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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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43(HOo2025197机构代码证:77008885T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西光委托人:联系电话:5505888买受人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人:证件类型5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Jlik方式取得位于长沙含浦科教园,编号为望变更国用(2006)第513号

2、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70亩,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06年11月06日,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75年12月,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o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靳江明珠一期o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2006111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0612095,规划用途为住宅,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W709001337。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3、)为靳江明珠(一期)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上,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2(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L元,总金额(/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o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第五条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

4、售机构:,预收款/元,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_/,预收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采用湖南省省直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5、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元向湖南省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6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塞人,在接到通知后6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

6、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凶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出卖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15日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以日内将己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Ill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3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人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出卖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逾期,

7、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鱼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

8、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L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9、(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而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100%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

10、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2.8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层高误差在5%以内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误差超过5%,买卖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买受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30日内将购房款全部退还买受人。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1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 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命令的改变,市政配套因素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出现而导致商品房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

12、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

13、内退还全部己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3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按逾期每日支付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

14、万分之零点五违约金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3)a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一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

15、起_英一日内将买受人己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提出退房当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O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晶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水、电设施设备于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11rI2、宽带网、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燃气于商品房交付时预埋到户并具备开通条件;3、商品房交付3个月内,保安、门禁系统正常运转,道路、绿化等设施基本到位。如果

16、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90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fllft决方式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

17、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90日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

18、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买受人购房款总价的1%赔偿损失。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第十七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

19、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20、。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OO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50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120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以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

21、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q项处理。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_皿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口起15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

22、遵守。出卖人以招标方式选聘长沙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9年元月15日至20管年鼻月15B,收费标准为:暂定为小高层:LOO元每平方米,多层:0为元每平方米,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收费的起始时间为出卖人在入伙通知竹中规定的领房时间之日起O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S)o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

23、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迎页,一式建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揭款。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湖南长沙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24、【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湖南长沙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依据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湖南省建设厅湘建房(2004)391号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房地政发(2000)124号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范进行面积测量计算。2、该商品房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以商品房建筑面积勘测报告书中的数据为准。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序号项目装修、设备标准1外墙面100XlOO瓷砖贴面2地面户内地面混凝土拉毛3厨房墙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顶棚原混凝土面;预留给水、煤气、排

25、水接口4卫生间墙面抹水泥砂浆;顶棚原混凝土面;预留给水接口,给水器具买受人自理;预留排水接口,卫生洁具买受人自理5阳台、露台阳台中空玻璃封闭(顶层未封闭),栏杆自理6户内墙、顶棚户内墙面披灰,顶棚面披灰7入户门、户内门入户门为盼盼防盗门,户内预留门洞8户内窗采用中空玻璃铝合金窗(纱窗及飘窗栏杆买受人自理)9公共楼梯间墙面、顶棚面888仿瓷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刷505涂料,电梯厅前室贴地面砖,复式楼内楼梯买受人自理10供水一户一表11供电一户一IC电表。12供气天燃气管道预设到户,IC卡气表计费(管网设施建设费用、管道燃气开通费及IC卡、气表根据长沙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的金额由买受人承担,预

26、缴费用买受人负责)13弱电系统电话、宽带预设到户,开通办理及室内布线由买受人负责有线电视线预设到户,并网开通费及室内布线由买受人负责配备黑白可视对讲系统14电梯西子奥的斯电梯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一条买受人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应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将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按出卖人的要求按时全额交付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办理贷款费用、办理房屋产权费用等),提交办理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全部证件及相关材料,签署所需全部相关文件,否则,由买受人承担不能按期备案、办理公积金贷款、交付商品房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责任。第二条关于省直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约定1

27、、出卖人已准确告知买受人办理贷款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和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相关费用。2、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实际支付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或买受人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机构审批通过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补齐剩余购房款。(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结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或提供完整的办理合同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承担买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出卖人在买受人办理完毕合同撤销备案登记后6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已支付房

28、款。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完结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或不提供完整的办理合同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文件和必要的配合,导致出卖人无法另行销售本合同所指房屋的,买受人除承担买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外,每逾期一天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非因买受人和出卖人原因导致贷款实际支付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或贷款申请未被批准的,则买受人有权在收到贷款机构(或出卖人)通知后七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付清剩余房款。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同意付清剩余房款;付款期为接到贷款机构(或出卖人)通知后的十日内,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的,则视为违约。买受人按违

29、约时间每日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总额万分之五违约金。违约时间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买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按违约时间每日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总额万分之五违约金。4、因公积金贷款住户只能按现房抵押的方式办理贷款手续的,在未还清全部贷款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贷款机构和出卖人保管。第三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1、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代垫款、交易契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开通费等相关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所有税费以及没有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办完贷款手续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2、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之

30、日,即视为买受人入住之日,从该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从即日起,该房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依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出卖人发出的房屋交接通知送达之日起20天内买受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自逾期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3、在交房时由买卖双方共同签订房屋交接单,并明确需整改内容清单,出卖人应对整改内容清单中明确的质量问题在房屋交接后90日内负责解决,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四条本项目的人防工程及地下车库、地下车位、杂物间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若买受人需使用该

31、类物业的,需向出卖人另行支付使用权转让价款或租金。第五条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中包含地下车位口/号;地下车位口/号:口栋号平方米的杂物间;口/栋/号/平方米的杂物间:口/栋/号/平方米的杂物间;口/栋L号/平方米的杂物间的使用权转让价款。如买受人要求向出卖人退回该类物业的,须连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一并退回给出卖人。第六条接通管道燃气,报装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在商品房交付前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购房款中不包括此类费用。第七条关于权属登记办理的约定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须在交房前主动向出卖人提交以

32、下资料和税费:(1)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2)提供支付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的证明;(3)其它应由买受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和表格。2、以上费用和资料由买受人在交房前预交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完成以上各项手续,交齐相关费用和资料,则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过后补办房地产权属证书,需由买受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第八条出卖人以广告、售楼书及模型、样板间等方式展示的相关内容均以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这些均不作为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阳台栏杆和门窗的形式、楼体外立面装饰及

33、色彩,均以交楼时的实体状态为准。本合同附表的规划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验收为准。第九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1、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对该房屋的任何装修部分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恢复原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放置于该房屋内的物品向有关部门提存,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2、因出卖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60日内全额退还(利息按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及出卖人预收的用于办理产权登记等的相关费用,此外出卖

34、人须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3、若出现了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出卖人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4、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经出卖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买受人仍需赔偿损失;5、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双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结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或提供完整的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配合

35、。若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办理完结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完结上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在买受人办理完毕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60日内,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在扣除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包括税费)后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买受人已付房款不够扣除,出卖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按买卖合同上述有关条款执行。6、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的,如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腾空该商品房,买受人逾期腾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条鉴于靳江明珠一期项目全

36、部是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院”)解决教职工住房而开发的定向团购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工院后勤处全程参与并对该项目设计、报建、项目招投标、施工(预)结算、施工中采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了严格把关及确认,同时工院后勤处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出卖人已准确告知买受人,出卖人已全权委托工院后勤处办理买受人入伙手续、入伙后买受人的所有投诉问题接待及处理、买受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整改合理要求及其实施等,买受人同意只向出卖人委托的工院后勤处直接主张相关权利,直至工院后勤处妥善解决问题为止。1、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人民法院指靳江明珠一期项目所

37、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本补充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清晰知晓所有内容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涉及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问题。合同其他条款如与本补充协议条款有抵触,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于湖南长沙附件五:靳江明珠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一期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李玲(代);办公地:韶山中路467号;邮编:410007;乙方:长沙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蛟;办公地:车站北路246号;邮编:410001;资质等级:三级;证书编号:43011

38、1000050752o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靳江明珠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靳江明珠住宅小区:物业类型住宅;座落位置湖南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东侧;总建筑面积77427.你2。其中:多层住宅16栋,住宅建筑面积74717.22m2(物业构成明细等见附件及物业移交现场确认书)。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以双方验收后确认);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

39、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预防等事项的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水电费等的代收代缴;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特约服务(详见附件三);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四)。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标准另行商定。第三章服务、代收代

40、缴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经费、水电费等收支标准1、交纳的公共服务性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1)己交付了房屋钥匙的业主均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已交付的空置房由业主按同类使用用途房屋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论是否前来办理手续,均从甲方发出交房通知之次月开始收取)注:办理装修手续之时即视同空置结束2)标准: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1.00元/平方米*月(包含电梯使用电费);上述收费标准中包括垃圾转运及处理费;但小区内所有房屋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如需改变使用用途(含商业、办公等)必须经小区业主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同意,但所有费用将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所规定的

41、商业费用收取。2、地下室车库收费:地下室车库由乙方代管并负责保洁,不另收费。业主须租用车位按月租用120元/月每台(其中90元为租金由乙方代收,按满一年之后次月交予甲方70%;30元为卫生费交予乙方),已购车位收取30元/月每台的保洁费;小区杂屋不纳入收费范围,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严禁作商业或办公使用。3、小区内住户私车禁止长期露天停车占用场地,虽购买了车库(车位)但不停入车库(车位)的车辆,按外来访客车辆标准收取费用。外来访客车辆停车超过4小时以上的按临时停车收取费用(4T2小时按5元/次,12-24小时按10元/次,露天停车不许超过24小时。4、砖混多层房屋生活用水费按自来水公司收取的生

42、活用水标准取费,小高层二次加压在自来水公司收取的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上加8机5、电费按物价局公布公变供电收费标准加收6%的损耗(专变供电)o6、利用公共场地进行其他多种经营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7、甲方及业主交纳费用的时间:业主入伙,办理交房手续时,预交三个月公共服务性费用,以后于每季度的10日前按季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第六条第一款的标准收取,逾期未交,将按收费标准的0.3%/每日收取滞纳金。8、其他有偿服务费用(家政、特约服务)按低于市场价格收取,公示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第七条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费用,按长沙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03044号有关规定,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再

43、维修(单项目维修费用经业委会或市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由甲方使用维修基金开支或者自筹资金开支;300元以下的维修由乙方自筹资金解决。小区大型维修原则上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维修费用报价高于市场均价,甲方有权另选施工队伍。第八条装修期间有关费用收取:1.装修管理费:多层住宅:0.01元/天*平方米高层住宅:0.02元/天*平方米2 .装修押金:1000元/户(装修竣工两个月无破坏公共设施,违章装修等现象的无信息退回)3 .装修垃圾处理费:2元/平方米*户,如经批准确需凿除墙体的,另收垃圾运输费20元/平方米。4 .装修出入证:10元/张(工本费5元,押金5元,施工完

44、毕验收后退还。)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前期开办费拐IJ万元整(含税费),用于前期(2009年1月15号至2009年3月15号,逾

45、期达一个月以上,按人员实际工资另计费用)介入人员工资、办公室简易装修、办公设备设施添置等。(详见附件四)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项目双方另签协议。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1、限期整改;2、 委托物也公司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

46、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施工方维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六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

47、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八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报学校后勤中心、张榜公布、停电、收取违约金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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