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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3)9号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依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哈尔滨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5日附件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依据
2、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支持对象。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20),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有关定义(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
3、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四)LPRo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五)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第五条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三)项目建设单位
4、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第六条支持方式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按照60%拨付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区所属项目由市级财政、县(市)所
5、属项目由县(市)财政按照40%拨付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2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给予24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1.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60%o2 .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计
6、划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60%2o3 .对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60%o(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各区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并报市工信局汇总,由市工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定;各县(市)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报市工信局汇总。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由
7、省工信厅、省财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照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区所属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40%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县(市)所属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1.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二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X60%x2-建设期补助资金;区、县(市)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40%2o2.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
8、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X60%-建设期补助资金;区、县(市)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X入统当月LPR40%o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第七条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按照省通知要求,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二)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按照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
9、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进行核实把关,汇总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厅。(三)省工信厅、省财厅按照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履行审核、审批及拨付程序后,各区所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县(市)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八条项目建设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申报兑付省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实施细则
10、,出台并实施。(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6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进行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各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将所属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呈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报告。项目所在县(市)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现场核查工作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
11、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将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呈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验收核定等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七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项目资金清算意见。依据省级部门提出的资金意见,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需本级负担的补助资金等情况及意见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
12、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区、县(市)工信部门最多给予1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最多延期3个月;建设期12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6个月;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控制在12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逐级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12个月以上提前至12个月以内的;(
13、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2亿元以上(含)调整为2亿元以下、由2亿元以下调整为2亿元以上(含)等情况。(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第十条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变更的事项,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请。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区、县(市)工信对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项目建设期省级补助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有关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三)区、县
14、(市)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市工信部门有关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区、县(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市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资金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五)资金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撤销支持资金:1.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2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3 .项目验收通过
15、,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80%的;4 .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5 .违反本条(一)(三)项规定的;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此外,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13-24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六)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于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对于需要区退回相应部分补助资金的,通过市与区两级结算办理。第十一条附则(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二)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