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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寸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2011.11.22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业大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1 .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
2、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
3、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 .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
4、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5 .文化服务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和省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市县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6 .旅游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
5、,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鼓励发展健康、休闲、体育等产业。7 .商贸服务业。流通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省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将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8 .家庭服务业。鼓励全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
7、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三、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9 .会展经济。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
8、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10 .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奖励。11 .高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云计
9、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上述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四、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12 .积极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力推进黄山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黄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意见(皖政办秘(2011)120号)。积极促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选择若干经济基础好、总
10、量规模大、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市、区)抓紧推进,并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向试点区域重点倾斜。五、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13 .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外的开发园区可比照办理。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年度目标考
11、核,对考核优秀的集聚区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14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 .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6 .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
12、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17 .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同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政策对其当年季末平均
13、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不断强化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18 .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19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 .提高小型微型企
14、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印花税。七、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21 .进一步充实完善省服务业项目库,实施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申报国家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和银企对接会,推动服务业项目加快建设。八、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22 .
15、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九、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23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予以核定。24
16、 .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25 .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26 .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综合考虑服务业用电特点,
17、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7 .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十、强化服务业发展要素支撑28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扩大规模。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29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业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
18、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30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
19、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31 .加强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
20、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32 .支持和引导省内各类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培养服务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园区开办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优先支持选派服务业重点行业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完善服务业发展推进机制33 .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形势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建立服务业考核制度,制定评价考核办法,从2011年起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34 .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2011年底前,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加快本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综合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工作分工见附件),报省政府批准后尽快出台。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