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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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安委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新设立非煤矿山应达到甘肃省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距

2、离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应当大于300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新设采矿权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同一矿体应集中开发,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开发管理。(二)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对划定的矿产资源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单个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评价、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

3、生产。二、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三)严格金属非金属她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有6个条件:规范开采。基建地下矿井开拓的竖井、斜井等施工到设计标高后,必须集中贯通一个中段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地下矿山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通风系统。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应

4、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防排水系统。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存在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地下矿山应当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安全风险监测系

5、统。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并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重要作业活动。矿山企业必须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情况并防治到位,在动火作业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碉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四)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有3个条件:台阶。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台

6、阶宽度和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边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安全距离。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严禁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严禁非矿山工作人员进入矿区。(五)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有4个条件:坝体稳定性。尾矿库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

7、排洪系统。尾矿库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新建尾矿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在用尾矿库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等灾害的地区,灾害过后应当及时对受影响尾矿库开展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检测人员对质量检测报告结果终身负责。监测预警。尾矿库应当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监测信息应当接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闭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8、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三、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六)强化矿山淘汰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七)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9、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鼓励有能力的矿山科研技术单位为中小型非煤矿山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八)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讯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持续推进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落实,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

10、矿。(九)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应用,中小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机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中央和省市重点矿山企业要率先开展智能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十)加快推进矿山信息化建设。坚持“一盘棋、一张网”思想,按照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整体方案,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非煤矿山“电子封条”)建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新建(改扩建)大型露天矿山、边坡现状超过15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建设“电子封条”,并与市县监控

11、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十一)健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推动矿山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十二)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矿山企业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

12、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分级分类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单位,正常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率占三分之二以上,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十三)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矿山企业应当查明冲击地压、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等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必须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严格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十四)规范非

13、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十五)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计划停产停建矿山,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切实加强边坡巡查、警戒监测、值班值守工作,管控好矿区作业场所。停产停建期间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

14、十六)加强复产复工矿山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水、安全监控、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8-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十七)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

15、伍。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地压、水、火、边坡垮塌、漫顶溃坝等灾害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汛期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建立和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八)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的7项职责。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16、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十九)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

17、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矿山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二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

18、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六、落实各级监管责任(二十一)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各县区安委会要及时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建立并落实包含矿山安全的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激励从事矿山监管工作人员考取专业技术职称。(二十二)规范领导包保矿山责任制。实行市级、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情况每年公示一次。

19、联系包保责任人与包保矿山应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并履职尽责,随时掌握包保矿山的生产、停产(建)或复产(建)状态,及时解决包保矿山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十三)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逐矿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执法管辖权限。涉矿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监管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其他矿山企业由县级监管部门负责,不得再次下放。(二十四)形成矿山安全监管合力。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

20、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成员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职责,规范联席会议、联合检查、风险研判、信息报告四个制度,强化矿山领域安全监管的统筹协调,形成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规划管控,合理确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进行监督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资质管理,依法查处资质出借挂靠等行为。公安机关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矿山和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矿山和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21、机制,落实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整改。七、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二十五)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加快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大尾矿库在线监测、矿山“电子封条”、用电量监测及音视频互联互通等监控联网力度。落实资金投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员待遇保障和执法装备保障。(二十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管执法计划。严格检查执法,做好执法过程记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2、。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二十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分级调查制度,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一律提级调查。落实事故公开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在主流媒体公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由企业自行停产停工整顿,整顿结束后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属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经市县政府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安全生产

2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八、推动工作措施落实落细(二十八)健全保障措施。各县区安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五大体系”总体要求,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深化社会监督,推动履责尽责,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灾害防治、生态修复、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渠道,做好资金配套,通过各类矿山工程项目实施,推进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三十)加大考核力度。各级安委会要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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