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78166 上传时间:2024-03-26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7.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自我管理类1选举(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村(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1 .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2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3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4 .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5

2、 .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6 .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7 .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

3、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4、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5、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

6、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3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5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1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副主席2至3名,由残疾人及亲友代表、扶残助残人士等担任;委员3至5名

7、,由残疾人及亲友和各方面热心服务残疾人的代表担任。村(社区)残协要按照残疾类别或区域分布设立残疾人小组,将辖区内残疾人全部纳入。”6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在与乡镇(街道)残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残疾人群众会议,协商推举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代表及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代表应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残疾人及亲友、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应占65%以上。在村(社区)两委主持下,召开村(社区)

8、残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社区)残协完成换届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残联报送选举结果,并由乡镇(街道)残联上报县级残联备案。”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1 .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讨论审核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2 .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予以适当处理O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

9、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十条”(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3.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内化为居民群众的道德情感,外化为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

12、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二、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13、。(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6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14、律、法规的规定。”3健全和落实村(居)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1 .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2 .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3 .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

15、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4.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

16、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全文。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

17、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四)规范协商程序。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5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6)46号)“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三)拓

18、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奠定基础。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四)规范协商程序。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4全面推进本村乡村振兴组织动员农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

19、22)35号)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5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服务在党组织领导下,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成立社区(村)网格服务站,按照“事项受理、即时办理、结果反馈、打分评价、信息公示、归档销号”六个

20、步兼处置受理事项,实现工作闭环。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2 .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营商环境局印发关于深化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组通字(2022)32号)“六、打造智慧化管理平台。(一)建立市县乡三级协调指挥中心和社区(村)服务站。成立社区(村)网格服务站。强化社区(村)网格服务站收集社情民意的前哨作用,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反馈问题;七、健全网格运行机制。(一)建

21、立闭环管理机制。社区(村)网格服务站一般按照“事项受理、即时办理、结果反馈、打分评价、信息公示、归档销号”六个步骤处置受理事项,实现工作闭环;”6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1 .探索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2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3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五)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

22、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贲。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4 .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

23、广泛开展业主自治。5 .对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项目,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6 .对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未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物业项目,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0号)“四、提升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工作水平(一)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进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24、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3 .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黑组发(2022)6号)“17.健全社区物业协调共治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组织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做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4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25、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5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

26、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27、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6.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任期未届满提前退出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7引

28、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L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 .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3 .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八条:”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嶂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8排查、调解民间纠纷1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3 .协调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4 .常态化开展纠纷排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30、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

31、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

32、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五条

3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6 .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五条(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章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

34、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7.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条“做好治安防范、邻里和家庭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9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1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2 .做好防地质灾害等巡查和险情报告。3 .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5、,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

36、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10管理村(居)务档案、建立辖区内残疾人档案1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2 .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2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

37、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六条:“社区党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 .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残疾人档案。4 .建立健全需求调查、入户访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3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六条:“村级组织

38、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4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条:“协助村(社区)两委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辖区残疾人档案。”第十九条: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健全需求调查、入户访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档案、记录要完整、齐全、规范,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要具体可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服务的动态管理。”11开展耕地保护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

39、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2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

40、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3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加强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序号自治事

41、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建设,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督和服务。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第十四

42、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3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14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发挥团员和青年作用

43、,推动乡村振兴和文明和谐社区建设1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发挥作用;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助困等活动。贫困村团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2 .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开展区域化团建等方式,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培育、引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

44、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第十条:“不同领域团支部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二)村团支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发挥作用;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助困等活动。贫困村团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三)社区团支部,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开展区域化团建等方式,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培育、引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婕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

45、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15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1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2 .加强与本村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3 .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行政村妇

46、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村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十条:“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任务:”。16加强村(社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村(社区)综治中心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平台作用,实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确保基层社会平安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47、GB/T33200-2016)5.2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如下功能:1.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收集、了解社情民意,采集、录入、上报各类基础信息。2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工作任务。3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4 .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5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并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现衔接,受理、处理辖区内群众的求助、投诉等。6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7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充分发动群众,逐步实现对本地区社会面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排除公共安全隐患。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