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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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员工出国(境)是指员工公派出国(境)办理商务事宜或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证照是指员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程序第五条员工出国(境)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或隐瞒不报擅自出国(境)。第九条总行机关总经理(主任)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各部(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条各支行行长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网点)签署意见,报总行特派审

2、计员、所在支行领导审批。第十一条属省联社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员工因有特别紧急情况须即时外出,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事先以电话等形式向审批单位和相关审批人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出国(境),但归国(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员工申请办理证照、申请出国(境)或签证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申领或签证(注)等有关手续。因应公安部门的受理条件,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中层管理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总行审批人应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总行公章。第四章出国

3、(境)次数和时间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3次,因特殊情况(配偶、直系亲属或供养直系亲属是境外国籍等情况)因私出国(境)次数超出上述规定的要向总行人力资源部作专项说明,并报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享有的假期、公休日时间。若实际出国(境)时间与审批的出国(境)时间不一致的,相差天数在7天以内的可口头向单位领导说明,提前或推后超过7天的须重新报批。第六章港澳通行证及护照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因公、因私证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凡属省联社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其证

4、照上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保管;总行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级别员工、各支行中层管理人员的证照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各支行助理以下级别员工的通行证和护照由所在单位指定专员(一般由人事管理岗或文秘资料岗兼任)集中保管。第十八条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7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相关部门保管。第七章组织管理及违纪处分第二十一条各支行综合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对员工出国(境)及证照收领情况要做好记录,如实反映,对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真实性负责。每月底,将本单位员工

5、出国(境)情况及时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出国(境)子集里,并填报银行员工出国(境)情况表,在下月初(一周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交内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经批准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异地或外单位申办出国(境)证照的;(二)未经批准私自办理证照的;(三)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四)经批准出国(境)无故超过规定假期未归的。第二十三条员工不按规定及时上交证照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四条员工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

6、(企业)的资助,不准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员工在国(境)外活动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所在国家(地区)法纪法规,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发生任何有损国格、人格、违法违纪的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补充:对2011128号关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7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相关部门保管”改为“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15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15个工作日内交回相关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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