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禁止赌博与在职经商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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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禁止赌博与在职经商处理规定(节选)第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赌博行为:(一)以赢钱、盈利为目的,打麻将、扑克牌、台球、下棋等记分记钱的。(二)参与境内外非法六合彩、赌博、赌马等活动,以各种方式下赌注的。(三)到境内外赌场参与赌博的。(四)以其他方式赌输赢,并以赢钱、赢利为目的的。(五)明知是赌博活动,还为其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视同参与赌博活动。(六)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包庇、护场的,视同参与赌博活动。(七)为他人参赌形成的债务提供贷款的。(八)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参与赌博的。(九)其他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赌博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在职经商:(一

2、)私自注册成立任何形式的经营实体或参股亲友公司经商办企业。(二)未经批准兼任其他企业工作职务。(三)私自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四)上班期间操办亲友设立的企业经营业务。第五条经查证在职员工存在参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个人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在5元(含)以下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赌资数额超过5元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包庇、护场的,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为他人参

3、赌形成的债务提供贷款,一律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并追偿因此造成本行的损失;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参与赌博的,一律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六)其他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赌博相关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追偿造成本行的损失。第八条经查证员工存在在职经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私自注册成立任何形式的经营实体或参股亲友公司经商办企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作开除处理。(二)未经批准兼任其他企业工作职务,一律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涉及本行资金安全的,限期消除风险;造成本行损失的,要赔偿全部损失;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私自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上班期间操办亲友设立的企业经营业务,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可视情节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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