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村(社区)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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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村(社区)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减负事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不得向村(社区)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

2、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

3、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条:“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序号减负事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不得将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执法

4、、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得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二、主要任务。(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L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

5、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3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与村(社区)签订“责任状”和规定“一票否决”事项。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

6、。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贲任。”3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二、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对社区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比,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建立以社区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社区考核机制,取消对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4不得简单以开会发文、填表报数、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

7、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二、主要任务。(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序号减负事项法律

8、法规政策依据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5不得要求村(社区)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各类数据和材料。1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四、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大力压缩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

9、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二、主要任务。(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6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民政部等六部委已经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1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全文。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二、主要任务。(Z)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序号减负事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7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上安排配套资金。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11、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2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3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条:“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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