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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能培训指导教师管理制度一、为提高临床技能培训指导教师履行教师职责的能力,确保临床技能培训考核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二、临床技能培训指导教师必须遵守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三、临床技能培训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凡未获得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承担本院技能培训工作。四、临床技能考核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术职务资格。五、严格考勤制度,教师必须执行课程表或培训计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培训者必须提前向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主任请假。六、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将定期对教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本学科基本操作、多媒体技术、基本教学技能等。七、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将根据每次培训考核的情况、学员的反馈及纠正措施对教师的培训考核效果进行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八、考核不合格或培训考核评价较差者,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有权取消临床技能培训指导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