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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第三条引导资金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明确引导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印发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及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调度、绩效评价,指导
2、监督项目建设和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阶段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投资计划下达后监督检查引导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日常调度、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问题项目整改,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阶段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实地查验;投资计划下达后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调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督协调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申报阶段项目审核、实地查验、筛选上报
3、;投资计划下达后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督促项目整改,监督协调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项目支持范围:(一)传统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项目;(二)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项目;(三)服务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第五条项目支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10%,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支持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
4、、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及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物业管理及水电暖费等开支。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申报主体及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已开展业务的经营状况良好,新成立企业具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条件;(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项目已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自有资金
5、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四)项目未获得其他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向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请示。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现有资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运营管理模式、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二)项目建设背景。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场需求分析、行业技术业态模式发展趋势;(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功能空间布局、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等;(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施
6、工(视项目情况需要)等前期手续情况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五)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投资估算、投资构成、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财务评价;(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A)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项目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视项目情况需要)等审批手续;(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五)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六)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七)项目绩效目标表;(A)企业近两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需提供财务说明。第十条县(市、区)发展改
7、革部门按照第三条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第三条职责分工对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申报内容是否合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建设项目实施
8、及管理能力;2 .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3 .项目在业态模式方面的创新性;4 .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 .核定相关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第四章项目确定和下达第十三条信用查询。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查询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确认项目单位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无不良记录。第十四条部门会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通过信用审核的项目进行查重比对,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无多头申报、重复支持情况。第十五条审议通过。根据会商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提出拟支持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并经委重大项目重要资金会前监督预
9、审审查、党组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将审议通过的项目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七条投资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投资计划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拨付引导资金。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10、,建设资金及引导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等。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建设,按时填报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引导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第二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单位调整项目审核、核准(备案)文件后继续实施:(一)项
11、目单位发生变更,继续实施项目的;(二)项目投资规模缩减不超过20%(含)的;(三)项目建设期限延长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其中,对于存在第(二)类情况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计划投资缩减比例同步调减补助资金;对于第(三)类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只能延期1次。第二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要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一)项目单位变更且不再实施的;(二)投资规模核减超过20%以上的;(三)项目延期后仍未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四)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
12、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建成;(二)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S)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环保(视项目情况需要)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四)项目建设、技术、资金使用资料按照要求归档,符合项目验收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
13、,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全部引导资金。第六章项目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引导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引导资金,明确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项目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引导资金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
14、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下一年不再受理该县(市、区)项目申报,并调减所在市引导资金支持规模。(一)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报审程序的;(二)项目日常调度和绩效评价不及时,对项目单位指导不够、审核不认真、失误较多的;(三)项目被审计、督导等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第三条职责分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引导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等措施;涉嫌违纪违
15、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发改产业(2016)540号)同时废止。附件2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群发展,推进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区,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根
16、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从认定满3年的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中择优认定,具有行业标杆作用,产业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引领带动能力强。第三条集聚区和示范区主要类型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商务、特色商贸(消费商圈和专业市场)、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支持新产业
17、、新业态、新模式申报集聚区和示范区。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和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和示范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集聚区和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集聚区和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各级服务业发展定位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和示范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
18、数据和相关信息。(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五)已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六)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第六条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现代物流集聚区。园区占地500亩以上,物流运营面积占比不低于50%,至少具备3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具有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条件。入驻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0家。(二)科技服务集聚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关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国
19、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小巨人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不少于10家。(三)现代商务集聚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设计、咨询、会计、法律、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广告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务所不少于30家。(四)特色商贸集聚区。消费商圈:位于城市核心区,至少有2个以上商业综合体、1条自治区及以上特色商业示范街或旅游休闲街区,集成吃住行游购娱等综合功能,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公寓写字楼),相关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200家,集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20家。专业市场:占地面积不低于300亩,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
20、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入驻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00家,年市场交易额20亿元以上。一小城镇商贸服务集聚区依托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发展商贸农贸集散、特色餐饮等服务业,核心区集聚相关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5家。(五)文化创意集聚区。占地面积5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以传统文化、文化传媒、时尚创意、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艺术设计、广告策划等企业为主体,有大型项目支撑或集聚较多同类企业,入驻服务业企业或工作室不少于20家。(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集聚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具
21、有软件产业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相关服务业企业30家以上。(七)旅游休闲集聚区。具有2个以上3A级及以上景区或自治区级以上旅游休闲度假区,能够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具有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入驻旅游、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企业不少于30家,年游客接待量不低于30万人次。小城镇休闲服务集聚区依托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重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体验、科普教育等服务业,核心区集聚相关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5家。(八)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有较
22、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集聚相关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第七条各类示范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现代物流示范区。园区物流运营面积占比不低于60%,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至少有2家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二)科技服务示范区。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0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小巨人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不少于20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三)现代商务示范区。入驻设计、咨询、会计、法律、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广告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务所不少
23、于100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20家。(四)特色商贸示范区。消费商圈:聚集食、住、购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0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100家,销售(营业)额不低于100亿元。专业市场:入驻企业不少于500家,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不少于20家,年市场交易额100亿元以上,年商品交易额处于全区同类市场前列。一小城镇商贸服务示范区集聚相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200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20家。(五)文化创意示范区。园区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家以上,在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24、务外包示范区。园区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七)旅游休闲示范区。旅游总收入3亿元以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10家。小城镇休闲服务示范区集聚相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少于200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20家。(八)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区。园区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集聚相关企业20家以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不少于5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示范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和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
25、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示范区申报表(二)集聚区和示范区工作方案(区域范围、3年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计划、保障措施等)。(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四)入驻企业目录以及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税收、就业等。(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七)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包括服务业统计机构及专职统计人员情况)。(A)其他需要出具材料。第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组织开展审核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集聚区或示范区名单,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6、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区或示范区。第四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集聚区和示范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两年内分批次给予500万元投资补助,建设满3年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后,再给予300万元投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集聚区和示范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集聚区和示范区内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第十二条集聚区和示范区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建设运营情况评估,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不合格的调整撤销;不参加相应类别评估的,视为不合格。第十三条集聚区和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季度建设运营情况,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宁发改规发(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