监听,发现异常应迅速排除并立即向场地裁判长报告;3、比赛中保持电台和记时系统始终处于比赛开始时的状态,电台、天线、点标和打卡设备不被移动和改变;4、记录通过本台的运动员号码和到达时间,监督和记载运动员的犯规行为;5、根据裁判长要求协助搜寻、收留超时和退赛的运动员并及时报告终点;6、注意守听和执行总裁判长及隐蔽电台裁判长的指令,按要求报告电台工作、运动员过台和犯规情况,按指示撤收电台;7、比赛中应该保持沉默,衣饰应不引人注意,不能帮助运动员接近电台,不能向运动员提供任何信息及其他帮助,不影响运动员正常

35、比赛;8、场地裁判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对当事运动员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在比赛结束后将犯规记录以书面方式交裁委会:(1)未按要求佩带号码布;(2)讲话或其他涉及协助他人的行为;(3)故意触碰隐蔽电台及电台伪装、天线;(4)移动改变点标和打卡器位置;(5)以肢体接触的方式有意阻挡他人找台和打卡;(6)损害环境和他人财物;(7)其它犯规行为。第三十二条终点裁判组职责1、终点裁判长领导终点裁判组,全面负责竞赛终点工作;2、申领并检查落实终点所需竞赛器材用品;3、负责终点跑道、终点线及终点各区域的布置及终点信标台的架设和正常工作;4、在采用电子记时系统时,保持终点记时装置正常运行。在采用人工记时时

36、,准确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线的时间(精确到秒)及其号码,回收竞赛卡片并送交成绩统计裁判组。在使用地图的比赛中,负责回收竞赛地图;5、引导运动员在到达终点后立即到成绩采集统计处报到;6、维护终点区域秩序,监督和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的情况和可能的犯规行为;7、及时向总裁判长汇报已到达终点运动员人数等情况;8、组织、安排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其他人员休息、参观或乘车返回住地。第三十三条成绩统计裁判组职责1、成绩统计裁判长领导本组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参赛人员信息,对竞赛成绩进行统计、审核和公布;2、协助起点裁判长进行出发顺序抽签和编排运动员出发顺序表;3、竞赛中,在终点设立成绩采集统计处,采集运动员记时指

37、卡记录的竞赛信息,负责现场成绩公布工作;4、负责对竞赛成绩进行统计和计算,并及时送交总裁判长签发公布;5、向裁判秘书长提供竞赛成绩册样本。第三十四条无线电制作评比裁判组职责1、无线电制作裁判长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负责竞赛组织和制作结果的评审;2、根据规程要求和比赛规模提出竞赛实施意见,准备所需器材;3、负责制作竞赛场地供电线路及其它器材的布置,确保用电安全;4、对制作成品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成绩统计裁判长。第三十五条技术裁判组职责1、根据规程要求检验测向机的辐射度和发信设备的技术指标;2、负责理论试卷的命题、理论考核的组织和判卷工作;3、对不合格的测向机或发信设备应要求限期修理并进

38、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设备禁止在竞赛中使用。第四章代表队第三十六条领队职责每个代表队应有一名领队。领队是代表队的负责人、官方代表,主要职责是:1、带领本队成员执行竞赛规则、规程和有关规定;2、对本队的安全教育、纪律管理以及本队运动员健康检查、避险投保等工作负责;3、与裁判委员会及组委会各部门保持联络,将有关通知和决议及时向本队传达;4、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凡与成绩有关的意见,应在公布成绩后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5、在有争议或抗议发生时代表本队与竞赛组织机构进行交涉。第三十七条教练员职责每个代表队至少应有一名教练员,领队或运动员可兼任教练员。在有多名教练员的情况下,应

39、指定其中一人为主教练。同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参赛单位的教练员,不能同时兼任其它参赛单位的教练员,教练员的职责是:1、协助领队工作;2、对运动员进行技术指导;3、与裁委会保持联系,对本队运动员报名信息的准确清晰负责,对本队运动队的竞赛出发及其他技术安排负责。第三十八条运动员职责1、运动员须根据规则和规程的要求,按年龄和性别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同一名运动员可以参加同一组别多个项目的比赛,且仅可代表一个单位参赛;2、运动员应遵守竞赛规程、规则以及赛会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尊重他人,服从裁判,诚实守信,公平竞赛;3、运动员应了解并承担竞赛可能存在的自身风险;4、竞赛中应使用符合本人竞赛波段的测

40、向机;5、竞赛中必需使用组委会配发的记时指卡在打卡器上准确打卡,以证明自己已经找到了这个电台;6、需自主完成他们在通过起点、电台及终点时的打卡操作,并为打卡成功负责,漏记不计成绩;7、通过终点线后,应立即到成绩采集统计处报到,主动交验记时指卡,并前往裁判指定的区域休息,不得再度进入竞赛场地和起点区,不得影响比赛;8、运动员应服从裁判员的裁定并根据要求立即予以纠正。对裁定有异议时应先执行,同时或事后提出抗议。第五章犯规和处罚第三十九条运动员或代表队其他成员违反竞赛规则时,裁判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或代表队以警告、增加测向时间、取消一台或数台成绩、取消一场竞赛成绩、取消竞赛资格及不同年

41、限禁赛等处罚。除禁赛处置外,所有处罚决定均应经总裁判长签署后予以通报和公布。第四十条取消竞赛资格的处罚决定应报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备案。其中对于违规情节恶劣的,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给予当事运动员停止一年或若干年参加比赛资格的处罚,并限制受到取消代表队竞赛资格处罚的单位在若干年度内的竞赛报名人数。第四十一条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要追究教练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参与、怂恿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应上报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半年、一年或若干年带队参加全国比赛资格的处分。处于禁赛期的教练员不得随队参赛并进入

42、比赛区域。第四十二条运动队随队人员违规或对竞赛造成影响,要追究领队的责任,并视情给予运动队相应处罚。第四十三条带跑是指已经经过多个隐蔽电台位置的运动员,或其他非参加本场比赛人员,引领相关运动员进行比赛的作弊行为。同跑是指多名非同批次或邻近批次出发的运动员相互合作进行比赛的犯规行为。在竞赛中,裁判员有权对有带跑行为的相关人员发出警告、进行身份查证和现场处置,有权对有同跑嫌疑的运动员发出警告并要求同跑者中的一方滞留原地若干时间后继续比赛,此时裁判员应记录并告知其被滞留的时间。裁判委员会可通过现场取证、赛后调取比赛记录、分析运动轨迹等方法,对有同跑和带跑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及其获取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对

43、于在比赛过程中被裁判员滞留但赛后可排除犯规嫌疑的运动员,应在公示成绩时撤消警告和扣除其被滞留时间。第四十四条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含)以内的犯规行为,由裁判员认定;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以上的犯规行为,由裁判长认定。所有现场认定的犯规处罚在赛后均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总裁判长。对非经裁判员直接认定的犯规,由裁判委员会在赛后审核裁决。第四十五条在竞赛期间损害群众利益和环境,并对竞赛产生影响者,由裁判委员会视情对当事者的竞赛结果进行相应处罚。对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或所在代表队负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代表队成员擅自出入

44、起点预备区但未造成后果者;2、运动员未按规定跑道跑出起点终端线的;3、出发时未正确佩带号码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增加测向时间的处罚:1、在个人赛中运动员在起点出发时抢跑,增加测向时间1分钟;2、运动员出发后重返起点出发区或参观区,但未与他人接触者,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3、竞赛中运动员有询问或讲话的一般行为,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4、竞赛中运动员有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论及行为,当事者增加测向时间10分钟。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判该队其后批次出发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1、领队、教练及随队人员偷测隐蔽电台信号;2、已出发的运动员重返预备区并与本队有接触;3、代表队其他

45、成员在竞赛场地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4、超时15分钟无正当理由不向就近裁判员报到;5、未出发的运动员或其领队、教练员擅离预备区又重返预备区,并可能获利者。6、已经到达终点的运动员擅自重返竞赛场地。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判少找一台:1、在前往赛区途中或在起点地区偷测电台信号;2、寻找电台时造成隐蔽电台或过台记录设备故障者;3、在竞赛中为他人提供帮助;4、在竞赛中接受他人帮助;5、在竞赛途中,运动员之间有明显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行;6、采用肢体接触的方式故意阻碍他人寻找电台和打卡记录。第五十条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成绩:1、非本人取得过台记录;2、代替他人取得过台记录者及其被协

46、助者;3、交换指卡的双方当事者;4、出发后未佩带大会规定的号码布或故意未按要求佩带号码布;5、竞赛过程中丢失号码布、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6、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的;7、到达终点时未携带测向机或耳机,使用的测向机不符合规定;8、故意破坏、改动、移动隐蔽电台及其伪装、标志旗和过台记录设备;9、在竞赛场地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10、运动员出发后重返起点预备区,并与本队成员有接触者;11、受到两次警告的运动员;12、运动员擅自返回驻地并影响竞赛秩序的,取消该运动员上一场竞赛成绩或下一场竞赛资格;13、接力赛中未按规定交接棒,或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运动员参赛,该接力队本场成绩无效。第五十一条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

47、当事人参加本次竞赛资格并取消已经取得的成绩:1、违反参赛规定或个人报名信息虚假混乱;2、冒名顶替或谎报年龄,弄虚作假;3、故意破坏或伪造竞赛器材用品;4、采用肢体接触的方式故意阻碍他人竞赛并造成严重后果者;5、带跑作弊;6、同一赛事中受到两次“取消本场成绩处罚”者。第五十二条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该代表队本次赛事竞赛资格及其已经取得的成绩:1、竞赛前有成员违反规定勘察比赛场地的代表队;2、代表队官员或没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擅自进入赛场;3、同一代表队或同一单位一场比赛中有2名及以上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对教练员禁赛:1、在竞赛中,做出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干扰赛事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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