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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市政府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才创新高地和产业创新集群,有力支撑XX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县域示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X民慈社(202x)32号)、XX人才科创发展行动计划(202X2025年)(X办发(202x)67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X办发(202x)103号)和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X委(202x)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的实施,坚持“专业引领、示范带动”原则,坚持“培引并重、协同发
2、展”理念,为XX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XX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由中共XX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XX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民政局牵头负责XX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三条XX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引进和培养两大类。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A、B、C三类,须为近两年内从XX市范围以外引进。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A、B、C三类,须在XX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全职工作达相应期限。第四条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
3、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三)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四)引进A、B、C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45、40周岁,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五)须在XX相关单位全职工作。第五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引进A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或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项目,
4、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课题成果奖励; (二)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一等奖; (三)担任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四)担任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五)担任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第六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引进B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课题项目2项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或三等奖(第1位);(二)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
5、果奖励成果一等奖。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引进C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A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之一满五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等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荣誉称号;(二)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三)培养A、B、C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40、40周岁,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6、(四)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在XX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职工作满3年。 第九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培养A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担任5A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重要管理职务,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二)获得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工作相关奖项、荣誉称号;(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培养B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4A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重要管理职务,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获得省
7、级及以上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二等奖及以上),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二)获得XX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工作相关奖项、荣誉称号。第十一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培养C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近三年内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承接过30万元及以上项目,获得XX市级及以上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一等奖及以上);(二)获得“xx市社工专业人才奖”(限“先锋代表”“领域标兵”)等XX市级社会工作荣誉。第三章申报和立项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发布XX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申报通知,集中组
8、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人才各项情况。第十四条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对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按A类120万元、B类80万元、C类50万元标准给予安家补贴。第十六条对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按A类6000元/月、B类3000元/月、C类2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津贴,为期3年。 第十七条支持组建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根据实际
9、情况,对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最长资助3年。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应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辐射、专业引领、成长探索、实践研究等作用,在社会工作队伍建设、项目实践、服务标准制定等方面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第十八条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XX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依据XX市对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相关政策落实待遇。第五章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引
10、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安家补贴自评审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3:3(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比例 拨付;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生活津贴及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资助资金自评审认定后下一年度起按年度拨付。第二十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引进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仅认定一次且不得申报培养类扶持计划,培养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同层次仅扶持一次且不得再申报低于原培养层次的扶持计划。第六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三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等。
11、 第二十二条相关资金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则停止发放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对人才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人才称号及补贴资助,依据实际情况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的;(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组建由领域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X0221号3