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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松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松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村经济合作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村民委员会的经济事项,除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
2、有明确规定外,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水务、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第五条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现行
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当积极采用会计电算化,加快应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平台,稳妥推进手工记账向电子记账过渡。第八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拨付给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专项财政资金,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核算。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镇、街审核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编制赤字预算,严禁超预算开支。因特殊原因超出预算的开支,有收入来源的,应当按程序
4、调整预算,报镇、街审核备案。没有列入当年预算、且未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支出不得入账报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财务决算,报镇、街审核批准后进行收益分配。第十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须经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账户余额转入村集体的基本存款账户,及时注销该账户。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将公款存入个人名下。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或者使用“村务一卡通”等非现金结算,严格履行资金支付流程。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达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资金额
5、度以上的,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镇、街审核批准,并由理事长签批使用;使用资金未达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资金额度的,由理事长负责签批使用;理事长职务空缺时,由上级书面委托一名负责财务工作领导,履行理事长的财务审批职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不受影响。第十三条上级拨入的专项财政资金且有明确用途的,应按上级要求,经镇、街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使用,不得串项、挪用。上级拨入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且不需村集体匹配资金的,可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凭证,应当有经办人、审核人(会计)签字,审批人签批,理事会监审合格方可入账报销,严禁以“白条子”形式入账。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
6、组织当年报销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不得超过本年经营性收益的5%o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购置和配备公车,管理人员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可按职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工作范围,按年度一次性发给交通补助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交通费管理人员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镇、街审核批准。管理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由镇、街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资金,应当根据资金收入性质给交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或者“承包费专用收据”o交款方要求开具普通税务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制度,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
7、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要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的,报镇、街审核批准,批准后,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民主程序并签订还款协议。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第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产处置,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低于标准的,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审核批准。购买资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审核批准。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屯道路
8、、田间道路、桥涵、健身场地等设施不再按固定资产核算,通过建立台账管理。有资金投入的资源性资产和建设用地按对内投资进行管理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支出。第二十一条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和荒山、荒沙、荒坡、荒沟、荒滩等资源,应当按照地块和实测数据分别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对发包的资源要注明承包人及承包起止期。农户承包耕地,要建立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一致的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村集体机动地要按地块建立承包情况的动态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农户新增耕地(超出确权面积部分)要按户名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第二十二条集体资源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
9、济活动,应当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方案,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长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理事会通过,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要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确需要延长承包期的,须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最长不得超过2届理事会任期。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内、对外投资、合作等,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
10、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可以聘请农业经济专家、法律专家指导把关,确保合同完善规范,集体利益不受损失。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合理确定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款(租金)。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的“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确需延长承包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和法定承包期。校田地由村集体按机动地管理。第六章产权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大数额的处置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集体资源和“机动地”发包,大宗材料商品采购,大额专项服务购买,应当通过
11、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物底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作价,并报镇、街审核批准后,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分类实施管理,分为服务类、工程类、货物类,可参照政府采购科目类别。(一)服务类:村屯环境卫生管护、垃圾清运(冬季清雪)、绿化美化村屯环境等服务类项目,价格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应当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价格低于5万元的,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审核批准。(二)工程类:建设、维修(工程)等项目造价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执行“
12、四议两公开”机制,应当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造价低于10万元的,由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发包。(三)货物类:购买办公用品等货物类物品,价格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应当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价格低于1万元的,可简化程序,经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决议后购买。第三十一条经镇、街审核批准,上级拨入村级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购买服务且不需村集体匹配资金的;5亩以下零散的“机动地”(含5亩)、土地确权后由农户耕种的超过确权土地面积之外的新增耕地,可以不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七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三十二条鼓励村集
13、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创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性增收比上一年度增幅20%以上的,年终可按本年经营性收益的5%计提奖励费,奖励本组织管理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有序、科学适度投资本区产业发展基金的,核算周期经营性收入增加20%以上的,按收益10%计提奖励费,奖励本组织管理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范围及奖励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镇、街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依规对债权进行回收,积极偿还集体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绝签订还款协议,拒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或者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的债权,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第三十四条村
14、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22年年底前对账外债务进行清理锁定,按照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予以确认入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举债的,按照有关文件和“谁经手(签字),谁承担”原则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效债权债务,要按照清理、核实、公示等民主程序进行确认,作核销处理,结果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鼓励负债村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收入,制定偿还债务计划,对增加经营性收入,短期内消除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给予化债奖励,奖励资金由化解债务后的村集体收益支出,奖励标准及对象和数额由镇、街确定。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没有投资意向的银行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存款
15、利率,或者购买国债和国有银行的自营保本金融理财产品,增加投资性收益。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做到风险可控。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村级集体资金投资行为包括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入股(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参与本区产业发展基金、创办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保本产品)等。投资入股、创办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村集体可支配资金的三分之一,并报镇、街审核批准。重大项目投入资金超过可支配资金三分之一的,需镇、街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由农经管理专业人员、法律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16、专家团队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形成评估意见,按照镇、街“三重一大”工作要求作出决定。第四十条镇、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制度,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不得违规举债建设基础设施,也不得举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偿还完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公益设施建设。第八章监督第四十一条要注重发挥监事会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作用,建立健全监事长、监事的岗位责任制并切实发挥作用。第四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委托具有资质且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以三年为周期进行轮审,审计
17、机构应当在当年审计工作结束后,向委托单位报送审计工作报告。镇、街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规定,开展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四十三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做好工程项目可研或者设计、项目预算及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招标(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具有专业资质的三方机构合格的验收结果)、按照专业机构评审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留质保金)等工作。工程项目资金为上级补贴和村级匹配建设项目的,由区级资金拨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资金为村级自有资金建设的,由镇、街负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项目、固定资产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本着“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民主程序,经镇、街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暂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