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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配套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平谷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平谷区商贸企业稳定发展,立足“三区一口岸”功能定位,紧扣“三个打造”发展路径,把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作为融入和服务首都发展的重大机遇,把消费作为稳定经济运行的“压舱石”、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不断优化消费供给,积极推进消费市场扩容升级,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支持对象。依法在工商机构注册,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支持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原则上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一、打造发展活力区,壮大各类市
2、场主体第四条夯实发展基石,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引导批发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商业特色资源、优质体验服务等软硬件发展条件,持续创新消费场景,扩大高端消费供给。对商品零售额当年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区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且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全年商品零售额增量1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商品零售额增量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给予40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商品零售额增量在IoOO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商品零售额增量在500万元TOOO万元(含IoOo万元),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五条拓展发展思维
3、,鼓励工业企业创办商贸流通企业。坚持既要商业思维、更要产业思维,不断创新销售模式。对区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法人企业的,且当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及时纳统企业,享受批发零售企业奖励标准。第六条强化发展链条,鼓励本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坚决贯彻“农业生产消费创新强链行动”,以现代农业为支撑,调动乡村活力、乡镇活力,激发全区发展活力。发挥农业多功能、乡村多价值,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以科技创新赋能农产品消费。对于当年成立且当年农产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及时纳统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七条把握发展契机,支持餐饮企业持续发
4、展。引进现代营养食品企业,把握“现代食品营养谷”建设、“吃在平谷”美食品牌建设等发展契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美食消费活动。对餐饮企业营业额当年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区餐饮营业额平均增幅,且餐饮营业额同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全年营业额增量5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营业额增量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营业额增量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全年营业额增量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八条助力发展升级,支持小微商业企业升级规模。分级分类整合全区促进
5、消费活动,积极开展展卖会、宣传促销等形式,引导企业深度挖潜自身潜能,不断发展提高自身规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类小微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于下一年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并实现纳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创新发展领域,支持当年新增限上商业企业。依托人才建设,紧紧拥抱“高大尚”平谷宏伟蓝图,吸引全区、全市、全国范围高端人才、初创公司创办成立商业企业。对当年新注册的,经核实确认为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商贸企业,并实现纳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二、打造消费活力区,提升全域消费能级第十条升级大宗消费,支持汽车
6、消费品质提升。持续引进一、二线新能源、传统燃油车汽车品牌落地,补足各级汽车商品,丰富汽车消费市场。积极引导汽车企业举办各类促销费活动,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区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区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一条丰富消费体验,支持打造高端体验中心。鼓励汽车销售企业转变传统经销模式,支持总部企业拓展VR线上体验功能,支持实体门店完善试驾试乘体验服务,强化消费感官对拉动消费的现实作用。对新落地平谷的汽车销售总部
7、、结算中心或在本区开设超级体验店、直营店、4S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若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提升消费格局,支持大型商业企业结算落地发展。引进全国头部商业企业,扩大消费覆盖面的同时提升消费品质。以扩大商业覆盖范围、增强商业辐射能力、提高商业服务水平,提升我区消费格局。对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大型商超在我区注册成为独立核算商贸企业法人,并纳入我区限上统计范畴,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第十三条规范消费场景,支持传统消费场景企业化经营。支持百年大集、文创市集、传统商场通过数字化改造,进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以技术赋能
8、进一步扩大商业影响力。对大型综合体、专业市场当年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及时纳统,且年度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十四条延长消费时限,支持加快发展夜间经济。以“食、购、娱、游、宿、养、读、赏”八大夜间业态为支撑,创建特色主题活动,深度挖掘夜间经济载体和场景。对重点商圈统一延长营业时间,在店庆日、节假日期间开展“夜宴”、“不打洋”等晚间促销活动,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内商铺参与率达30%以上,且年度深夜营业时间(晚10:00一次日凌晨6:00)累计超过50个小时,对其年度夜间营业成本(含人工成本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30%给予
9、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得“夜京城”特色消费地标、融合消费打卡地、品质消费生活圈市级认定或挂牌的商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支持。第十五条提高消费品质,支持大型时尚类企业落地结算。引进首店、旗舰店、知名商业品牌店等市商务局认定的大型时尚类企业,促进区级消费市场与市级、国家级消费市场的交流发展,对2025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区新成立的上述企业,在纳统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年度零售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且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零售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且正增长的,给予20
1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零售额规模超过1亿元且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十六条壮大消费规模,支持注册在北京的连锁品牌餐饮企业、商超企业扩大经营。持续推进生活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通过“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农村便民店改造升级”等工作任务,保障城乡居民共享发展红利,对在区存量3家(含)以上或全国存量5家(含)以上的连锁品牌餐饮和商超企业在本区各乡镇、农村地区扩展经营的,每新开一家店铺,按照装修、购置设备等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同一企业申报多项扶持并符合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各项补助政策。补助资金金额以区财政
11、局最终审定结果为准。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第二十条申报企业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
12、生产事故的;经审议存在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申报已通过审核,在支持政策未落实到位前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再予以落实。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若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发行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北京市平谷区商务局关于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配套政策(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快推进平谷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平谷区商贸企业稳定发展,立足“三区一口岸”功能定位,紧扣“三个打造”发展路径
13、,把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作为融入和服务首都发展的重大机遇,把消费作为稳定经济运行的“压舱石”、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不断优化消费供给,积极推进消费市场扩容升级,制定本政策。(二)起草工作过程1.主管区领导就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配套政策,召集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等部门进行专题审议;2 .会后,就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配套政策制定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自分局及各乡镇街道,并根据财政局反馈意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程序。3 .单位内部聘请第三方法律顾问对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
14、城市配套政策提供建议,经内部审核,发现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4 .正同步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三)主要内容根据商务部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总体方案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平谷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平谷区商贸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平谷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配套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第一章为总章,共有3条,阐明政策制定目的,明确支持对象及支持手段。第二章为奖励标准,共有14条,针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幅符合支持范围的提供资金奖励。针对工业企业创办商贸流通企业,且当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及时纳统企业,适用限额以上批
15、发零售企业奖励标准。针对本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当年成立且当年农产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及时纳统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扶持。针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餐饮收入同比增量、增幅符合支持范围的提供资金奖励。针对小微商业企业升级规模,营收达到支持范围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针对当年新增限上企业,符合条件并实现纳统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针对汽车销售企业,年收入及同比增幅符合支持范围的给予资金奖励扶持。针对汽车销售总部、结算中心或在本区开设超级体验店、直营店、4S店的给予资金奖励扶持。针对大型商业企业结算落地的企业,对其经营面积、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的,且纳入我区限上统计范畴的给予资
16、金奖励扶持。针对大型综合体、专业市场当年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且及时纳统的,对年销售额符合支持范围的,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夜间经济发展中的“深夜经营时间”符合支持范围的,给予资金奖励扶持。针对企业总部和子公司,对年销售额增幅、增量符合支持范围的,给予资金奖励扶持。针对注册在北京的限额以上连锁品牌餐饮企业、商超企业开设分店的,按照装修、购置设备等投入费用比例给予资金补贴。针对首次获得“夜京城”特色消费地标、融合消费打卡地、品质消费生活圈市级认定或挂牌的商业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第三章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共有4条,对补助资金金额的最终审定标准。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事后惩处措施进行说明。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则进行明确。对“不予支持”的行为类型进行说明。第四章为附章,共有3条,分别强调了不得重复享受奖补政策,及本政策未尽事宜、冲突事项的适用方法和解释机关。明确政策试运行年限。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一)有关文件内容的特殊情况无。(二)发文形式、上会形式的情况拟于近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拟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三)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协调情况无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