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果园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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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果园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事故报告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明确项目经理部事故内部报告、调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事故(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上报公司。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瞒报。第四条事故等级执行以下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1.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考虑到工程项目多样的情况,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行业的规定执行。铁路工程执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济损失3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行车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一次

4、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2 .公路工程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级划分如下: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

5、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IoOO万元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3 .房建和市政工程执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行业、地方政府规定;(三)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执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四)机械设备事故等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6、例和相关行业规定;(五)其他事故等级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六)引发人员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内部事故报告程序事故现场作业人员f现场管理人员(工点或工区负责人)一安质环保部负责人f项目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人f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公司领导。第六条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事故程序上报。(一)桥梁搬运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大型龙门吊、盾构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险性事故;(二)移动模架、桥梁施工挂篮、满堂支架等大型临时设施险性事故;(三

7、)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四)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五)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遗失案件;(六)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第七条事故报告时间(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项目经理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员伤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同时按行业规定上报政府相应管理机构。其他工程质量事故应在2

8、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三)铁路交通事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第八条事故报告方式事故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一)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二)手机短信:事故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应每隔1小时更新短信内容上报。短信报告内容:项目名称及工点、事故地点、发生时间、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机械设备及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救援情况、相关领导到场情况等。(三)事故书面报告:在电话和短信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上报。第九条事故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书面报

9、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初步原因(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4张,照片应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出事点全貌、现场物证、直接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状况及抢险救援等情况。(八)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地方政府的内容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记录接收部门、接收人、报告时间和上报人,并报公司安质环保部留存,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

10、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及铁路交通事故后,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值班制度,收集、传递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有关信息。第二章事故调查及处理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项目经理部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或暂时告一阶段时)后,及时启动事故内部调查工作。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群众员工和事故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11、,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事故内部调查实行分级调查、逐级负责的原则,分工如下:(一)项目经理部主持对轻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隧道坍塌长度5米(不含)以下的事故和铁路交通险性事件的内部调查;(二)对轻伤3人及以上或重伤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含)的安全质量事故,由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三)项目经理部主动参与配合公司主持的事故内部调查。第十五条事故内部调查组的组建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内部调查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质环保、

12、工程、物设部和工会派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按照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内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名。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全部交由安质环保部门归档保存。安质环保部每月按时统计上报安全生产月报表。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任何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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