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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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畅流通、稳外贸、稳就业、兴产业、拓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夯实电商产业发展基础(一)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带(基地)。深化电商与产业融合发展,结合电商适销产业特色,推进鞋服、小家电、农产品、竹木制品、茶叶、青瓷、宝剑、石雕、木玩、短途智能交通等直播产业带(基地),以电商促销售、促产业发展。(二)培育电商适销产品。加强与各类电商平台合作,培育茶叶、食用菌、竹木制品、小家电、青瓷

2、、宝剑、石雕等一批适合电商销售爆款,成为主要平台类目销售排行榜ToplO产品,打造电商产品供应链企业,形成电商发展与培育适销产品双促进格局。(三)提升跨境电商综试区能级。实施“店开全球、品牌出海、浙丽海拍、独立站领航”计划,构建“综试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中心”矩阵,发展TikTOk等新型跨境电商平台应用,夯实跨境电商工作基础。二、招引电商主体(四)加大电商企业招引。对招引具有集中研发、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账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自其落户两个自然年度内,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经费奖励。

3、对重点招引企业建立一事一议政策奖励机制。(五)加大电商平台企业和服务企业招引。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获得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直播平台认定的专业服务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不重复予以奖励。对落户丽水的电商平台企业和服务企业,年度新增服务本地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年度新增服务本地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10家以上,按照其年度电商业务服务费(含佣金)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额。(六)加大电商园区运营主体招引。对新建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及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8亿元、

4、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跨境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及以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三、培育壮大电商主体(七)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一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每年按网络零售额的0.7%给予奖励;对年度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每年按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额。(八)支持电商企业(服务商)上限纳统。上限纳统电商企业(服务商)按丽水市

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九)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十)支持品牌出海。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十一)支持电商企业示范创建。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创建类项目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公共

6、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省、市两级联动开展示范创建,实行企业最多申报一次。(十二)支持电商企业展会拓市场。对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对外宣传展示),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资助;自行参展的给予展位费50%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四、引育电商人才(十三)强化电商人才培训。经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的电商人才培训,按人社部门人才培训标准给予政策补助。鼓励高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十四)强化电商人才评优评先。加大电商人才招引,将电商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对电商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电

7、商人才进行通报表彰。五、优化电商营商环境(十五)加强合规指导服务。建立网信、市监、税务、统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的电商企业合规建设联席机制,引导电商企业开展规范经营、纳税、统计、财报、报关等合规建设。(十六)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与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电商大数据运营监测统计体系,完善对电商企业的监测服务。六、附则(十七)本政策支持对象是指,在丽水市区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言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十八)本政策执行范围为丽水市区(市直、莲都区和开发区),所涉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兑付、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十九)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关调整。(二十)本政策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6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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