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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O二四年一月目录总则11.l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1 组织体系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81.3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81.4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91.4.1 综合协调组91.4.2 污染处置组101.4.3 专家咨询组10244应急监测组102.4.5 医学救援组11246新闻宣传组11247社会稳定组113 运行机制123.4 风险防控123.5 监测预警123.2.1 监测123.2.2 预警13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53.3.1 信息报告153.3.2 响应启动17
2、333先期处置193.3.4 指挥协调19335处置措施20336社会动员23337响应结束233.4 后期工作243.4.1 总结评估24342事件调查24343善后处置254 应急保障254.4 队伍保障254.5 资金保障264.6 物资保障264.7 交通保障264.8 通信保障264.9 技术保障274.10 保险制度275 监督管理275.4 预案演练275.5 宣教培训275.6 责任与奖惩276 附则277 附件287.4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87.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87.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97.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307.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0
3、7.5 主要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相关应急处置单位327.6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34附表1第一次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36附表2第二次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44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4、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分别参照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1.4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
5、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体系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
6、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州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梅州海事局、市科技局、广东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畅通环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举
7、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油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环境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应急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粮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粮油的及时供应。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确有必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协调指导警情地发生区域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
8、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6)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工作。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7)市公安局: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8)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
9、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9)市司法局: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10)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
10、域、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政设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市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排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排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负责指导市区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应
11、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配合提出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源头阻断等先期污染控制措施,最大限度保证污染不入河,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14)市水务局: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采取水量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保障供水水源安全;负责城市应急饮用水源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
12、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由责任者负责损害赔偿和开展农业生态修复;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16)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1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生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陆生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
13、员;指导市、县(市、区)人民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与中毒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1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
14、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21)梅州海关:负责对口岸进出口物品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口岸突发生物恐怖等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
15、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4)市自然资源局:积极配合应急场所专项规划编制。(25)梅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应急船舶等水上应急物资参与其它水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26)市科技局: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27)广东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必要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水文预测预报服务信息。(28)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协调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影响市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饮用安全。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
16、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市生态环境局成立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17、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梅州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他成员单位专家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4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2.4.1 综合协调组(1)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
18、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2.4.2 污染处置组(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梅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
19、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2.4.3 专家咨询组(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2.4.4 应急监测组(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梅州海事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
20、状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4.5 医学救援组(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2.4.6 新闻宣传组(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
21、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2.4.7 社会稳定组(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
22、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3.1 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3.2 监测预警3.2.1 监测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
23、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水文、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3.2.2 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
24、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3.2.2.1 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2.2.2 预警信息发布(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
25、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3)发布途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
26、关地区。3.2.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
27、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
28、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
29、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
30、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3.3.2 响应启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
31、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1) 一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一级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2)二级响应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
32、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危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3)三级响应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较重危害,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33、4)四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四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危害,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3.3
34、先期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3.3.4 指挥协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
35、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3.3.5 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并由现场指挥官指定1名现场信息报告员,负责向本级政府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
36、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3.3.5.1 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33.5.2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
37、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3.5.3 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33.5.4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
38、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1.1.1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33.5.6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
39、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33.5.7 信息发布及舆情应对(1)信息发布机制。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40、定。(2)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3)舆情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3.3.6 社会动员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
41、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3.7 响应结束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3.4后期工作3.4.1 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
42、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3.4.2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3、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3.4.3 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
44、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依托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请求其他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支援,派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
45、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4.2 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4.3 物资保障市发改、应急管理、民政、工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4.4 交通保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
46、、水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4.5 通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4.6 技术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4.7 保险制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5监督管
47、理5.1 预案演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 宣教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5.3 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2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6.3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