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大纲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大纲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T/CEPPC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TCEPPCXXXX-XXXX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大纲编制要求Fusionreactorradiationprotectionmonitoringoutlineestablishmentrequirement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XX-XX 发布XXXX-XX-XX实施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监测的一般要求25工作场所监测要求36个人监测要求67流出物监测要求88环境辐射监测要求89事故
2、及事故后监测要求910监测记录要求911监测质量保证要求1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提出。本文件由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大纲编制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聚变堆有关辐射防护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的一般要求、工作场所监测要求、个人监测要求、流出物监测要求、环境辐射监测要求、事故及事故后监测要求、监测记录要求和监测质量保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定聚变堆新建、扩建和
3、改建工程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阶段辐射防护监测要求,其他类似核设施可参考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 1监测monitoring为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1.2常规监测routinemonitoring为证明辐射工作条件与预期相符且满足监管要求的与聚变堆连续运行有关
4、的监测。1.3特殊监测specialmonitoring当预测或怀疑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研究性监测。特殊监测的实施一般是基于对某一事件的识别。1.4验证监测confirmatorymonitoring为检查确认辐射工作条件的监测(如确认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任务相关监测task-relatedmonitoring与特定任务相关的监测,为管理和执行任务提供即时决策的数据信息,为辐射防护最优化提供支持的监测。3.6导出调查水平derivedinvestigationlevel由调查水平导出的可测量量的预设水平。导出调查水平可以是与个人或工作环境相关的任何运行情况参数
5、设置。对用于测量放射性核素摄入所致照射的个人监测,针对聚变堆,应重点考虑瓶的影响,其对应于调查水平的体内、器官或组织内的含量或排泄物中的活度水平,或是由个人空气采样测量的空气污染。4监测的一般要求4.1 辐射防护监测应符合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并满足评价的要求。4.2 辐射防护监测是评估聚变堆辐射照射的可靠手段。应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辐射照射监测大纲(即监测计划),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确保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剂量符合剂量限值要求,并达到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监测大纲中应区分以控制操作作为目的的监测和以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进行正式剂量评估为目的的监测。聚变堆
6、辐射防护监测划分见附录A。4.3 营运单位应根据聚变堆的特征,比如,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监测大纲以及环境辐射监测大纲。监测大纲应能反映监测的目标和要求、测量频度、取样及分析程序以及监测结果的评价等。4.4 辐射防护监测除工作任务、工作频率、工作持续时间、受照射的人数,以及进出辐射工作场所的频次和滞留时间外,还应考虑聚变堆内中子能量高、泄漏强,含瓶总量大等特征、以及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的水平、预期的波动,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4.5 辐射防护监测应针对辐射类型和放射性物质的形态特征,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设备(仪表)、形式、内容及测量量。4.6 对已知存在或可合理预见的潜在辐射源或放射性
7、污染的情况进行辐射防护监测时,除对目标对象的测量外,还应对系统和(或)环境产生的影响因素进行测量和分析(如对僦进行测量时,对中子进行测量时,同时测量其与系统中介质作用产生的次级光子辐射;对P进行测量时,同时测量其与系统中介质作用产生的初致辐射)。4.7 依据实践类型和范围,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应包括以下内容:a)评估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量,证明符合监管要求;b)确认良好的工作实践和工程标准;c)衡量和确定工作场所辐射水平;d)通过回顾以往个人和集体剂量的监测数据,对运行和操作程序进行评价和改进;e)提供职业照射剂量数据信息,指导工作人员降低实践中所受的辐射照射剂量;f)为异常事件和事故工况的人
8、员受照剂量评估提供数据信息支持;g)通过流出物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为辐射防护及评价提供补充。4.8 聚变堆监测大纲中应根据(预计)运行情况规定适当的导出调查水平。对于常规监测,如果测量结果超过了事先确定的导出调查水平,则应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的性质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测量结果超过调查水平的程度。4.9 对于特定的工作实践,可通过任务相关监测为管理和执行任务提供即时决策的数据信息,为辐射防护最优化提供技术支持。为了给特定的任务或为开展某项工作提供依据,应进行任务相关监测,如检修和调查等。4.10 对于可行的情况,可通过合理的验证监测去检验辐射工作条件,验证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可通过定期个人验证监测
9、确认工作境况的辐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防护和安全要求。4.11 通常应在新建聚变堆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设施或程序做了重大变更后,或异常工况下(如事件或事故)进行特殊监测。4.12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有所要求的特性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5工作场所监测要求5.1 工作场所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聚变堆应制定适当的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工作场所监测通常应包括外照射监测、气载放射性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工作场所监测的方式和频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评价工
10、作场所的辐射水平,检查辐射分区的划分,对监督区和控制区内的照射剂量进行评估;b)取决于工作场所监测的剂量量和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水平,包括它们预期的波动,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5.1.2 聚变堆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场所防护设施的效能进行检查和监测。聚变堆应在接收首批燃料前完成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本底调查。5.1.3 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中辐射源的特征、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的水平、预期的波动,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并综合人员可达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或停留时间等合理选取工作场所监测点位,工作场所监测点位应满足监测要求。工作场所监测点位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a)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b)工作人
11、员的工作或停留时间较长;c)辐射照射和(或)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的水平变化较大,或潜在照射的风险较大;d)兼顾多个方面,或多种监测任务或项目;e)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受到的干扰较小,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5.1.4 聚变堆正常运行期间应进行常规的工作场所外照射监测、气载放射性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5.1.5 为给特定的任务或操作提供资料,应制定专门的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计划,并引入工作场所任务相关监测。如等离子运行阶段、维护模式、设备转运阶段、设备检修、重大工艺系统设备更换、新设施或装置以及新操作程序投入使用等。5.1.6 应制定专门的场所监测计划情况如下:a)特殊监测:当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
12、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工艺流程改变、新设备运行、设施和工艺系统或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时,或发生了事件或事故时。b)验证监测:聚变堆等离子运行前、引入新的辐射源或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后,以及任何(可能)导致工作场所的辐射照射和(或)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的水平发生显著变化或增加潜在照射和放射性污染风险的情况。5.1.7 监测中应着重关注活度浓度较高的放射性物质,防止造成严重的表面污染和气载放射性污染。对存在或潜在放射性物质污染风险的区域(如放射性箱室操作场所)进行测量时,应根据情况对其周边区域、物流和人流路径进行表面污染测量和气载放射性测量,并进行可能的放射性追踪。5.1.8 聚变堆的晁含量较大,对于处理含疑
13、介质和(或)布置疑含量较高系统(如旅的活度浓度NlOBq/L)的场所和区域,工作人员频繁进出和(或)长时间操作的位置,应在监测中重点关注疑。对于涉旅厂房应设置气载家浓度监测系统,除瓶系统。对于瓶气载污染风险较高的区域应设置压空系统。5.1.9 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对于同时具有辐射防护监测和工艺辐射监测需求的特定场所,根据监测目的和目标、辐射和污染特征、监测范围、监测系统和设备、环境和状态等主要因素综合分析,在确保安全可靠、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同时兼具以上监测目的和功能的同一监测系统和设备。5.1.10 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应当考虑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工作人员与公众受到的直接照射和(或)散射
14、照射。监测应对天空反散射辐射进行必要的考虑,尤其是对于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的建筑物(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和汽轮机厂房等)。5.2 外照射监测要求5.2.1外照射监测主要包括固定式和便携式两种监测方式。5.2.2 固定式外照射监测的设置应符合聚变堆的设计及运行安全规定,通常应将监测仪表布置在工作人员经常出入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a)场所剂量率相对较高,或有可能出现场所剂量率迅速升高而又没有其他指示装置的场所;b)场所剂量率有可能增加到足以要求工作人员撤离的场所;c)有可能偶然出现高场所剂量率,使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的场所;d)在工作人员进入之前就需要知道场所剂量率水平的场所;e)由于其他人员的外部控
15、制操作可能引起剂量率发生迅速增加的场所;f)出入通道等区域。5.2.3 聚变堆的辐射特征和实际运行经验均表明对非密封辐射源、放射性物质或开口作业进行外照射监测时应着重关注弱贯穿辐射。在聚变堆设计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弱贯穿辐射。对于已知或预计弱贯穿辐射存在的情况,辐射防护监测应包括周围剂量当量(率)的和定向剂量当量(率)。5.2.4 当P外照射剂量贡献(预计)大于10%时(例如高污染区或打开密闭设备进行检修),除监测光子辐射水平外,还应监测。辐射水平。5.2.5当中子剂量贡献(预计)大于10%时应监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5.2.6当针对某一类型辐射进行测量时,应考虑其次级反应产生的辐射,并考虑其
16、他类型的辐射对监测的干扰和影响。5.2.7对于存在或潜在多种类型辐射(如同时存在中子、光子)的混合辐射场,应选择适当的监测设备和仪表,避免不同类型辐射之间的相互干扰。5.3气载放射性监测要求5.3.1由于吸入气载放射性物质是导致工作人员内照射的主要途径,由于僦较长的半衰期及较高的同位素交换率和氧化率,会对组织和器官造成内照射危害,因此工作场所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是防护的重要措施。气载放射性监测主要采用固定式连续监测、固定式取样监测和便携式监测,选取具体要求如下:a)应进行固定式连续监测(连续取样和实时监测)的情况如下:1)对于人员进出比较频繁、有一定滞留需求并且存在气载污染或潜在气载污染风险的场
17、所;2)对于气载污染水平有可能发生急骤变化并且工作人员出入频次较高和(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场所,应对气载污染浓度的异常变化报警。b)应进行固定式取样监测的情况如下:1)对于有一定气溶胶风险,需要人员进入进行检修、人员操作或滞留时间较长、人员有一定居留需求和进出频繁的房间(如阀门操作间等)。用于工作人员气载污染的监测设备应设置在气闸出口和存在潜在污染危害的工作区域;2)在最易发现气载污染(源)的地点,或人员易于接近和可到达的地点,以及能反映工作场所呼吸带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的平均浓度的地点,并应考虑设施内空气移动和气流的流态。取样点设置合理且充分,并具有代表性;3)在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的操作区、贮存区和
18、检修走廊等关键地点;4)对于系统易出现泄漏的区域、检修多和整改多的部位,或大量处理气态或易挥发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c)采用便携式连续实时或取样装置进行监测的情况如下:1)已知(预计)存在或潜在气载放射性污染风险较小,或者人员进入频率很低的辐射工作场所;2)对于特定工作的任务相关监测或出现异常状况时的特殊监测;3)对于在检维修或其他操作时有人员进入需求,存在气载放射性污染和(或)清洁去污后仍有潜在气载放射性污染的场所。5.3.2气载放射性监测的具体要求如下:a)空气中的岚,以筑化水为主要存在形式,应在工作场所内若干能合理代表工作人员呼吸带的位置上,使用固定取样器或可移动的取样器,在不同的运行阶
19、段以不同的频度进行区域取样,获取短期样品;b)为了反映操作程序对污染的影响,应在若干呼吸带的位置上,在不同的操作阶段,获取相应的样品,如果需要得到更具代表性的呼吸带空气样品,应使用个人空气采样器;C)在对气载放射性污染进行核素活度浓度定量监测的同时,可根据监测需求对污染物的核素组成,物理化学形态和特性,污染物的粒度分布等进行调查或测量;d)当发现或怀疑有放射性物质跑、冒、滴、漏等异常,且已有或可能有气载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进行气载放射性监测。e)设计放射性气体监测系统时,应避免放射性气溶胶、温度、湿度及环境辐射本底等因素的影响。探测部件处的辐射水平应为天然本底。f)除了空气取样和监测系统外,还应
20、备有供非常规操作和出现异常情况时使用的便携式空气监测和空气取样装置,以及个人佩带式空气采样器。g)对于气载放射性风险高和后果比较严重的场所,应在某些工作场所设置适当的具有报警功能的气溶胶连续取样和测量装置,以便在浓度发生突然变化(增高)时警报。5.3.3对于误操作或设备故障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意外地大量释放的场所,应采用连续工作的报警装置,装置应当设置在能可靠地探测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位置。设置报警水平应当考虑气载污染活度浓度的正常水平及其预期的变化,避免不必要的报警(包括误报警),同时需要鉴别混淆因素对报警的影响。5.3.4聚变堆运行期间存在活化和渗漏产生的放射性气溶胶和惰性气体。应在厂房关键区域
21、和适当位置安装具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气溶胶和惰性气体会连续实时监测仪表。5.4表面污染监测要求5.4.1 应配备表面污染测量仪,用于检查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及设备表面的污染水平和污染范围。5.4.2 应根据各厂房或设施的特征和(或)运行经验反馈,对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表面进行表面污染常规监测,如箱室外的区域、放射性分析实验室工作区域、操作频度较高的阀门及附近区域。5.4.3 工作场所表面污染常规监测通常辅之以任务相关监测。特别是发现或怀疑有放射性物质跑、冒、滴、漏等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表面污染监测。这种监测将有助于避免或限制操作期间污染的扩散,尤其是对局部包容的区域和非常规的工作及设备检修工作
22、等。5.4.4控制区(如阀门间、管道间、取样间等房间)内的设备、阀门和仪表上存在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风险,工作人员在进入房间或接近有潜在照射风险的物项时,应着重关注上述区域的表面污染。应在操作与维修前(及过程中)使用仪表进行全面检测,防止体表污染与摄入的放射毒性伤害、内照射危害,以及接触造成的放射性皮肤损伤,确保人员的辐射安全。5. 4.5根据(预计)可达性、辐射场情况及放射性污染物的特征(主要是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等,可合理选择通过直接或间接测量方法来测定。6个人监测要求6. 1个人监测的一般要求6.1.1 聚变堆应制定适当的个人监测大纲,个人监测大纲包括监测方法、测量技术选用、监测周期
23、(对于常规监测),以及测量或样品收集时间。6.1.2 个人监测通常应包括人员所受外照射监测、内照射监测和体表污染监测。6.1.3 对于存在内、外照射的情况,应对人员进行外照射监测和(或)内照射监测。6.1.4 对进入控制区的任何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对于不适宜、不适当、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监测结果及工作人员接受照射的地点和持续时间的信息来评估工作人员的辐射照射。6.1.5 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应配备被动式剂量计以及其他适当的个人剂量计(如具有报警功能的直读式个人剂量计)。6.1.6 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前瞻性评估或根据现实条件,在进行常规个人监测时还应考虑潜在照射。6.1.7 在
24、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常规监测所用的剂量计来测量预先评价中确定的可合理预见的最大潜在照射量;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应提供其他适合的设备(如场所监测仪表或附加的剂量计)。6.1.8 一般情况,应根据个人监测的结果来评价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适当的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来评价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这要求监测大纲应提供相关工作人员活动及其所处环境中周围剂量当量(及定向剂量当量)和气载放射性污染水平随时间、空间变化的详细信息。6.2外照射监测要求6.2.1 对于在控制区工作的全体人员都应进行常规外照射个人监测,外照射个人常规监测应选取适当的监测周期
25、。6.2.2 2.2对外照射所致个人剂量进行评估时,-般应采用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工作场所的外照射监测结果可为个人剂量预评价和控制提供数据信息支持。6.2.3 对于外照射个人监测中的任务相关监测、验证监测和特殊监测,应制定专门的监测计划,并根据需求采用适当的监测仪表。外照射个人监测中的任务相关监测、验证监测和特殊监测的测量优先级应先于常规监测。6. 2.4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中所测量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4(d)。对于个人剂量当量的测量要求如下:a)对于强贯穿辐射的外照射,应测量个人剂量当量为(10)。b)对于弱贯穿辐射的外照射,应测量个人剂量当量HP(0.07)。c)对于弱贯穿辐射对有效剂量贡献(
26、预计)小于10%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的外照射,应测量个人剂量当量4(10),并尽可能地测量和评估弱贯穿辐射的影响;对于弱贯穿辐射对有效剂量贡献(预计)大于10%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的外照射,应同时测量个人剂量当量HP(IO)和个人剂量当量HP(0.07)。6.2.5对于中子、光子混合场,原则上应分别测量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总剂量当量应是中子和光子剂量当量之和。当(预计)中子剂量超过光子剂量的10%,应测量中子个人剂量当量。当(已知)中子剂量低于光子剂量的10%,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定光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测量数据和两者比值计算总剂量。6.3内照射监测要求6.3.1当内照射所致的剂量(可
27、能)显著时,应进行内照射剂量评估所需的个人监测。可采用体内或体外测量,或通过个人空气采样器,评估放射性物质的摄入量。6.3.2应考虑内照射的常规个人监测的情况如下:a)处理(含有)大量气态或挥发性放射性物质(如晁和晁化水含量较高的介质);b)其他存在(潜在)内照射风险的活动。6.3.3聚变堆应具备全身计数器和通过检测分析生物样品等监测内照射剂量的测量手段。6.3.4基于聚变堆特征,对于在内照射风险较高场所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常规内照射个人监测。在事故情况下参与事故处理或设备检修的人员,应进行内照射个人特殊监测。6.3.5对于内照射个人常规监测,可根据情况和条件适当选用一种测量技术或多种测量技术相
28、结合(如目前只能通过对尿液的监测来评估瓶的摄入量)。6.3.6通常情况下,在聚变堆辐射工作场所的人员会接受多种放射性核素的照射,对于内照射个人常规监测,可适当选择一种易于监测和具有代表性的放射性核素来评估潜在的所有放射性核素所致的照射。6.3.7对于内照射监测,应选择适当的测量方法和测量频度,确保能够探测到与摄入量相应的照射剂量达到剂量限值的特定比值。通常情况下,监测频度应确保与年剂量限值5%以上的照射剂量相应的摄入量不会因放射性衰变和生物廓清而被遗漏。6.3.8聚变堆内照射监测中常见的放射性核素是晁、活化产物,如THO、60CO等放射性同位素等。6.4体表污染监测要求6.4.1应进行体表污染
29、个人监测要求如下:a)操作非密封源,应对操作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进行体表污染监测。如聚变堆中的设备解体检修、开口作业维修和高污染风险场所工作等;b)对已存在或可能存在气载污染或表面污染的工作场所中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体表污染监测,如工艺系统泵阀操作和维修、工艺系统监测仪表维修以及手套箱维修等;c)对于操作密封源的工作场所,应尽可能对工作人员进行体表污染监测,如果密封源发生或存在发生泄漏风险,则应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体表污染监测。6.4.2卫生出入口应设置表面污染监测仪,检查工作人员的体表和衣服的污染情况。6.4.3对于进入控制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其出控制区时应进行体表污染监测。6.4.4在控制区的出口
30、,应设置全身表面污染监测装置,对离开控制区人员的体表和工作服以及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当污染水平过高报警时,应由辐射防护人员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测量仪进行仔细的监测,并确定污染部位及其污染水平。6.4.5发生体表污染时,首先应尽快的清洁去污。当体表无法去污且体表皮肤受照剂量可能超过管理值时,进行精确测量体表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及其产生的剂量。6.4.6应对可能产生“热粒子”的作业着重识别和控制,并加强体表污染监测频度。6.4.7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针对身体特定区域、器官或组织以及肢端(可能)受到的辐射照射进行局部的特殊监测。如从事手套箱和取样、放射性试验分析和箱室操作的人员,应佩
31、戴肢端剂量计(和P-光子);从事放射性试验分析和取样操作的人员,必要时应佩戴适当的监测装置或剂量计,用以测量眼晶体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6.4.8对于特定作业情况(如生产或维修专项作业),可开展任务相关监测,为操作管理即时做出决定和辐射防护最优化提供数据支持。7流出物监测要求7.1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要求1.1.1 聚变堆应遵照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流出物监测大纲,并按照监测大纲对气载和液态流出物进行监测。制定流出物监测大纲时,应考虑聚变堆的特征和发生计划外释放的可能性。1.1.2 流出物常规监测应包括预计或潜在放射性污染的所有流出物的监测。1.1.3 流出物监测应包括放射性流出物的活度浓度、总量和
32、主要核素组成。营运单位应当对聚变堆周围环境中所含主要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浓度以及聚变堆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1.1.4 应合理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该点的监测结果能够代表实际的排放。监测点应设在聚变堆内、废物处理系统或控制装置的下游,同时考虑可行性和人员可达性。1.1.5 应合理确定取样和监测频率以及要监测的放射性核素种类。监测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应包括有管理限值要求的本设施有可能排放的放射性核素种类。1.1.6 为合理评价监测结果,除了放射性监测之外,还应根据需要测量其他有关的物理和化学参数。1.1.7 聚变堆营运单位应根据本设施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特定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和分析。1
33、.1.8 在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后,可只进行总活度测量的情况如下:a)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及组分已知且基本固定;b)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或活度浓度极低(低于管理限值的百分之一),以致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特定放射性核素的测定,但又必须证明放射性水平很低时。1.1.9 在设计工艺排气的气态流出物和工艺废液的液态流出物监测和取样系统时宜考虑防腐设计。7.2 气载流出物监测要求1. 2.1放射性厂房(除绿区外)排风系统和工艺排气系统均应监测放射性气溶胶活度浓度或累积活度。7. 2.2总排风烟囱(或总风管)应设计放射性气溶胶连续监测仪表和对应的取样装置。8. 2.3工艺总排气管应设计放射性气溶胶连续监测仪,
34、必要时可增加气溶胶、特殊核素的取样装置。9. 2.4监测大纲中应有在排风总管安装报警装置的要求,还应包括有关气象参数的测量。7.3 液态流出物监测要求7.3.1液态流出物排放前先进行在线和(或)取样测量和分析。7.3.2聚变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应采用槽式排放。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前应对槽内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取样监测,槽式排放口应设置明显标识。排放管线上应安装自动报警和排放控制装置。7.3.3聚变堆的液态废物发生计划外释放的可能性较大或其中包含关键核素时,应在排放管道内或总排放口设置连续监测装置,装置应具有报警和自动联锁终止释放的功能。7.3.4聚变堆应连续或定期测量和分析液态流出物中的3
35、Hx,4C、51Cr、54Mn、59Fes58Co、60Co等核素的活度浓度和总活度。7. 3.5排放管道上应设置具有报警功能的低本底连续监测装置。8环境辐射监测要求7.1 聚变堆等离子运行前应进行环境本底调杳,并在首台机组首次装料之前完成。聚变堆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应至少获得连续两年本底调查资料和数据。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辐射现状的资料和数据。7.2 环境本底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聚变堆附近自然及社会环境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生态、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b)关于运行前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其变化规律;c)识别可能的关键
36、核素、关键途径及代表人,识别可能的关键生物指标体。7.3 聚变堆应制定适当的环境辐射监测大纲。在制定环境辐射监测大纲时,应考虑下列照射途径:a)外照射途径:空气浸没外照射和地表沉积外照射;b)内照射途径:吸入和食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内照射。7.4 环境辐射监测应包括厂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空气、水、土壤、大气沉降灰、有代表性的动植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地面的辐射水平等。进行环境辐射监测时,应当对聚变堆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监测项目应以环境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放射性活度浓度测量为主。7.5 环境辐射水平的测量应包括辐射水平连续测量和累计辐射
37、测量,连续测量可兼顾事故及事故后的监测要求。应配备常规监测和事故监测用的仪器和实验测量手段。7.6 监测环境样品介质应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沉积物(灰)及底泥、生物等。应备有移动取样、监测用的装备。7.7 正确选取监测点,并在固定地点取样,采样应具有代表性,对不同样品介质应按照相应采样标准进行采集。根据厂址特点设置若干固定监测点,连续监测辐射水平和气载放射性活度浓度。8. 8凡是放射性物质可能渗入地下的场所,如核岛厂房、放射性废液贮槽及乏燃料贮存水池等设施附近,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选择合适地点设置监测井,以便采集地下水样品。8.1 环境样品介质放射性监测的频度要合理,应根据污染源的特征、放射性
38、核素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环境介质的稳定性,以及核素在环境中的迁移规律来确定采样和监测频度。8.2 环境辐射监测结果可用于聚变堆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同时应选取合理的模型和环境参数估算代表人剂量。9事故及事故后监测要求9.1 事故工况下,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免受过量的辐射照射,应在关键区域设置用于事故后高剂量率水平报警的辐射防护监测仪表。9.2 应在可能发生潜在照射,且周围可能存在工作人员的,或者事故后需要工作人员现场工作的场所设置用于事故后高剂量率水平报警的固定式区域监测仪表,同时应能迅速报警,提醒操作员和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动作或者操作,对于撤离区域或者撤离路线也应进行监测。9.3
39、 用于事故工况的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应满足事故工况下所在位置处的辐射环境条件,其量程也应足够宽,以便显示事故工况下预期的最高剂量率。9.4 用于事故工况的辐射防护监测仪表的报警阈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剂量管理要求和场外公众的剂量后果。9.5 在事故时(后),存在气载放射性污染时应进行更严格的气载放射性监测,并宜对放射性污染的核素组成,物理化学形态和特性,污染物的粒度分布等进行调查或测量。10监测记录要求10.1应明确规定和记录监测大纲的目的,应包括对监测结果进行解释的依据及将依据与监测大纲的目的联系起来的途径,并应记录下这些依据。10.2监测大纲设计应明确需要保存的记录和关于记录保存与处理
40、的程序。10.3工作场所监测的记录可为评价辐射防护大纲的效能和质量提供依据,同时可作为个人监测数据的主要补充。10. 4应保存每个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保存期限为工作人员的整个工作时期及此后至少到工作人员达到或可能达到75周岁,以及终止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以后至少30年。T/CEPPCxxxxxxxx10.5 个人剂量记录应包括任何评估的剂量当量和(或)摄入量,还应包括异常事件的详细情况。10.6 流出物监测记录应包括设施名称、流出物来源和类型、排放点、监测和采样点、排放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排放时间点和延续时间、排放速率、采样时间点和延续时间、采样量(体积和质量等)等,在采样期间流出物的总量、测量时
41、间和处理结果。10.7 环境辐射监测的记录、测量结果报表应分类建立档案,至少保存到聚变堆退役;如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对聚变堆退役后的记录保存提出相应要求,应按要求进行保存。10.8 监测记录应详细、准确,对于偏离正常值的异常结果,核实原因并反应在监测记录中。11监测质量保证要求11.1 应针对辐射防护监测制定适当的质量保证计划。监测的质量保证计划的性质和范围应与聚变堆的接受监测的工作人员的数量、监测大纲所覆盖的工作场所中预计的照射量和可能性相一致。11.2 为保证监测结果的达到适当的置信度,监测计划中应制定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11.3 为检查和鉴别监测的质量,应对监测的实际状况进行有计划的、定期
42、的审查。11.4 通常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条件,在现场采用复查或其他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确认是错误的异常数据,调查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进行记录。11.5 对监测人员的资格予以规定,应在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之后方能从事监测工作。11.6 在聚变堆运行期间,对所用辐射防护监测仪表要保证其运行可靠性,定期刻度或进行对比测量。记录并利用现场监测结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以指导安全生产。11.7 监测系统和仪表应具有适当的量程、足够高的灵敏度或足够的最低探测水平。11.8 监测系统和仪表的响应应基本不受如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场、电源电压波动和频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11.9 选用的个人剂量计或监测仪表应适应监测对象(辐射类型和辐射场性质)、监测任务和监测环境的要求。应备有备份剂量计,并使其处于可正常工作的状态,以防剂量计临时损坏、污染等。11.10 对于环境辐射监测,监测质量保证中质量控制样品的数据占样品总数不低于10%。附录A(资料性附录)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划分聚变堆监测(外照射监测体表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金态流出物喻I测Jl外照射监测工艺监测(包括工艺辐射监测)T运行状态监测注:图中虚线部分为聚变堆工艺监测(包括工艺辐射监测)。图A.1聚变堆辐射防护监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